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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傳播邪教信息被點擊多少次以上

發布時間:2025-06-17 11:16:08

Ⅰ 利用網路傳播邪教電子音視頻250分鍾以上,處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傳播邪教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傳播邪教主要就是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我國雖然不反對宗教信仰,但宗教信仰跟邪教有著本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Ⅱ 利用網路傳播邪教撥打電話1000次違法嗎

違法。
利用手機編發信息、撥打電話200條(次)以上、宣揚邪教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傳播邪教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舉例說明互聯網上哪些行為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謝謝啦

太多了。

  1. 在網上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2. 利用網路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或者利用網路傳播邪教內容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3. 入侵他人計算機、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4. 利用網路恐嚇他人,公然侮辱他人,盜取、散布他人隱私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5. 利用網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在網站上散布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6. 在網路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7. 利用網路偽造、買賣、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利用網路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8. 利用網路播放、傳播、復制、出售淫穢物品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9. 參加網路賭博,或者提供網路賭博條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Ⅳ 網信辦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指南)

中央網信辦(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簡介:中央網信辦(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統籌協調全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各網站規范開展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工作;受理、協助處置網民對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舉報;宣傳動員廣大網民積極參與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監督;主辦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統籌做好網路辟謠工作;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與境外國際組織、相關機構、互聯網企業的聯系,協調處理相關有害信息。

網信辦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12377.cn/index.html(點擊鏈接進入)

網信辦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站舉報指南如下:
一、舉報主體

舉報中心歡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監督。

二、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5.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6.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的;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

9.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舉報方式

1.登錄舉報中心官網https://www.12377.cn舉報;

2.下載安裝網路舉報客戶端舉報;

3.關注舉報中心官方微博國家網信辦舉報中心,點擊私信舉報;

4.關注舉報中心官方微信公眾帳號國家網信辦舉報中心,點擊一鍵舉報;

5.撥打12377舉報熱線舉報;

6.發送郵件至郵箱[email protected]舉報。

四、舉報材料及要件

舉報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時,舉報主體應提供與網路舉報事項相應的信息網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舉報信息的相關說明、樣本截圖等舉報基本材料,以及相關證明證據材料等舉報要件。

五、舉報協助處置

舉報主體在網上成功提交舉報信息後,將收到一個查詢碼,通過查詢碼,可以確認舉報的信息已收到。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將依據相關規定轉交各地網信部門、相關網站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研處。

六、注意事項

1.舉報主體應根據舉報信息所屬類別,選擇相應類別的舉報入口提交舉報。若選擇類別錯誤,所提交的舉報可能無效。

2.舉報主體無需重復提交舉報內容。為保障舉報主體的合法權益,限制惡意重復舉報,提高網上舉報的運行效益,每位舉報主體24小時內原則上最多舉報50次,超過50次將無法舉報成功。

3.網路侵權信息舉報請通過侵權類舉報入口提交,舉報人須實名舉報。

4.有待查證辟謠的網路謠言線索,請提交至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

5.舉報主體應對舉報事項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對於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偽造舉報證據的,或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修訂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信邪教的人最終下場

信邪教的人最終下場通常有以下幾種:

  1. 法律制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會面臨相應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廣州從化的郭某等三名女子涉「全能神」邪教組織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行,並處罰金;劉老太傳播「法輪功」邪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名「法輪功」邪教組織成員攜帶偽基站設備宣傳邪教,被處以有期徒刑四年。若邪教脅迫、教唆成員或他人自殺、自傷,將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像「法輪功」痴迷者關淑雲、阿勇分別因殺害女兒、妻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 家庭破裂:邪教往往會使信徒將生活重心從家庭和事業轉移到盲從邪教上,導致與家人關系變差,甚至拋夫棄子。如郭某原本家庭幸福,加入「全能神」後與丈夫多次爭吵並離婚,還拋棄事業、家人和子女去「傳教」。
  3. 身心傷害:邪教的歪理邪說會蠱惑信徒,導致其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法輪功」的「圓滿說」致使很多受蠱惑的成員或他人自殺、自傷。
  4. 經濟受損:許多邪教以各種名義騙取信徒錢財,使信徒經濟遭受損失,陷入困境。

Ⅵ 網路傳播邪教編發信息多少

網路傳播邪教編發信息200次。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利用手機編發信息、撥打電話200條(次)以上、宣揚邪教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Ⅶ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條全文是

修改後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義、量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利用網路傳播邪教信息被點擊多少次以上擴展閱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這對我國有效預防和打擊涉邪教犯罪活動,具有標桿性的意義。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較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三百條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對利用邪教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增加了數罪並罰的規定;

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等等。《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涉邪教犯罪的成本,為嚴厲打擊日異嚴重的邪教犯罪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較好地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懲處邪教犯罪活動所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了新形勢下預防和懲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能有效震懾了邪教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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