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多少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稿也明確: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同意。
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合規的付費服務
針對網路沉迷防治,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
同時,要求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路產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此外,還要求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社區、群組,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這些網路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同時,徵求意見稿中還明確,對於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將視情節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受到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網路產品和服務業務。
❷ 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規定
法律分析: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四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路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路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