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指導督促網路交易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更好規范網路交易秩序,保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對完善網路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路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路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辦法》共5章56條,包括總則、網路交易經營者、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明確了網路交易監管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提出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路交易市場治理體系,對網路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台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針對網路經營主體登記問題
《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路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具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針對網路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
《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路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針對壓實平台責任問題
《辦法》規定了平台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對平台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台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2. 如何更好的運用《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監管電商企業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60號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實施。《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加大了電子商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對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上的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進行規范,不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
第二,《辦法》明確了電子商務市場准入規則,即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只有實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得無照經營;對於從事平台類電子商務的,只能是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
第三,強化了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責任,例如,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須以顯著方式對平台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注。
第四,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例如,新設第十六條即逗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