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體現了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的三大類義務:一是一般義務,包括平台內交易管理規則、應急事件的處理、信息數據的保存、協助召回和檢查;二是主體經營准入審查、經營產品信息審核和日常檢查報告;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
法律依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Ⅱ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哪些部門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主要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部門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環境保護部等機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2)網路食品安全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Ⅲ 食品安全由什麼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主要是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以前三局合並)檢查抽檢和行政處罰等工作,加上現在公安部門又成立了食葯環犯罪偵查大隊,也是主要在食品葯品環境上刑事負責(情節嚴重的各部門如衛生局,環保局等移交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准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相一致。
Ⅳ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Ⅳ 國家市場監督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對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是對的。。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