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票分發怎麼操作
發票分發具體操作如下:
1、從網上稅務局領取電子發票後,進行發票分發。在電腦上打開「e財稅」軟體,點擊「網上稅務局」;
2、在電腦端搜索當地稅務局官網,點擊進入;
3、選擇領取電子發票,點擊「提交」;
4、電子發票領用申請成功,使用開票軟體下載發票;
5、點擊「發票管理」,再選擇「發票領購管理」下方「網路發票分發」;
6、點擊左上方「查詢」,等待從伺服器獲取數據;
7、獲取到發票分發信息後,點擊右側「分發」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