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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判优缺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03 12:17:23

A. 律师朋友们觉得互联网线上庭审和传统庭审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2020年,因为新冠疫情爆发,让全国人民都警惕起来。自从爆发开始,每个人都出门戴好口罩,不聚众,积极响应国家的要求。同时,不仅仅是个人,还有企业单位,也推出了,如果没有必要就不出门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还实行了在家进行网上办公的政策,所以说,每个人对新冠疫情的防护是非常重要的了。当然,在法律方面,也为新冠疫情的抵抗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疫情期间,法律提出,为了减少聚众,也为了减少新冠疫情的传播,如果不是非必要,就选择在网上进行开庭。于是有相关网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网上进行开庭,和现实中开庭,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如果你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者意见,欢迎留言。

B. 互联网法院能解决哪些实际痛点

近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设立了。有人戏称,从此可以像网购一样上法院打官司了。毫无疑问,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互联网思维和中国司法制度相互催化的创新结果,也是中国法治一系列深化改革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另外一个值得期待的是,互联网方式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有望改变司法领域传统的档案及记录方式。互联网的信息和知识呈现方式是前所未有的,突破了传统的以文字记录历史的呈现模式。司法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笔录,例如,警察的审讯笔录、法院的庭审笔录等,目前来看是一种相对落后的信息呈现模式,效率低且容易被歪曲。互联网方式的运用,是否可能改变笔录方式,乃至改变其他所有司法材料的呈现?假如能够实现这一点,那么,将来可能基于信息化后的全案资料,对司法人员的各个环节进行智能化监督,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这无疑非常值得期待。

是好事情呀,最起码能很快解决大家遇到的法律问题。

C. 面对网络审判现象,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应该怎么

提高网络素养,理性发表意见.

D. 网上开庭和在法院开庭有什么不同




疫情期间的“在线庭审”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拥有潜伏期长、传染性强等特点。防控新冠疫情的有效手段是限制人员的流动。限制人员流动最大的问题是会导致原来需当面处理的事情变为不可能,比如开庭。但是社会要运转,工作要开展,于是在线作业的需求、优势和重要性就陡然增加了。



就诉讼方式本身而言,实际上在线诉讼、在线庭审并不是本次疫情期间才产生。事实上,2018年之前就已经有法院在个案中采取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案件。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疫情防控凸显了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的优势。近期,最高院、部分省法院及地市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网上庭审”的规则。



经检索,除最高法院原有的法庭规则、庭审直播规则、庭审录音录像规则、民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外,从疫情发生至2020年2月19日,最高院、山东高院、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常州中院、无锡中院、南通中院、营口中院及新疆哈密伊州区法院等相继出台了“在线庭审”的规则。


“在线庭审”的适用前提——当事人同意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是六大试点内容之一。最高院为此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繁简分流改革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在线诉讼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要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从我们检索的规定看,均要求取得当事人事先同意。



近期出台的“在线庭审”规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同意是“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方同意但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最高法院在繁简分流改革办法中规定试点法院在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近作出的《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中也采用了这一办法。我们认为这种方式避免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而导致“在线庭审”无法进行的困难,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是否同意,要思量



在具备“网上庭审”的条件时,我们建议律师积极拥抱变化,与法院一道提高诉讼效率。但如存在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则不适合“线上庭审”,建议选择线下庭审。



另外,我们发现几个地方法院在规则中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连线,若庭审中原告方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被告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对于某些法院前述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之内容,因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其合法性有商榷空间。我们认为这固然有特殊时期强化庭审秩序的考虑,但缺少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为建议,我们认为律师应事先评估相关法院案件适用的当地“网上庭审”规则及准备出庭的客户状况,在必要时选择线下庭审的方式。





对律师参加“网上庭审”的建议



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我们提出如下六个建议。



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方法。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庭审系统并不统一,如“云间网上庭审系统”“上海法院微开庭”等。各系统的操作要求和方法不同。务必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方法。



提前了解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讼通知要求,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山东高院、上海高院均规定,个人当事人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这在线下庭审中是没有的。因此,我们建议提前与法庭沟通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



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尽管开庭场所不在法院了,但是根据规则,未经允许仍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庭纪律,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如有证人作证,应仔细沟通。“网上庭审”时,如有证人作证,应确保其不得旁听,否则证人被污染将失去作证资格。此外,还应专门向法院了解规则。如南通中院规定证人不得与当事人于同一场所参加网上庭审。这种情况下,就要提前准备,协助证人掌握庭审所需要的技术条件。



保持手机静音,但不要关机。“网上庭审”时,可能存在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断线,按照规则,应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这时手机畅通就十分必要,否则断线后联系不上,可能构成擅自退出连线。部分法院直接规定了擅自退线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建议律师事务所设置开庭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近期的庭审录像,有一部分是“在线庭审”。通过观看这些录像,我们发现了参加庭审时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回音、摄像头角度不佳、背景混乱、着装不整洁等等。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应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场所环境、维护律师执业形象。庭审时,律师使用的场所应体现专业性,确保肃静、整洁,且保持庭审中无干扰。有条件的,事务所可将独立、可锁、隔音效果较好房间设置为开庭室,室内设计时考虑光线、摄像头、收音、背景等因素,庭审时在门口放置“正在开庭”的提示牌。





结语



互联网技术及应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迅猛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连接全世界、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互联网技术同法律的结合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技术在法院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已经有相当的发展。诚然,对于诉讼而言,在线庭审程序同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尚有某些技术上的困难,比如,在线庭审程序中如何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识别并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在线庭审获知的证据信息是否足以对其真实性作出同线下庭审同等的识别水平等问题,不一而足。本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在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探索健全电子诉讼的相关规则。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或许能刺激中国互联网技术同诉讼程序的深度融合,使得“法庭”这个古老传统之地作出改变,使“在线庭审”更早常态化。果如此,则中国的营商环境会更上一层楼。

E. 疫情期间线上开庭与正常开庭的效果怎么样

在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爆发的特殊时期,互联网审判,即网络审判,由于远程非接触式审判的优越性,被各法院广泛采用。对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及时地进行审判、调解和执行,具有积极意义。互联网审判在中国并不新鲜。此前,一些法院已经注意到网络审判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并不断探索和同步总结网络审判的运行模式和规则。

网络庭审是对人民公正的体现,是将神秘的司法审判更贴近人民生活。网络可以缩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网络庭审不仅方便了人民的诉讼需要,而且也有利于人民的生活也提供了一个平台,帮助各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为国家和当事人节约大量成本,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F. 亲自去法院诉讼和上互联网微法院有什么不同

正常情况下,通过网上法院系统可以完成立案,缴费,退费,提交证据,接收通知等。
但是诸如开庭等活动还是需要当事人去法院的。
前些日子自己试了一下,总的来说,这个系统还可以,具有中等电脑操作经验的人员即可操作。其缺点是,有些项目系统要求过于苛刻。例如上诉状只能提供一个文件,如果是多页的需要制作成PDF格式。
其实这个系统最大的问题在于,基层法院的管理人员其使用起来也不熟悉,因此有时候操作容易出问题,网上忙了半天,有些东西还是要专门送去。

G. 网络审判方式的利与弊

何谓“网络审判”?

H. 网络仲裁对比诉讼,对比传统仲裁,有哪些利弊

1、程序:诉讼: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比较复杂。仲裁:一裁终决,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费用:诉讼费原则上仅受一笔,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3、选择:诉讼原则上不需要约定或者特殊约定或者专属管辖;但是仲裁需要通过协议或协议条款进行合理安排明确约定。
4、案件:法院案件受理综合化,仲裁案件更偏向于商事案件。
5、裁判:法院合议庭或审判员,除回避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当事人选择;但是仲裁合议庭或仲裁员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仲裁规定指定。
6、期限:法院通常一审3个月二审6个月等,仲裁原则上也是6个月,但是网络仲裁会更快些。
7、公开:法院裁判文书原则上是主张公开的,但是仲裁裁决原则上是不公开的,具有较强的私隐性。

I. 互联网法院成立有什么好处

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近半年,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5%,平均审理天数48天。

走进互联网法院,处处可见互联网元素:在线咨询机可以实时联通法官、导诉台前自助设备能帮助当事人扫描各类材料、法庭内法官能通过大屏幕和远方的当事人在线开庭……

“我们将设计一整套适应互联网模式的司法规则和诉讼流程,帮助老百姓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新型纠纷;对网络平台制定自治性规则进行规范化指引,整合、创设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诉讼规则,防范化解网上各类交易的法律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降低网上维权成本;对现有诉讼进行全流程再造,制定一套标准化、结构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方式,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杜前说。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司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但并非终点。运行5个月的经验表明,把握时代的脉搏,切中群众的需求,适应中国的国情,司法领域标志性的新事物就会越来越多,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就能越来越强。

J. “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有何区别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筹建工作有进一步消息。8月16日上午,来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消息显示,张雯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目前50岁的张雯为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根据北京高院此前发布的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将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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