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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人关到哪里

发布时间:2022-08-31 00:45:29

㈠ 很想知道,越来越多因电信诈骗获刑的人,监狱关得下吗

中国监狱最近几年一直都是人满为患。一方面是因为2015年开始看守所留所服刑从原来余刑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这样原来很大一部分罪犯是由看守所执行变成监狱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对网络犯罪打击的力度增加,侧面增加了监狱的罪犯。

咱们要加强防范,不给电信诈骗可乘之机,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至于能不能关下?我坚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罪,判了刑,那里总有一张属于他的床!

第一,铁打的监狱流水的犯人,不是所有犯人都常驻监狱!

第二,这是中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罪国家必惩治!犯罪分子再多都能关的了!

关于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建议国家应该修改法律,对这部分人一律实行死刑,因为这些人总想不劳而获,总想把别人的利益最大化占为己有,他们对国家一点用处都没有!一律杀掉!

这个是没问题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电信诈骗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可能让其逍遥法外。所以这个不用担心,判刑后的诈骗分子,必将在监狱劳动改造,这个不可能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三、结论

是关不下了,但关不下想办法也得塞啊[捂脸][捂脸]去年因为疫情原因,有一段时间没开庭,后面疫情差不多了全堵一起开,然后现在接判以后余刑只要超过三个月的就要去监狱,三个月零一天想留看守所服刑都不行,种种原因就导致……

某省城女子监狱,标准容量是3000人,塞到了4500.入监队12个人的房间最高记录要住到30个人,因为某些原因,监狱是不允许两个人一个床的,这30个人怎么睡呢,12个床位一床一个,地下打通铺8个,还有10个人睡教育堂,教育堂就是每层楼的一个大房间,看电视,搞活动的地方,睡觉的时候吧被子铺好,起床就吧被子全被收起来,

下了队也是12个人的标配房间平均要睡到15人,长期睡地下肯定不好不,放心,监狱领导也想到了,新下队的一人配一个这个

晚上睡觉的时候搬进监房,早上起床放到走廊上,至于什么时候轮到你有床位睡,就看你运气了,一般是有人出狱空了床位出来,先安排刑期长的,年龄大的,有病的,或者有关系的,反正运气不好睡一年多的行军床都有

所以奉劝大家千万别犯法,现在进去坐牢床位都没有,[捂脸][捂脸][捂脸]

关不下也不能放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罪国家必惩治!犯罪分子再多都能关的了!

平均一所监狱关押最少是1900人,最多几千人。每天都有释放的,所以进和出都不用担心

㈡ 网络诈骗人在他户口所在地被抓,要押到报案地吗

是的。

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他老家户口所在地被抓,是要押到案发地受审的。

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户口所在地被抓后,案发地的警方会到当地办理移交手续,然后就会押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到检察院审核,审核通过了再提交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㈢ 你好!问一下网络诈骗属于刑侦部门管还是派出所

网络诈骗一般都会涉及到钱财,那么这类的案件回有经侦大队负责,一般派出所只是负责治安的,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刑侦大队负责,也就是说派出所里面分刑事案件和一般治安民事案件,对于一些经济纠纷,债务纠纷,诈骗,非法集资等则有经侦大队负责,当然一开始接案的时候,你也不知道怎么区分的时候,可以找派出所,然后回告诉你该找谁。这样说应该差不多吧,当然你也可以打110电话,有些比较负责的还会登门找你,做记录的,有些不负责的就可能不了了之了。

㈣ 网络诈骗在当地派出所报案会移交到哪里

一般是移交到刑侦大队。由他们侦查。其实,辛苦的,也就他们办事的。

㈤ 网络诈骗受理地在哪里

网络诈骗的受理地具体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4、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8、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㈥ 网络诈骗犯罪管辖地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㈦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是哪里

法律分析: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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