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介绍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认定群体性事件,一般认为具有四个方面的辨识标准:第一,五人以上,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例如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 “事件”;第二,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特别是财产安全秩序、管制秩序。
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趋势介绍
有关专家对近几年发生的十多起互联网内外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后发现,这些事件有三种类型,并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的特点。
一是“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三亚等地发生的出租车司机罢运,先是出租车司机小规模群体性抗议,同时一些人把相关情况散布到互联网上引起更多人关注,随后形成了两个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即现实社会的全城出租车司机罢运,与网上以出租车司机为主要话题的群体性讨论。这两个事件互相“感染”,增加了事件对抗性。
二是“现实诱发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如“周久耕事件”,直接诱因是南京江宁区房产原局长周久耕在会上,发言反对房地产商降价以及抽名贵烟。他的言行引发了网上持续热议,主要矛头集中到官员的职务消费上。现实社会并没有发生群体性对抗,而网民在网上则形成了强大的“表达对抗”。
三是“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群体性事件”。如奥运火炬海外传递中,一位青岛籍留学生高举藏独旗帜遭到网民强烈谴责,引起了网上大规模的群体性抗议,然后逐步升级到“人肉搜索”,当得知这位学生父母在青岛的住处后,一些网民聚集到那里抗议,在各方劝阻下事件才得以逐步平息。
“从说到做”。网民开始对看不顺眼的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过去,网民也多次在网上曝光某些党政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多是“说说就罢”。网民呈现出“不处理当官的就绝不罢手”的态度。
政治意识、参与意识萌发。如干部出国消费清单公开后,对有关干部作出了处理。随后,一些网民主动曝光一个个清单,曝光-查处-免职这样的“定律”,大大增加了网民的主动意识、主体意识。
3.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表现方式有哪些
群体性事件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运动,它是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形式,占到总量的80%;另一种多为因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的泄愤事件,如震惊全国的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群体性的维权抗争突发性群体行为更具不确定性。它与维权运动不同,参与者大多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只是因某次偶然事件引爆了人群的积怨,也因此比维权运动更难以把握和控制;又由于参与者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因此缺乏组织性和规则意识,非常容易失控,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如湘西非法集资事件最后演变成针对无辜目标的社会骚乱。可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4. 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原则
大致划分为10种表现形式: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 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当然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以上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处理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点,以警察处理原则为例:
1、防患于未然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快速反应原则;
4、沟通对话原则;
5、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原则
5. 什么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它有哪些特征和分类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6. 群体性事件是指什么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
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群体性事件主要类型
1、群体性
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
2、组织性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3、仿效性
指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和传播性。一些群体事件在开始之初,大多仅限于少数人及个别区域。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甲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纷纷效仿。
4、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7. 认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指标有哪些
摘要 认定群体性事件,一般认为具有四个方面的辨识标准:第一,五人以上,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例如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 “事件”;第二,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特别是财产安全秩序、管制秩序。
8. 群体性事件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
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这一定义,大体上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
其一,事件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5人以上应是一个最底标准。比如,信访条例第18条就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而在实现中,超过了5人就被视为是非正常上访,是信访事件。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
其二,这些事件所进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
其三,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
其四,这些事件对社会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治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9. 如何给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
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急对需跨市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某一金融系统或单位造成影响,但未对全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市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鲁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鲁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鲁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且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
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 O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病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不满10克的;
3.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10. 群体性事件有哪几类 产生的原因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
[摘 要] 当前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出现一些新特点,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特点; 原因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发的冲突曾震惊中央和全国。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直接原因看,城市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国家利益;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厂务不公开、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职代会通过,职工情绪对立;三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退休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实;四是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职工下岗、职工安置、养老保险等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五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廉洁,垮了企业,肥了自己,穷了职工;六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是市政建设拆迁,补偿争议大;八是部分企业或施工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农村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二是乱收费使农民负担过重;三是个别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一些乡村基层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四是集资款久拖不还,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不能按期兑付;五是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六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不清,争执激烈;七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八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九是基层选举中出现贿选、罢选等。还有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如地方出台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不慎重,不连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部分单位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办事不公;部分行业管理工作不规范,频繁发生如重大矿难等安全事故,等等。
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占有、教育不平等等方面。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增多。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2.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擅自决定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直接涉及企业生存、职工命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甚至贱卖国有资产,引起大量职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普遍重生产轻安全,损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职工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签订率低。因此,造成不少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
3.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和一些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科学发展观,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4.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5.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最后采取了群体性事件。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正确处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理论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