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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网络保护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9 11:39:04

1.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什么负责统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规定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的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网络安全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其中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第40—44条、第47条、48条、第49条,以及《刑法》第286条均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来,网络网络运营者责任重大。

(2)道法网络保护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商,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用户众多,是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节点,也是实施网络治理的关键主体。在网络政策方面,中国倡导“谁访问,谁负责”和“谁操作,谁负责”。它一直强调网络运营商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法律规范

3. 网络安全责任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4. 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是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了将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网络侵权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 网络安全法企业责任有哪些

1、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2、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3、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5、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7. 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是

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 《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四大主体的责任义务,四大主体具体是()

四大主体具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

1、出台《草案》,并且在未来在这部高规格法律下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和制度,并体现其可操作化和可执行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若干的细则出台,比如建立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务院哪些部门组织制定,牵涉哪些行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哪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予以明确等等。

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企业更要树立一定的责任感,积极按照法律条款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4、网络使用者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具体条款细化为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还要增强法律意识。

9. 哪些主体富有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因势利导,正确认识和把握网络的作用:

关键在于坚持“赋权”“赋能”“赋义”等核心理念。“赋权”就是要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进行网络保护,赋予未成年人在实践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权利。

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应发挥未成年人的积极主动性,着力构建网络学习社区,优化青少年模式,更好地提升未成年人身心素质和能力。

“赋能”是一种能力构建教育。未成年人在网络探索的过程中,通过同伴学习、家长和老师的指导,不断提升自己使用网络的能力和效能感,让网络真正为未成年人所用。

“赋义”就是要在更深层次的价值和意义上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挖掘传统优秀文化中的道德教育资源,使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使用网络的价值和意义,把握网络伦理道德和价值规范,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成为网络社会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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