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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一名女子对我侵犯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5-21 15:02:34

① 沈阳一女子造谣被刑事拘留,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名女子涉及寻衅滋事犯罪,在沈阳一女子造谣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据警方通报,这名女子自己做铁铁的时候,不小心把手划伤血,却恶意编造成在地铁上被扎,而且还说警方处置不力,甚至有民警要求其删帖,这种虚假谎言已经严重影响到警方的公信力,而这名女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希望其他人能吸取教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则,在网络上一定要文明发言,千万不要没有素质,我们一定不要认为自己的评论不会被其他人看见,只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随时可能遭受到警方的调查,现在的科技发展的非常快,我们的任何言论都会被记录下来,所以在网络上一定要谨慎言行,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② 47岁的女子冒充“95后”网恋行骗被抓,该名女子构成了什么犯罪行为

这名女子构成的网络诈骗罪,只要金额达到标准,公安局就可以立案。网络诈骗罪金额如果没达到2000元,公安局不会立案,但对方已经涉及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罪犯实行5~15天的拘役并处罚款,诈骗超过2000元可以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调查结果。


警方接到报案之后,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很快就锁定了江女士的住所,原来对方并非90后,而是一名47岁的妇女,平时迷恋看直播,并且会给喜欢的男性主播打赏。后来自己没钱了,她就在软件上诈骗网友,并且制作了假的身份证来博取网友的信任。这名女士在诈骗男子的时候,还在和另外一名男子网恋,警方抓获对方时,那名男子还不知道自己被骗了。经过统计,这名女子诈骗金额达到了30多万,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

③ 别人在网上对我的辱骂骚扰可以构成什么罪

那要视情节轻重,辱骂骚扰是否已经对你构成了严重的心理精神身体任何一方面的损害!
如果只是单纯的辱骂行为无任何罪过!但如果对你构成以上任意三点中的任何一项影响那么就都构成了骚扰罪,通俗的讲就是故意造成他人伤害和破坏他人生活罪!大小比私闯民宅的罪过严重一点!
轻则拘留,无重则毕竟是民事案!如果对你有过分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上的威胁,则将由民事升级为刑事视情节将由1年到5年不等

④ 女子被人远程操控,这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家对于自己的隐私保护也越来越看重,每个人都不想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但是却发生了一件让人们细思极恐的事情,一个女子被人远程操控,这种行为已经是严重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那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其实法律上对于侵犯隐私该如何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都是根据造成的后果来决定惩罚的力度,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平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隐私保护,尤其是手机上的APP,非常有可能会泄露人的隐私,这些都需要我们自己来进行防范。

要想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光靠相关的部门是不够的,他们能做的也很有限,而且他们只能进行大局上的把控,所以我们平时还是要提高警惕心,因为有很多不法分子都会钻政府部门的空子,只有在一开始就进行提防,那么才不会发生后面的那些不好事情。

⑤ 女子谎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具体是怎么回事

马鞍山警方通报称,裴某在视频中所称均为编造

事情真相就是那么简单,网红”春秋两不沾“售卖假货,男子拿到后要求退款,网红不予理睬,顺便想借此机会炒作一番,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赚取一些粉丝,借此谋利。视频发布后不曾想到后果如此严重,竟然惊动警察,随之事情暴露。

这场看似保护女性权益的活动变成了一个人的恶意营销,现在回看这件事,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如果任由这样的骗子网红发展下去,不禁思考,事情怕是会向两个极其魔幻的方向发展。

第一,被骗了1000元身为受害者的男生,在投诉无路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反被骗子扣上了“性骚扰”的名头,遭到上万人的网暴和人肉,后续个人乃至亲人信息大概率要被曝光,工作很可能要丢,甚至舆论闹大的话,免不了拘留之苦啊!

第二,作为微商骗子的微博女主,仅用了一个逻辑不通,疯狂带节奏的视频就轻松收获了十万粉丝,以及无数路人的好感和同情。从此光明正大的化身为一个营销号,可以心安理得地卖她的假项链了。并且借此警告其他同样被骗的受害者们,如果你们想要维权的话,这就是你们的下场。

而这些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这是对法律的践踏,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这是一场煽动民众好感和同情的蓄意谋利行为。而就是这样一场极度魔幻的事件发生了,发生在我们身边了。

维权难上加难,我们要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上有一个点需要我们关注,为何受害男能够脱离这场网络暴力?这大部分得益于他和网红的聊天记录。

当众多热心市民找到他的微博电话联系他时,他把和网红的聊天记录爆了出来,正式这些聊天记录拯救了他,让舆论能够清晰明了的反应事情真相。

所以,在大家消费的同时,一定保留好自己的消费证据,聊天记录 收据等等文件一定要保存到最后,特别是贵重的物品,放人之心不可无。

如何制止网络谣言的方法

1、首先,通过对网络谣言的类型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涉及政府工作或公共利益的议题。其实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讲,之所以会产生以及传播网络谣言就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2、然后,针对谣言我们应该严格自律,网友表达的事由必须真实可靠,切忌为好玩、增积分、添粉丝而发布虚假信息。

3、谨慎辨别,对网络发布的信息,尤其是“爆炸”性新闻,网民要提高自己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不要轻信谣言,更不能传播谣言。

4、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传播,大胆质疑、主动揭露谣言及虚假信息,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传播信息,开展讨论。

5、总之,一切没有根据的事情,我们不要太信以为真,针对群信息,网络信息,在自己身边的一定要有根有据才能去相信。

⑥ 广西女子自导自演的"网恋骗局",此女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广西女子自导自演的网恋骗局,此女子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这个女子犯的罪就是诈骗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最后,发现自己被骗后,不要为了好面子选择不报警,一定要及时报警,这样才能追回欠款。

⑦ 女子杜撰遭性骚扰被判一年,这种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019年7月11日,安徽省马鞍山一名女子裴某在社交网络上发布视频称,遭到男子性骚扰及威胁长达半年,报警后警方回应无法受理。视频发布没多久,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点击量超过五千万。她还表示,对于网络诽谤她的人,等调查结果出来后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就好比像是狼来了,第一次抱着玩弄的心情喊着狼来了,结果大家发现被骗;第二次继续喊,大家依旧选择相信他,结果发现又被骗了;结果最后狼真的来了,但是没有人愿意相信了。这个世界也是同样的,不要玩弄大家的善良,既然不尊重他人,那么就会失去别人的信任。说谎可能带来了一时的好处,但最后可能什么都没有了。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应该注意我们的言行,做一个安全守法的好公民。

⑧ 诽谤罪的取证和判罚 网络上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的话,根据你讲的情况,对方会胜诉的,你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⑨ 女生侵犯男生隐私权判犯什么罪

一般的侵犯隐私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不用判刑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大部分是规定在民法当中,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给与赔偿。只有个别很严重的侵犯隐私行为才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入侵住宅,或是侵犯隐私行为已经对被侵犯人造成了情节严重的侮辱等,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像你所说的偷拍别人照片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最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说受到骚扰,然后公安局可能以扰乱治安为由将偷拍照片的人进行拘留或是罚款,并要其保证不许再犯。也可能公安局认为其偷拍照片的行为情节轻微,可能只是教育几句就没事了。侵犯隐私权判侵犯隐私罪,相关法律和处罚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拓展资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
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⑩ 怎么样才算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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