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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22 21:10:24

⑴ 请问现在公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都有哪些

【导读】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运营效率、促进路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的修订紧密结合了我国公路运营环境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各等级公路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为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739号文决定对1994年6月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rrJ 074—94)进行修订,并委托交通郡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修订工作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规范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三册。
本《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分为十一章,分别是:1总则、2术语、3护栏防撞性能、4路基护栏、5桥梁护栏、6交通标志、7交通标线、8隔离栅和桥梁护网、9防眩设施、10轮l廓标、II活动护栏。与原规范相比,
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调整、扩充了护栏的防撞等级,对各类型式护栏的设置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了护栏端部处理和过渡处理的内容;增加了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活动护栏的内容;重点强调了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并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留有余地;引入了路侧安全净区、宽容设计、运行速度和安全性评价等概念。
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1、强化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设计原则,鼓励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充分发挥其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为满足公路使用者安全行车的需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具有四类主要使用功能,即主动引导、被动防护、全时保障、隔离封闭。其中,主动引导、全时保障、隔离封闭设施的合理设置均可以起到事故预防的作用,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优先考虑的内容,而被动防护设施的合理设置则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从2006版开始,《设计规范》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内容,新版《设计规范》更是从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结构形式和交通标线的材料耐久性等方面突出了主动引导设施在方便驾驶人认知、合理引导交通流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此外,新版《设计规范》调整了各章节编排顺序,总体按照主动引导设施和被动防护设施的编排顺序,突出了主动引导设施的使用功能;将“轮廓标”一章调整为“视线诱导设施”,除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外,还新增了隧道轮廓带、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注等设施,加强了隧道、低等级公路路侧险要和小型平面交叉等特殊路段的轮廓诱导规定;防落网的范围扩大到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两类;在新增加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一章中,涵盖了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凸面镜等设施,拓宽了交通安全设施的内涵和外延,为特定条件下的公路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2、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系统化设计和总体设计,使人、车、路和环境形成一个用户友好、良性互动的安全保障系统。
系统安全理论认为,任何活动都可能归结于人、机与环境组成的系统,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机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造成的。公路交通运营系统是由人、车、公路环境等三部分组成。与火车在轨道上行驶、船舶在海洋中航行相比,公路交通运输属于更为开放的运营环境,公路使用者、车辆、公路环境相互影响,使得公路交通运输系统异常复杂,公路使用者的不安全行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而车辆和公路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增加事故的严重后果。国外研究表明: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中,约95%的交通事故与人的因素有关;约28%的交通事故与道路环境因素有关;约8%的交通事故与车辆因素有关。
因此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改善公路环境的不安全隐患,采取综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在新版《设计规范》中,突出强调了交通安全设施的系统化设计,要求以公路安全性评价或风险评估等交通安全综合分析为基础,找出公路交通运行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路段或隐患点,通过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设计,改善路侧环境、消除危险源,使驾驶人能及时了解前方公路和环境中不易被发现的危险信息,对沿线出行信息能清晰辨识、正确理解、快速反应,以消除公路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为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发挥自己的作用。
为发挥公路各专业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综合作用,新版《设计规范》进一步加强了总体设计,强调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是公路总体设计的一部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专业之间无主次之分、高低之别,应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流程,在设计过程中先行开展工作的专业应为后续专业预留设置空间,各专业之间应避免相互交叉和冲突。
为保障新建公路运行通车的交通安全,新版《设计规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后的公路必须根据新版《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才能通车运行,以避免先通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再行改造的恶性循环的发生。
3、突出安全防范重点,对隧道出入口、长大陡坡等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交通标线的夜间反光性等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提出改善措施。
新版《设计规范》对隧道出入口等特殊路段,提出了“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的思路;对长大陡坡路段,除在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和栏杆等章节中进行特别规定外,新版《设计规范》还首次增加了“避险车道”一章,对避险车道的设置原则、设置位置、平纵线形、长度、铺装材料和附属设施的设计进行了系统规定,提出“在连续下坡路段,应根据车辆组成、坡度、坡长、平曲线等公路线形和交通特征以及交通事故等因素,在货车因长时间连续制动而制动失效风险高的路段结合路侧环境确定是否设置避险车道以及具体设置位置。”
对交通标志的设置,强调了设置位置的有效性,以缩短驾驶人的发现、判别和理解时间,为驾驶人的快速反应赢得宝贵时间。新版《设计规范》结合“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国家公路网指路系统构建与升级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和示范工程的实施效果,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对符合“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左向出口”等条件的交通标志,规定支撑结构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
针对目前交通标线材料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问题,在新版《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交通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在交通标线正常使用年限内,交通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满足夜间视认性要求。”通过《设计规范》强调了交通标线反光性能耐久性的要求,旨在通过设计阶段的严格要求,确保交通标线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正视产品质量,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确保夜间的视认性要求,以提高公路夜间安全保障能力。
4、宽容性设计与无缝防护理念相结合,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严重程度。
护栏作为一种路侧障碍物,并非设置得越多越好。国内外研究表明:保证一定宽度的净区可以使绝大多数驶出路外的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因此对位于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各类行车障碍物,首先要通过去除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障碍物、重新设计障碍物,使障碍物不构成危害、将障碍物移至不易被驶出路外的车辆碰撞的位置、采取措施减少事故伤害等路侧安全处理措施来尽量满足计算净区宽度的要求,通过路侧的宽容性设计,尽量避免驾驶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付出生命的代价。新版《设计规范》提出了净区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位于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行车障碍物,分类提出了处置措施;在计算净区宽度不能得到满足,而导致驶出路外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高于碰撞护栏的严重程度时,才考虑设置护栏。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课题三“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的研究成果,新版《设计规范》首次对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提出了防护等级的要求,规定“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可低于相邻路段1~2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新版《设计规范》还首次增加了缓冲设施的设置规定,对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上游端部,提出了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位置提出了设置防撞垫的要求。上述规定体现了高速公路无缝防护的理念,将与宽容性设计一起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5、以事故风险分析为基础,科学量化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原则,合理选取护栏形式。
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的规定,护栏防护等级在原有五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级高性能护栏(HB、HA级)和一级经济型护栏(C级)。新版《设计规范》采用事故风险分析理论提出了护栏各防护等级的选取原则,不再定性地提及“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而是根据车辆驶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科学选取护栏防护等级,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级公路的防护水平提供技术依据,为占我国总里程约75%的低等级公路提供了经济实用的防护保障,总体做到了“基本保障、按需调整”的防护等级选取方法。
在选取护栏形式时,新版《设计规范》规定:路侧或中央分隔带护栏面距其防护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根据防护车型和障碍物的类型来选取护栏的变形值,可最大程度地保障被防护对象免受车辆碰撞;对于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新版《设计规范》规定,除位于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外,中央分隔带护栏宜使用混凝土护栏。这是从工程实践的角度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中央分隔带土基比较松软、大型车辆较多的路段,可有效避免大型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造成二次严重事故。
扩展知识: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哪些?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2、破坏交通安全设施有什么惩罚?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这些设施将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该罪规定了非常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此类对象的严格保护。因为一旦此类对象遭到破坏,将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交通安全设施总体设计的目的是什么?
交通安全设施总体设计应从设施目标、功能以及方案的整体性来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防护体系以及有序高效的畅通体系。 1)交通安全设施总体目标是围绕人的生命安全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最低,伤残率和死亡率降至最低,并在保障出行者安全的前提。

网络安全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越来越重视,未来人才培训和产业规模发展前景可观,如何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强调了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等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17年1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强网络管理能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2018年3月:《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重点强调要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督工作联动。

2019年3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网络安全纳入考核范围。

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2019年5月24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发布。

2019年7月2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及财政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⑶ 金盾洞察 | 智慧高速行业网络安全标准解读及分析


11.18日—11.20日的“2020北京国际交通、智能交通技术与设施展览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如期举行,与前几届相似,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旧是本届会议的主要议题。

我国公路有多种划分形式,我们所说的高速公路是根据公路通车量属性进行划分的要求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其年平均昼夜通车量在25000辆以上。不同于铁路行业,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起步相对比较晚,直至1989年的高等级公路建设现场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邹家华同志指出“高速公路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必须发展”,我国高速公路才正式拉开序幕。

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走过了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需要40多年才能完成的发展进程,到2019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14.96万公里。可以说仅仅15年高速公路的速度和便利已经走进了平常百姓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念,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高速公路拉近城市间距离的同时,高通车量、高时速的交通特点也带来了运营、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为了提升高速公路管理、运营水平,各地多年来均已开展各种形式的“智慧高速”建设,视频监控设备则在多个系统作为主要前端设备部署于高速公路沿线。

根据日前的演讲资料,目前全国高速公路共有各类视频设备约18.6万个,基本实现了每公里都设一对摄像头的配置情况,而这数量庞大的视频监控设备主要由三方建设、应用。首先就是 高速交警 ,主要是用于交通安全执法,包括卡口、测速、应急车道占用抓拍等,在匝道有导流线压线抓拍、逆行抓拍、违法上下客抓拍等,同时具备缉查布控系统的车牌实时识别功能、流量统计功能等;各地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 ,则主要是用于收费稽查、追缴、交通流量统计,以及交通状态监测,尤其是事故多发路段、易拥堵路段等;为实时了解道路受损情况,有效进行高速公路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路政部门 也在大量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随着ETC、车联网的建设,原本平均造价 1亿 元人民币/公里的高速公路,已在浙江杭绍甬“超级公路”的建设中升至约 4亿 元人民币/公里,AI摄像头则在多出的费用中占据了相当比例。

因其行业属性,高速公路的网络安全一直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网络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家针对高速公路的网络安全密集出台多项政策:

l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 :完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国家关键数据安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和重要软硬件设备自主可控;

l 《全国高速公路视频联云网技术要求》: 接入 高速公路 全部监控摄像机 (收费站车道、收费亭监控设施除外),并进行数字化改造,应向部级云平台提供本省全部公路沿线摄像机的 设备信息、点位信息、在线状态等信息 ,并自动更新同步;

l 《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系统同步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完善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行业网络安全标准;

l 《关于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推动部署灵活、功能自适、云网端协同的新型基础设施内生安全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交通运输场景应用的安全设施配置部署,强化统一认证和数据传输保护。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设集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联动指挥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形成多层级的纵深防御、主动防护、综合防范体系,加强威胁风险预警研判,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后撤站”时代5G、车路协同、北斗、AI等进一步应用,风险和挑战伴随而来,尤其是高清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高速视频网、视频云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

l 通信系统

安全意识不足,认为专网是封闭安全;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保护措施较弱;非授权网络连接控制措施较弱;白名单运行和精细化管理工作尚未开展。

l 监控系统

重视程度不足,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缺乏基本的技术和管理保障措施,多数系统处于“裸奔”状态,系统漏洞多、病毒多、外联多。

l 收费系统

安全基础配置和设备管理亟待加强;存在高风险漏洞未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永恒之蓝”、弱口令等高风险问题需持续关注;收费站及路段中心的安全管理水平,全网范围内参差不齐,联网后脆弱性倍数增加。

针对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安全,金盾软件在等级保护基础上,针对视频网、视频云着重加强以下方面的安全防护:

l 资产梳理

对多种标准网络协议的深度解析,获得网络内设备的信息,鉴别设备的合法性,对接入设备进行标定,对非法接入的设备系统自动告警、阻断。

l 准入控制

不改变高速公路视频网网络拓扑架构的前提下,实现对视频网前端、终端的入网管理,阻止非法移动终端任意接入网络,对入侵、伪冒终端进行阻断,提升网络准入工作效率,保障接入网络安全性。

l 运行监测

对全网前端相机、网络链路、后端系统设备进行一体化运行监测:对摄像机在线率、完好率、码流延时、图像质量等内容、对网络链路及网络设备进行状态及运行参数监测、对后端系统平台、服务器等软硬件系统的运行参数、端口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对运维人员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对查看行为、参数修改行为、云台控制, 历史 回放等行为的记录与告警,防止非法访问视频资源造成信息泄露。

l 数据防泄密

通过终端准入控制、视频数据隔离存储、视频数据外发使用权限管控、视频水印防护等技术手段,保障视频数据在终端应用和存储的安全性,杜绝对视频的偷拍偷录,防止视频数据在流转过程中被非法泄露。

l 一体化运维管理

实现全网资源统管、理清资源台账、感知运行情况、量化运维质量,实现对全网设备“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集中监控、集中展现、集中维护、集中考核统计,保证高速公路各使用方视频监控系统发挥最大效益。


金盾软件作为全球视频网防护领域领导者,经过十余年的行业聚焦和技术积累,获得行业客户和权威部门的高度认可。未来,金盾软件将持续加大研创投入,不断创新,不断突破,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市域 社会 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⑷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制度。

⑸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网络安全实行等级保护制度,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在网络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⑺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交通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范扩展阅读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

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⑻ 请问网络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哪些

前几天我朋友的电脑中了病毒,病毒感染了很多EXE文件,修复难度很大,无奈只好格式化掉,损失惨重。我的电脑很少中毒,至少在我知道的情况下我的电脑没用中过毒。消灭病毒的难度是很大的,但做好预防工作却是非常容易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做法,个人认为做好下面的措施,电脑中毒机会的就会是微乎其微,这些措施只针对Windows操作系统。
1、必须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不管你是怎样的高手,这两种软件还是需要安装的。虽然在面对新病毒时,杀毒软件会变得手足无措,倒不如自己上网找杀毒办法。但有一个杀毒软件就是多了一道屏障,不管这道屏障有多高或多矮,始终是利大于弊的。杀毒软件我用的是金山毒霸,我觉得不错,建议安装金山毒霸!

防火墙也是必须要安装的,同时最好还安装一些监测网络进程的程序,时刻监视有无恶意程序在进行非法操作。

另外,一些流氓软件专杀也是非常有用的,比如360安全卫士,金山清理专家等。

2、为Administrator用户降权

在Windows操作系统里,Administrator是最高级的用户,在正常的登陆模式是无法看到的,因此很容易忽略由Administrator用户带来的安全问题。

Administrator用户的初始密码是空的,如果没用安装防火墙,黑客很容易通过Administrator帐户进入你的电脑。这时做什么都已经为时已晚了。

事实上,这并不是降权,是创建一个伪造的,无实际权利的Administrator用户。

具体操作如下,先以一个非Administrator的管理员帐户登陆windows,然后打开:控制面板-管理工具-计算机管理-本地用户和组-用户,删除Administrator用户,再创建一个新的Administrator用户,右击设置密码,密码有多复杂就多复杂,让其隶属于最低级别的用户组,并在属性里勾选帐户已停用。如图1所示。

这样,即使别人破解了你的Administrator帐户,进入后也发现只是一个没用实权的帐户。

3、禁止所有磁盘自动运行

如今U盘病毒盛行,稍不小心就会导致“格盘”。U盘病毒一般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双击盘符自动运行,因此,禁用所有磁盘的自动运行是一种相当有效的预防手段。

具体的操作过程是:运行输入gpedit.msc-->用户配置-->管理模板-->系统,双击右侧列表里的关闭自动播放,选择“所有驱动器”,然后选择“已启动”。确定退出。

4、不双击U盘

如果你没用禁止所有磁盘自动运行,又或者你在别人的计算机上使用U盘,最好不要双击U盘。这很容易触发U盘病毒,最好的方法是先用杀毒软件扫描。

U盘里的病毒一般清除方法是,通过资源管理器进去看看U盘里有无autorun.inf文件,通常是隐藏的。删除autorun.inf文件以及它所指向的程序,然后重新拔插U盘。

5、经常检查开机启动项

经常在运行里输入msconfig查看启动项,发现有异常的马上在网上找资料,看看是不是病毒。当然,你不一定要用msconfig,超级兔子等软件也是非常不错的。如图2所示。

6、经常备份重要数据

一些重要的数据,必须经常备份,例如重要的图片、个人信息等等。我大概一个月会刻录一次重要的资料,以防万一。

7、使用GHOST

经常使用Ghost备份操作系统盘,遇到严重问题时直接恢复整个系统盘,这是懒人的做法,懒得找病毒的隐藏地,但同时也是高效快捷的方法。问题是你必须经常使用Ghost进行备份,不然你恢复系统盘也会有所损失,至少损失了最近安装的程序(的注册信息)。

8、隐私文件要加密

使用一些加密程序加密那些你认为不能暴露于公众的文件,网上有很多这样的免费软件。不要以为隐藏了文件就行,隐藏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方式,加密了,即使你有类似“陈冠希”的照片也不会太危险。

9、使用Google

之所以推荐使用Google不是因为我对Google的偏爱,而是Google搜索里提供的网站安全信息提示。当搜索结果的某网页里含有病毒或木马时,Google会给出提示。

10、使用Firefox

Firefox不是万能的,但总比IE好,相比起IE,使用Firefox能有效地降低中毒几率。

11、使用复杂的密码

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还有很多人使用简单的数字密码,例如生日、身份证号等等,这是极容易被猜测的。“放心,我的生日只有我的朋友知道”,谁说你的朋友一定不会窥看你的隐私?

12、不要告诉任何人你的密码

在聊天工具里告诉别人你的密码你将面临4种风险:

A、你的电脑可能被挂马,密码被窃取了。

B、聊天工具提供商也有可能窃取你的密码。

C、聊天对方有可能利用你对他的信任去做不诚实的行为。

D、聊天对方的电脑中毒了,你的密码被窃取。

13、不要随便接收文件

尤其是在QQ里,别人发来文件,不要二话不说就接收,这是很危险的。一定要问清楚别人发的是什么东西,是不是他主动发的。接收后也不要马上运行,先用杀毒软件扫描一遍。

⑼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9)交通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范扩展阅读: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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