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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几项原则几项主张

发布时间:2025-08-21 03:13:55

Ⅰ 目前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

博弈如下:

目前,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我们提出了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特别是我们倡导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赞同。

网络安全博弈的背景: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资源成为新生产要素,信息技术成为新创新高地,信息网络成为新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成为新经济引擎,信息化成为新治理手段,网络安全成为新安全挑战,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添了新的内涵。

如何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要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必须要遵守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
一、四项原则:
1、尊重网络主权
2、维护和平安全
3、促进开放合作
4、构建良好秩序
二、五点主张:
1、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
2、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
3、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4、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
5、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互联网已成为现实生活的重要延展,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愈加成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命题。除了网民自律外,可将网络表现纳入个人、企业诚信记录体系,与银行贷款、招投标等实现关联,通过法治手段约束网上行为。

Ⅲ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Ⅳ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主要目的:保护国家网络安全。
    • 核心内容: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主要目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 核心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保护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主要目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 核心内容: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信息内容管理、用户信息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4.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主要目的: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健康和秩序。
    • 核心内容: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以及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健康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Ⅳ 如何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四项原则”: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

  1. 尊重网络主权,作为中国向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贡献的一个重要概念,‘尊重网络主权’体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秉持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基础上开展国际互联网治理意愿。

  2. 维护和平安全

  3. 促进开放合作

  4. 构建良好秩序

“五点主张”: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1.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

2.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

3.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4.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

5.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推动全球治理:让世界变成地球村,共同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以互联网治理推动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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