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好,我在网络上被人辱骂,每天都会有人过来骂我,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要是报警了,会被判刑吗
别人不可能无缘无故的都来骂你,你一定是说错了话或者做错了事情,这时候你需要自我反省,自查自纠,如果觉得自己没说什么错话,没做什么错事,也可以去报警处理,前提是你没犯错,如果你犯错了,警察也会抓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 云闪付套利怎么定罪的
1.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法。
2.云闪付”优惠套利漏洞显现 “套利”大军闻风而至。
3.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在丰台区某速8酒店中抓获一名犯罪分子赵某,并从其住处查获20手机。民警从赵某口中得知,他正在用这20部手机刷“云闪付”优惠返现,其中大部分账号则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
4.据了解,2019年1月,赵某通过一个淘宝刷单微信群中得知,可以通过做“云闪付”APP的任务获得奖励和套利,便开始刷“云闪付”的优惠返现。
5.“云闪付”工作人员介绍,该APP账户的消费方式包括二维码支付交易和控件支付交易,获取套利的方式包括邀请新用户、转账、还信用卡、签到、收银员套利码套利、消费领套利。赵某称,从“云闪付”中签到可以得到0.03元消费代金套利,扫码消费可以得到0.5元的消费立减,转账可以得到0.3至0.5元的消费返款,每个账号每天可以得到一次套利。
6.同时,赵某还有几个“上家”。所谓“上家”,就是帮助赵某消费的一群人,赵某先通过“云闪付”上的扫码功能扫“上家”提供的“云闪付”收款二维码,在支付相应金额后,“云闪付”消费立减金额到手,“上家”就会在扣除80%立减金额之后,将资金转回给赵某,剩下的20%就是赵某的“收益”。
7.从2019年1月起,赵某联系亲戚朋友注册了50多个账户反复操作,并从中进行获利,购买账号用于刷单获利近万元。
8.很快,这种方法就遇到了困难,对于这种刷单行为,“云闪付”会降低账号信誉,从而不再向这些账号提供返利套利。赵某为了挣钱,从“上家”手中购买“云闪付”账号继续刷单。
9.这些购买来的“云闪付”账号,包括账号、密码、实名注册人的银行卡号、注册人姓名以及手机号。赵某表示,这些账号“上家”并不是一次性结清,而是每次给其3~5个账号,其先 使用,等不能使用时再向“上家”索要。
10.据赵某证词,“上家”共给其40余个账号,被人注销等原因导致不能使用的有20多个,截至赵某被抓获,其共使用从该处购买的17个账号进行刷单。
11.那赵某刷单的收益如何呢?根据中国银联“云闪付”事业部工作人员反馈,涉案的“云闪付”账号通过支付交易,共获取折扣立减优惠金额为8037.85元,参加营销活动使用的“云闪付”套利金额为1906.55元,共计9944.4元。
12.“上家”不知所踪 卡号无从查起。2019年4月,赵某在被抓获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而他提到的“上家”却消失在了网络的另一端。
13.赵某称,其“上家”包括1个卖他“云闪付”APP账号的人,只通过QQ联系;还包括2个给他发付款码后返钱的人,只通过微信联系。民警经过大量工作,也没能找到这3个“上家”的QQ号及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14.而另一条线索就是涉案的银行账户。民警到部分涉案银行账号的网点进行查询时,银行工作人员答复涉案的7个银行账户并不存在,之后民警又到该银行北京市分行查询上述账户信息,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为,上述涉案账号属于该行内部电子账户,无法提供交易明细内容。
③ 假药案该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网络营销号造假如何判罪扩展阅读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11人获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
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被告人柳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
被告人喻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林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人王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马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④ 网络销售可靠吗犯法吗
就网络营销本身而言可以负责任的说是不犯法的;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
其中可以利用多种手段,如E-mail营销、博客与微博营销、网络广告营销、视频营销、媒体营销、竞价推广营销、SEO优化排名营销、大学生网络营销能力秀等。总体来讲,凡是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为主要平台开展的各种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整合网络营销。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全面营销活动。
网络营销,亦称做线上营销或者电子营销,指的是一种利用互联网的营销型态。互联网为营销带来了许多独特的便利,如低成本传播资讯与媒体到寰宇听众/观众手中。互联网媒体在术语上立即回响与引起回响双方面的互动性本质,皆为网络营销有别于其他种营销方式的独一无二特性。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
但也因为网络营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所以对于推广的产品透明度有限可造假程度比较高,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还需要不断改进,但网络营销行为,只要在广告法允许的范围以内是不犯法的!
⑤ 那些制作高仿名牌的人,可以被抓起来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网络营销号造假如何判罪扩展阅读:
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着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⑥ 走私进口手机如何判刑销售走私货又如何量刑再问,为什么那么多水货手机充斥在淘宝上
1、走私手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偷逃的税款多少进行处理,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25万元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销售走私货物涉嫌犯罪的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情节来看。
一是按走私罪共犯论处,量刑幅度也是依照上面条文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二是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是按照危害税收征管罪论处
3、走私是不可能完全查禁的,海关查获1起,起码有9起没有被发现,而且像手机这种小东西,通过旅检渠道,蚂蚁搬家的方式很容易就带进来了,查不完的。
⑦ 刷多少单 量刑标准
刷单就是违法。
根据有关法令划定,经营的人不能用广告或别的方式,对物品的品质,期限或产地等作虚假宣扬。否则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置,情况较轻的,处20到100万之内的罚金;情况严峻的,处以100万到200万之内的罚金,可以撤消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的,或者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刷单案例列举:
网友王毅加入了一组微信刷单,这是一家卖电器的公司。淘宝网上有两家商店,赠送的商品都是实用的家用电器。
每天,都有网友在群里晒收到礼物的照片,每天都有网友感谢组长及时退钱。一周之后,王毅被感动了,开始尝试刷第一单,第一份订单297元,商人也信守诺言,在确认收货后的第二天,他把退款记在我的账上。
有了第一次的经验,王毅也大胆了起来,接连刷了两单,而商家也及时退钱,商家逐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信任。
第三个月,组长说这个月送来了一个烤箱,如果你想做,你可以先报名,但你需要收取599元的费用,并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付清。王毅当时很犹豫,金额有点大,退款时间也比较长。
群里的网友们都跃跃欲试,很快就有不少网友收到了烤箱,并在群里每天不停地晒着自己的美味佳肴。王毅的心开始颤抖,毕竟,王毅早就想拿烤箱了。于是王毅毫不犹豫地刷了一下单子。
但一个月后,王毅打开微信,看到整个群里有几百条留言,负责退款的组织解散了,他们被踢了出去。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首例刷单入刑案宣判 中国对网络虚假交易“亮剑”
⑧ 现在在网路销售山寨机和高仿机会不会被抓或者判刑
你看下就明白了!!这样的情况下!!LZ还要继续么?
内幕人士独家揭秘“山寨手机”
52RD.com 2008年7月4日 IT时报
严查不过隔靴搔痒 畅销着实四海风靡 内幕人士独家揭秘“山寨机”
受台风“风神”的影响,深圳这些天每天都有雨,潮乎乎湿哒哒的糟糕天气让李志行(化名)心里不由一阵烦闷.自中央电视台6月中旬暗访深圳华强北市场,并做 了《揭秘山寨机》的报导之后,深圳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始了新一轮的严查行动,“山寨机”又一次被置于风口浪尖.由于“寨主们”看“风声紧”都低调了许多, 靠山寨机吃饭的李志行也略微有些烦心.不过对于之后的日子他并不担心,“ 过了这阵子就好了.”
【市场怪现状】 严查之下全无惧色
市场里鸡飞狗跳
上周末记者打电话给李志行时,他仍在上班,“最近这个话题太敏感,咱们还是在网上聊吧”,于是记者和他开始了3个多小时的“马拉松”对话.
李志行从事手机天线的调试工作,主要的服务物件就是山寨机厂商,“我每天都要去华强北市场、天安数码城还有南山科技园区那边,现在这些市场中天天有检查”.“鸡飞狗跳,”这是李志行对目前“山寨机”市场的描述,“明通数码城公告栏里都贴着几张工商局的公告,上面的内容基本上是某某柜台的假冒手机被扣,罚款1000元或者2000元.”
一位在“山寨机”重灾区——深圳华强北市场明通数码城做手机生意的销售商向记者描述了前些天他看到的一幕场景:中午,正是商家最忙碌的时候.突然有人大叫“工商来检查了”,商户们立即把柜子下的手机、柜子上的包装盒通通收起.此时,商场内出现一位穿制服的人士,很快大家都松了口气.原来这位不是工商检查人员,而是铁路工作人员,是来买手机的.“大概是商户都用特别的眼光看着他,他也没买手机直接出去了.”这位“老板”称.
查的只是高仿机
“现在外界可能存在误解,认为此次打击的是所有非正规手机.其实并不是这样,这次严查打击的只是高仿机.”,李志行说道.
在李志行看来,高仿机和山寨机是有区别的.高仿机是完全仿造名牌手机,无视智慧财产权法律要求进行销售,当然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入网检测,“工商局公告中提及的假冒手机就是指高仿机.”而山寨机则不同,它并没有仿造其他品牌手机,只是没有经过入网检测.
“就我们业内人士来说,也觉得高仿机应该去打击,完全没有技术含量.直接买来外壳,然后组装一下就进行销售,这肯定损害了品牌公司的生意.就像香烟,你贴着别人的牌子去卖不吃官司才怪.从这点上来说,央视这次曝光是好事,不是说不许做手机,而是要大家规范做.”
给工商一点面子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经历多次检查、打击之后,商户们早已有了应对之策.“其实央视报导之前,也经常会有检查.只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销商们应对检查的方法不少”,李志行说道,“现在市场里依然是人潮涌动,严查对这些商户的生意似乎没影响.”
首先一条应对之策便是“纸上谈兵”.现在很多商户在柜台里都不摆机器,只留下很少几款正规手机,柜台上只摆着宣传单页.顾客看中宣传单上哪款手机后,商家才会去仓库中提货.“这种现象在明通数码城里很普遍,柜台里摆放着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几款真机,款式极少,而且型号较老,不过是个幌子而已.”
第二招是“干坤大挪移”.很多商户在不同市场里都有柜台,货物可以随时在三个档口间腾挪.“其实,很多时候检查都是走走过场,卖场都会提前得到消息.如果哪家市场今天要检查,商户们就会把货物转移到其他市场.”
还有一招是“走后门”.在深圳赛格等大厦里有众多的生产销售“山寨机”的小公司.为了应对检查,这些公司采取了“关闭大门、走后门”的办法.“比如赛格大厦有60多层,95%都是这样的小公司.严查的这段时间,很多小公司不仅大门锁着,而且灯也关了.其实人都在里面,只不过联系生意的人进出都走边门或者后门.用这里老板的话来说,应对检查,面子总归要给的.”
【生存全调查】 内销无利 出口红火
怀念以前的岁月
虽然卖场内的生意不受影响,但对于“山寨机”生产商而言,日子并不好过.“以前生产一台机器能赚几百甚至上千元,但现在每台只能赚个十几块、几十块钱.价格战打得厉害.”李志行说道.
这个说法也被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许先生所证实.他告诉记者,“山寨机”链条中终端生产商的利润只占整个的10%-15%,甚至更低.“管道商则占据了其余利润,国包商、省包商和地包商赚20%到25%,零售商则赚的最多,只要能高价卖出去,利润都是他们的.”
许先生给记者算了算成本账,“比如3.0英寸大小萤幕的新款手机,成本在380元左右,我们的出货价则在400元多一点,每台赚二三十元.如果原材料再涨,赚得更少.”
许先生没有讳言公司现在处境艰难,甚至有可能倒闭.他很怀恋以前的岁月:“IC晶片是 MTK(联发科),比飞利浦、TI等便宜15美元左右;不用办理入网许可证,每部贴牌仅需20-30元,成本至少比国产手机低20%;而且还不用缴纳 17%的增值税.在2004年,每台机器总能赚个几百元.可现在参与这个行业的人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更激烈,四款手机能有一款盈利就不错了.”
有信号的地方就有“山寨机”
国内市场生存压力增大,“山寨机”厂商们同国内品牌厂商一样,把目光投向了海外,而且都做得有声有色.“现在比较强的’山寨机’厂商,一半生意都是走外销的道路.”李志行透露,他接触的“寨主”中,几乎都在做外单生意.“现在可以这样说,无论在欧美、中东、印度或者是非洲,只要有手机信号的地方,就有’山寨机’的身影.”
从去年10月开始,陈海(化名)就一直做“山寨机”外单生意,他的手机组装厂现在每月出口量在8万部左右,“这在深圳属于中小规模,做得比较好的厂商每月能出口30万部.” 陈海现在热衷于外单生意,因为这比内销有赚头,“利润大概是国内市场三到四倍.”
陈海第一笔外单做的是印度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在印度做贸易多年的一位温州老板.“虽然1万部量不大,但利润却等同于国内4万部手机.这让我发掘了新的市场.”现在有的厂商已经同海外小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为后者提供定制手机.
“山寨机”在海外市场的红火也让国外厂商眼热,开始在深圳生产山寨机.“深圳有家叫强特的印度公司,就是在深圳采购配件组装成手机,然后销到印度.”李志行说.
【历程大起底】
一个链条“拴”着数千家“蚂蚱”
“山寨机”凶猛,这不仅是消费者,也是品牌厂商的感觉.“山寨机”近两年“攻城拔寨”的速度惊人,弄得诺基亚、三星不停叫冤、波导夏新叫苦喋喋.那山寨机是如何占山为王?深圳又怎样成为山寨机之都呢?
“山寨”不是小作坊
山寨机整个产业链大致由方案商(也叫手机设计公司)、集成商(又叫终端生产商)、配件供应商、经销商构成.“一个手机的诞生流程大致是:终端商去方案商那里采购主机板,然后寻找相关供应商,及做外观 (ID)的公司,把所有配件集合起来组装,就是一个手机,然后走管道.无论哪个环节,深圳都有上千家企业参与其中.”李志行介绍.
在这条产业链中,方案商的角色相当重要.集成商想做某款手机,一般是找到方案商,将自己的构思与方案商进行商讨,决定使用何种主机板.集成商从方案商手中购买主机板后,后者会提供一张BOM(物料清单)表,里面包括了相关配件的供应商产品,“集成商即使自身资源不是很丰富,也可以照着表去联系供应商,采购相关物件.”
“深圳的山寨机并不是人们想象中家庭作坊生产出来的.生产一两款山寨机,启动资金起码需要500万.”李志行告诉记者,现在很多集成商都是由以前的管道商转变而来,有一定实力规模,而且手里又有销售管道,自然就走上了“寨主”的道路.“ 一般集成商在专案完毕后,都会举行招商会,国包、省包级别的代理商都会参加.管道商中相当比例是温州人,他们很能吃苦而且善于动脑筋.什 机器好卖,市场需要什 ,这些温州人经常一起沟通交流.”
成本低、更新快推动“山寨机”崛起
“山寨机”迅速崛起,首要原因便是其低成本优势.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没有入网检测的成本、无需花钱研发产品、抛弃广告、品牌宣传,山寨机的成本之低自然“合情合理”.
“’山寨机’减掉的成本中,有些不合规,但也有些是合理的.比如品牌厂商攻击’山寨机’不花钱搞研发,我就觉得没关系,因为联发科已经开发出MTK晶片,相当于有了’半成品’,那 为什 还要花钱在晶片上研发呢?不过山寨机逃税,我认为应该治理,不论哪家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李志行表示.
在品牌机面前,山寨机不仅具有很强的价格优势,而且它推出新产品的速度也极快.品牌厂商推出一款产品的周期大约在半年至一年左右,而山寨机的这个周期只需40天至两个月.在李志行看来,品牌厂商产品更新慢的原因之一在于入网检测,“光这个环节就要耗时好几个月.”他告诉记者,工信部南方手机检测中心现在已开始接纳山寨机,“一款手机只要你拿出20万就可以去检测,检测的好处是可以做五码机,五码机比三码机好卖,而且销售周期更长.但也有人怕检测时间太长,耽误产品更新速度.”
新设计吸引眼球
与中规中矩的品牌手机相比,“山寨机”有充满想象的创新,其集成的功能和新奇的外观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外形如赛车、香烟、手表之类的山寨机满足了不少青年人追求时尚的需求.“其实消费者买’山寨机’原本对其品质和售后预期就低,一旦实际情况超出了预期,对其青睐也不足为奇.”李志行自己用的就是400多元买来的“山寨机”,双卡双待、蓝牙、MP4、照相、手写触控式萤幕等功能俱全,用了半年感觉还不错.
记者手记
“山寨”不是久留之地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从业人士详细叙说了山寨机为何能攻城拔寨、占山为王,成为国内手机市场的一股主要力量.但细细想来,“山寨”虽好,终不是久留之地.
首先,从山寨自身情况而言,加入山寨的人越来越多,市场环境已经险恶,价格战越打越厉害,最终结果是“山寨”负担过重而崩溃.其实,部分“山寨人士”已意识到风险,因此欢迎监管部门介入来规范山寨机行业,此次严查高仿机,众多“山寨人士”拍手欢迎不难说明问题.
其次,借鉴“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学原理,很多人会用低廉的“山寨机”取代手中的品牌机,导致正规厂商没有办法生存.到时候,价格低、产品和售后服务品质低、缺乏研发精神的“山寨机”一统天下的局面很有可能出现.而这对于国内手机行业和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噩梦,整个行业维持在低层次运作状态,消费者很难再享受到新技术、新应用.监管部门当然不愿意看到此种局面出现,肯定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
从以上两点而言,规范山寨机行业是有必要的.因此关键问题就是“山寨机”如何漂白?
如果能从良,谁也不愿意落草.就目前情况而言,“山寨机”从良的机会是有的,因为去年手机牌照已经取消,而且工信部南方手机检测中心开始接纳山寨机.但“寨主们”仍觉得成本有点高,因素有二:一是觉得每款手机20万元的检测费用过高,二是检测周期长,影响新品推出进度.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只要有利益驱动,又何愁“寨主”们不从良.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通过检测后的五码机,比三码机更好销且销售周期更长,还是有不少“寨主”对检测感兴趣的.因此,监管部门不妨从这两点入手:降低检测成本、缩短检测周期,一方面能使一大批山寨厂商漂白过来,另外这也对目前品牌厂商的发展大有益处.
连结
专家论道“山寨机”
针对现在很有市场热度的“山寨机”现象,不但消费者和品牌厂商之间态度迥异,业内专家也向外界阐述了他们的不同看法.
支持方
“山寨机”是一次革命
阚凯力: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和众多其他专家认为“山寨机”是毒瘤或癌症的看法相反,阚凯力认为“山寨机”的出现是我国手机产业的一大创新,是对手机产业链的一项重大革命.
“山寨机”是种新的手机生产模式,把诺基亚、三星、摩托罗拉通过深度研发,然后再去搞半年甚至一年的研发周期,才能推出一项新产品的这种模式给打破了.而是在手机晶片套装的基础之上,迅速地开发出百花齐放的、各种各样的适合消费者需求的手机,甚至还可以做到个性化.“山寨机”是对诺基亚这种传统势力的挑战,可以称之为蚂蚁啃骨头.
中立方
招安而不是围剿
舒华英: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对于“山寨机”,舒英华认为通过招安的方式将其收编过来,提高其产品品质,繁荣国内手机市场,而不能去堵.对于“山寨机”大量销售冲击现有的手机行业体系的现状,舒英华表示担忧,认为犹如商品经济中的柠檬市场,坏柠檬把好柠檬挤出去,最后整个市场上剩下的全是坏的.同时,舒英华认为“山寨机”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的崛起给既有的手机品牌企业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看到自己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不足,加速产业资源的整合.
反对方
“山寨机”犹如过度放牧
何桂立: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中国泰尔实验室主任
何桂立认为“山寨机”破坏了目前手机行业的生产和消费环境,犹如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最终导致整个生态圈被破坏.
比如说现在人们很想吃羊肉、喝牛奶,而且希望价格便宜,于是牧场上就放牧了更多的牛羊.羊肉牛奶供应十分充足,价格也降低不少,于是消费者很高兴.但是由于过度放牧,牧场生态被破坏,会逐渐变成了沙漠.到了此时,不仅没有足够的牛羊可以吃,牛奶羊肉的价格上涨自然在所难免.
何桂立认为“山寨机”如果这 持续发展下去,会导致正规企业没有办法健康的生存和发展,最后会导致技术的后退还有产品的匮乏,或者说品质完全让消费者没有办法接受.
⑨ 传销如何定罪
传销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不一定构成非法集资,单有的非法集资活动会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传销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