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中國電信的條規
據我所知電信是有這一項條款的!(因為我公司是做電信寬頻業務的)大概應該是這樣的!企業用戶禁止申請私人ADSL作為商務用途,違者可最高罰款3萬元.根據你所說要罰款2萬元他們並不是胡說,電信不管你公司的網路是否商用,只要是公司他們都會按照你違規處理的.因為我們曾經就抓到過這樣的用戶,不過他們不是幾台電腦而是幾十台.不過他們交了1000塊搞定了(可能是找人了),不過按照你公司現狀他們的罰款肯定是有點過分,不過他這個規定並不是法律條文,所以法律法規上是沒有的,只是一個行業規范.畢竟我不是專業法律人士.你可以找專業律師咨詢一下,打個電話咨詢應該是不收費的.不過我估計就是你們打官司你們的勝率是很大的.因為電信是個大企業.他要的是名頭,現在很多家國外的電信都躍躍欲試的進軍中國他不可能把自己的名頭做臭,只要你硬氣點他們就當這個事情沒發生過,這也是電信的潛在規則.不要怕.雖然你違反了他們的規定但也有原因啊!死刑犯人還有提要求的權利呢!我知道的就這么多,我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是做這行做的多了看的也多給朋友個建議吧.祝你事情辦的順利
B. 中國電信4G網路使用什麼制式
電信天翼4g使用的雙網路混合組網,有FDD-LTE網路和TDD_LTE網路。
使用的頻段如下:1755-1785MHZ、1850-1880MHz、1920—1935MHz、2110-2125MHz。
支持上述網路和頻段的手機即可使用電信4g網路。
C. 電信網路制式是什麼
中國電信使用的網路制式是CDMA1X(2G)/EVDO(3G)/TD-LTE(4G)/FDD-LTE(4G)
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56條規定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公布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 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電信市場
第一節 電信業務許可
第七條 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
第九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范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六條 經批准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持依法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專用電信網運營單位在所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 電信網間互聯
第十七條 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E. 移動、電信、聯通的網路制式主要有哪些
您好
移動:GSM、TD-SCDMA、TD-LTE、FDD-LTE;
聯通:GSM、WCDMA、TD-LTE、FDD-LTE;
電信:CDMA、CDMA2000、TD-LTE、FDD-LTE
F. 關於電信網路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各地方《電信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G.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護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公平、有效競爭,保障公用電信網間及時、合理地互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在下列電信網間的互聯:
(一)固定本地電話網;
(二)國內長途電話網;
(三)國際電話網;
(四)IP電話網;
(五)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
(六)衛星移動通信網;
(七)互聯網骨幹網;
(八)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電信網。第三條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第四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網間互聯的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負責本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第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互聯,是指建立電信網間的有效通信連接,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種電信業務。互聯包括兩個電信網網間直接相聯實施業務互通的方式,以及兩個電信網通過第三方的網路轉接實現業務互通的方式。
(二)互聯點,是指兩個電信網網間直接相聯時的物理介面點。
(三)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並且所經營的固定本地電話業務占本地網范圍內同類業務市場50%以上的市場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
(四)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外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第二章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義務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設立互聯工作機構負責互聯工作。互聯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制度,保證電信業務經營者與電信主管部門之間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工作渠道的暢通。第七條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互聯點的數量、用於網間互聯的交換機局址、非捆綁網路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錄及費用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互聯規程報信息產業部批准後執行。互聯規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要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第九條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義務向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與互聯有關的網路功能(含網路組織、信令方式、計費方式、同步方式等)、設備配置(光端機、交換機等)的信息,以及與互聯有關的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光纜(纖)、帶寬、電路等通信設施的使用信息。
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義務向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與互聯有關的網路功能、設備配置的計劃和規劃信息。
雙方應當對對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並不得利用該信息從事與互聯無關的活動。第十條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網與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互聯,互聯傳輸線路必須經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設施的,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使用,並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
兩個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網間直接相聯,互相傳輸線路必須經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樓層院落、管道(孔)、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設施的,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使用,並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
前款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通信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確認無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通過架空、直埋等其他方式解決互聯傳輸線路問題。第十一條主導的電線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提供互聯,非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實施互聯。雙方均不得無故拖延互聯時間。第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信息產業部制定的相關網間互聯技術規范、技術規定。
網間通信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網間通信質量不低於其網路內部同類業務的通信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