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竊密。利用網路竊取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是網路犯罪最常見的一類。當前,通過國際信息高速公路互聯網,國際犯罪分子每年大約可竊取價值20億美元的商業情報。在經濟領域,銀行成了網路犯罪的首選目標。犯罪形式表現為通過用以支付的電子貨幣、賬單、銀行賬目結算單、清單等來達到竊取公私財產的目的。2、製作、傳播網路病毒。網路病毒是網路犯罪的一種形式,是人為製造的干擾破壞網路安全正常運行的一種技術手段。網路病毒的迅速繁衍,對網路安全構成最直接的威脅,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3、高技術侵害。這種犯罪是一種旨在使整個計算機網路陷入癱瘓、以造成最大破壞性為目的的攻擊行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黑手伸向軍用計算機系統的15歲美國少年米尼克,憑著破譯電腦系統的特殊才能,曾成功進入「北美防空指揮中心」電腦系統。4、高技術污染。高技術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傳播有害數據、發布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由於網路信息傳播面廣、速度快,如果沒有進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⑵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的是什麼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稿初稿已於近日提交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審議。第二次審稿的重點之一是對於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給予闡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條採用列舉形式,加以闡明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建議在第二段中添加一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則,以獲取和使用其他運營商在業務流程中生成的商業數據信息。”原因是數據實際上是重要的財產,這是民法總則理的明確規定。對於商業運營商而言,商業數據是在從事商業運營的過程中生成的,並且是重要的財產。其他競爭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或非法使用,也將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⑶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⑷ 網路中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置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五)網頁抄襲。(六)侵犯商業秘密。(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井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⑸ 互聯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採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主要包括假冒和擅用他人商標、品名、包裝等欺詐交易,以行賄方式戰勝對手的商業賄賂,以廣告等方式進行的虛假宣傳,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不合理價格打擊對手的掠奪定價,以虛假獎勵或高額獎金獎勵促進銷售,還有造謠、破壞對手的商譽等。
⑹ 網路違法行為指的是什麼
網路違法行為就是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
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1,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2,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
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⑺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五)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⑻ 網路行為不正當競爭包括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⑼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分析: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⑽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法律適用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如下:
1、壟斷經營利用優勢地位排擠競爭對手。
2、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有標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混淆、誤認、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