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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網路環境法律平台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16 22:45:35

1. 我國規范網路市場的法律有那些

最近出台的規范是下面第一個,即《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其他的都是與互聯網網路服務有關的法律規范,供你參考。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5-25】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下簡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作為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電信行業管理職責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地方電信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其相關網路運營單位,是重要的網路文化建設力量,承擔建設中國特色網路文化和維護網路文化信息安全的責任,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負責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文明上網、文明辦網,營造文明健康的網路環境,傳播健康有益視聽節目,抵制腐朽落後思想文化傳播,並在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六條 發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要有益於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大力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不斷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發揮文化滋潤心靈、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作用,為青少年成長創造良好的網上空間,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園。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指導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網路資源和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五)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六)技術方案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

(七)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確定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總體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目錄;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從事廣播電台、電視台形態服務和時政類視聽新聞服務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其中,以自辦頻道方式播放視聽節目的,由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中央新聞單位提出申請。

從事主持、訪談、報道類視聽服務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從事自辦網路劇(片)類服務的,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捷的服務,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4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時間為20日。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許可證》應當載明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播出標識、名稱、服務類別等事項。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續辦手續。

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到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中央新聞單位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到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備案單位應在節目開播30日前,提交網址、網站名、擬轉播的廣播電視頻道、欄目名稱等有關備案材料,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相關備案手續,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許可,嚴格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有重大資產變動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資行為的,以及業務項目超出《許可證》載明範圍的,應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的網址、網站名依法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備案,變更事項涉及工商登記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在取得《許可證》90日內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未按期提供服務的,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如因特殊原因,應經發證機關同意。申請終止服務的,應提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連續停止業務超過60日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終止業務處理,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並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或備案編號。

任何單位不得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金融和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國有戰略投資者投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企業;鼓勵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積極開發適應新一代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特點的新業務,為移動多媒體、多媒體網站生產積極健康的視聽節目,努力提高互聯網視聽節目的供給能力;鼓勵影視生產基地、電視節目製作單位多生產適合在網上傳播的影視劇(片)、娛樂節目,積極發展民族網路影視產業;鼓勵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公益性視聽節目。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版權保護措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的、網路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已播出的視聽節目應至少完整保留60日。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用於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電影電視劇類節目和其它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節目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為個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允許個人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在提供播客、視頻分享等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時,應當提示上載者不得上載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

第十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發現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含有違反本規定內容的視聽節目,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落實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應對播出和上載的視聽節目內容負責。

第十九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互聯網接入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網路運營單位提供服務;應當依法維護用戶權利,履行對用戶的承諾,對用戶信息保密,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誤導用戶、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視聽節目種類、范圍、資費標准和時限,並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二十條 網路運營單位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信號傳輸服務時,應當保障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傳輸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在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材料,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或備案范圍提供接入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影電視和電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公眾有權舉報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系統介面和網站數據查詢資料。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二)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范,未採取版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六)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范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一)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二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照電信管理和互聯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閉其網站,吊銷其相應許可證或撤銷備案,責令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路運營單位停止接入;拒不執行停止接入服務決定,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主管部門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十八條 通過互聯網提供視音頻即時通訊服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利用區域網絡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向公眾提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須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依本規定執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2. 中國對於網路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成體系,但是還是有一些的。貼出一部分供你參考: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5-25】

3. 中國對網路有哪些法律規定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於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於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5-25】

4. 關於網路環境的法律

法律分析: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5.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5)規范網路環境法律平台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6. 我國規范互聯網秩序的法規有哪些

我國目前關於互聯網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網上有哪些與環保有關的網站啊

最權威的,中國環保網

http://www.ep.net.cn/

中國環保網是目前國內知名環保專業網站之一。中國環保網始建於1999年初,中國環保網一開始建站,其定位十分明確,就是建成中國大陸大型的環保公益型網站,為廣大環保專業人士和熱心環境保護的朋友,提供一個網上交流的場所。

中國環保網主要設置有下列十個部分:

一、環保動態

環境保護的分類新聞,包括國內環保政策動態、時事快報、焦點述評、資源生態、會展招標、觀點建議、產業投資、環保活動、環保科技及國外相關環保信息。

二、政策法規

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國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法律解釋、地方法規和中國已締約的國際環境條約等。

三、標准規范

水質、大氣、雜訊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水、廢氣、雜訊、電磁輻射、放射性等排放標准,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標准規范。

四、供求熱線

提供環保企業和個人發布環保供求信息。

五、環保技術

提供環保企業和個人發布環保技術信息。

六、環保宣傳

設有背景資料、宣傳資料、宣傳圖片、環保常識、標語口號等內容。

七、環保網址

環保搜索引擎、收集了近1300多個中文環保相關站點及主頁。

八、綠色書架

發布中文環保圖書出版信息。

九、環保軟體

向企業和個人提供環保軟體發布服務。

十、其它服務項目

網站還提供環保郵件列表、環保交友、電子賀卡、環保圖庫、環保網上調查等服務。網站還向環保企業和個人提供免費域名、虛擬主機空間、電子郵件等服務,目前已有二十幾個單位和個人在中國環保網上建立了網上的家。

8. 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8)規范網路環境法律平台有哪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9.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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