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群體性事件的介紹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部分公眾參與並形成有一定組織和目的的集體上訪、集會、遊行、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願、聚眾鬧事等群體行為,並對政府管理和社會造成影響。認定群體性事件,一般認為具有四個方面的辨識標准:第一,五人以上,有關部門統計群體性事件首先以人數確定,例如信訪條例明文規定,五個人以上視為 「事件」;第二,有一個共同的行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據;第四,影響秩序,特別是財產安全秩序、管制秩序。
2. 網路群體性事件的趨勢介紹
有關專家對近幾年發生的十多起互聯網內外的「群體性事件」分析後發現,這些事件有三種類型,並呈現出網上、網下群體性事件聯動的特點。
一是「現實與虛擬並存型網路群體性事件」。如重慶、三亞等地發生的計程車司機罷運,先是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群體性抗議,同時一些人把相關情況散布到互聯網上引起更多人關注,隨後形成了兩個更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即現實社會的全城計程車司機罷運,與網上以計程車司機為主要話題的群體性討論。這兩個事件互相「感染」,增加了事件對抗性。
二是「現實誘發型網路群體性事件」。如「周久耕事件」,直接誘因是南京江寧區房產原局長周久耕在會上,發言反對房地產商降價以及抽名貴煙。他的言行引發了網上持續熱議,主要矛頭集中到官員的職務消費上。現實社會並沒有發生群體性對抗,而網民在網上則形成了強大的「表達對抗」。
三是「現實誘發網內網外變異型群體性事件」。如奧運火炬海外傳遞中,一位青島籍留學生高舉藏獨旗幟遭到網民強烈譴責,引起了網上大規模的群體性抗議,然後逐步升級到「人肉搜索」,當得知這位學生父母在青島的住處後,一些網民聚集到那裡抗議,在各方勸阻下事件才得以逐步平息。
「從說到做」。網民開始對看不順眼的幹部違法違規行為動真格。過去,網民也多次在網上曝光某些黨政幹部的違法違規行為,但多是「說說就罷」。網民呈現出「不處理當官的就絕不罷手」的態度。
政治意識、參與意識萌發。如幹部出國消費清單公開後,對有關幹部作出了處理。隨後,一些網民主動曝光一個個清單,曝光-查處-免職這樣的「定律」,大大增加了網民的主動意識、主體意識。
3. 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主要表現方式有哪些
群體性事件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利益沖突引發的維權運動,它是群體性事件的傳統形式,佔到總量的80%;另一種多為因社會心理失衡引發的泄憤事件,如震驚全國的甕安事件和石首事件。這是一種特殊的群體性事件,相比群體性的維權抗爭突發性群體行為更具不確定性。它與維權運動不同,參與者大多與事件無直接利益關系,只是因某次偶然事件引爆了人群的積怨,也因此比維權運動更難以把握和控制;又由於參與者沒有明確的利益訴求,因此缺乏組織性和規則意識,非常容易失控,造成巨大的社會危害,如湘西非法集資事件最後演變成針對無辜目標的社會騷亂。可以說,突發性群體事件已經成為當前影響我國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
4. 群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及處理原則
大致劃分為10種表現形式:
1、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2、集會、遊行、示 威和集體上訪活動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4、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5、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單位;
6、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交通秩序或者非法佔據公共場所;
7、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8、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9、較大規模的聚眾械鬥;
10、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當然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以上為常見的表現形式。
處理原則大致有以下幾點,以警察處理原則為例:
1、防患於未然原則;
2、以人為本原則;
3、快速反應原則;
4、溝通對話原則;
5、維護警察隊伍良好形象原則
5. 什麼是社會群體性事件它有哪些特徵和分類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
6. 群體性事件是指什麼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
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
群體性事件主要類型
1、群體性
指每一起群體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製造和參與的。這是群體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徵。從總體上看,我國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常常達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萬人參與的事件在全國也已屢見不鮮。
2、組織性
當前的群體性事件已由自發鬆散型向組織型方向發展,事件的聚散進退直接受指揮者和骨幹分子的控制和影響。尤其是一些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往往事先經過周密策劃,目的明確、行動統一,組織程度明顯提高,甚至出現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活動。
3、仿效性
指當前群體性事件具有廣泛的示範性和傳播性。一些群體事件在開始之初,大多僅限於少數人及個別區域。隨著事態的發展,影響力的擴大,引起周圍區域或利益相關者心理共鳴,一旦甲地發生群體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紛紛效仿。
4、破壞性
當前群體性事件常常對國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產生沖擊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群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思想,越來越多採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從一些突出的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分析,應該說絕大多數集體上訪甚至鬧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無理取鬧是極個別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
7. 認定網路群體性事件的指標有哪些
摘要 認定群體性事件,一般認為具有四個方面的辨識標准:第一,五人以上,有關部門統計群體性事件首先以人數確定,例如信訪條例明文規定,五個人以上視為 「事件」;第二,有一個共同的行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據;第四,影響秩序,特別是財產安全秩序、管制秩序。
8. 群體性事件主要類型
群體性事件可以劃分為以下五種類型:維權行為、社會泄憤事件、社會騷亂、社會糾紛和有組織犯罪。
群體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數參加的、通過沒有法定依據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事件。這一定義,大體上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
其一,事件參與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和法規,5人以上應是一個最底標准。比如,信訪條例第18條就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而在實現中,超過了5人就被視為是非正常上訪,是信訪事件。特定群體或不特定的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
其二,這些事件所進行的行為在程序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規明文禁止的。
其三,這些聚集起來的人群,並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為取向。
其四,這些事件對社會生產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管治秩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9. 如何給群體性突發事件分級
社會安全事件類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徵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並未經批准走出校門進行規模遊行、集會、絕食、靜坐、請願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上訪請願、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內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園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並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急對需跨市或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某一金融系統或單位造成影響,但未對全省金融行業造成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要跨市或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傷亡人數100人以上;
2.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並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3.需要迅速撤離我省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
4.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I級響應的其他涉外突發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傷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並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4.需要盡快撤離我省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
5.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涉外突發事件。
較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數3人以上、10人以下;
2.傷亡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並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
一般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可能造成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並且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四)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儲存、運輸生物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築物、公共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襲擊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的;
7.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五)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採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
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 O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葯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路、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並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台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質制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葯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海洛因、病毒)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准限制。
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殺人分屍、殺人焚屍、爆炸殺人、持槍殺人、投放危險物質殺人的命案;
2.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下的案件;
2.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冰毒不滿10克的;
3.殺死1人的案件、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10. 群體性事件有哪幾類 產生的原因
當前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和原因
[摘 要] 當前群體性事件是我國經濟和社會變革過程中各種矛盾和問題的綜合反映,出現一些新特點,成為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 特點; 原因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轉型,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成為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成為各級黨政機關亟需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1.數量增多,規模擴大。近年來,全國頻繁發生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上訪、集會、請願、遊行、示威、罷工等群體性事件,數量多、人數多、規模大,從1993年到2003年間,我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2005年中國《社會藍皮書》統計數據)。近幾年,群體性事件逐年增多,規模上千人的占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縣「株連九族」式的野蠻拆遷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發的沖突曾震驚中央和全國。
2.涉及的部門行業多,主體成分多元化。參與的人員復雜,有各種職業、不同社會身份的人參加:有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失地農民,農民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庫區移民,下崗的軍轉幹部,計程車司機,環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鄉群體性事件的指向對象不同,維權內容不同。農民以基層政府和官員為主要抗爭對象;工人以企業管理者為主要抗爭對象。農民抗爭以要求補償受損利益和實現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失地或受環境污染的農民要求維護權益成了中心議題;工人抗爭以維護經濟權利和要求管理企業事務為主要內容,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雇傭工人要求發放足額工資和改善工作條件,農民工要求發放欠發的工資,下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國企的工人要求保護國家財產不能流失等。
4.表現方式激烈,內部矛盾逐漸對抗化。群體性事件大多採取較為平和的表現方式,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壞性群體性事件逐漸增長,出現激化現象,對抗程度加劇。群體性事件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出於「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心理,越來越多地採取各種極端或違法行為發泄不滿情緒,圍攻沖擊基層黨政機關、阻斷交通、扣押人質,個別地方發生破壞公共設施、打砸鄉鎮政府和縣政府的局部騷亂。有的甚至採取自焚、自殺等過激行為。
5.組織程度高,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有相當數量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有組織的,而且開始出現跨區域、跨行業串聯聲援的傾向。尤其是那些參加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反復性強的群體性事件事先都經過周密策劃,目標明確,行動統一。雖然大多數群體性事件是因經濟利益矛盾引發的,但有些群體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漸明顯,有的帶有政治目的。
6.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採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與不合法行動、無理要求與非法行動相互交織,多數人的人民內部矛盾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混在一起。敵對勢力、敵對分子也插手群體性事件製造事端。如果處理不當,局部問題就可能影響全局,非對抗性矛盾就可能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二、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是我國經濟和社會變革過程中各種矛盾和問題的綜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從直接原因看,城市的群體性事件的誘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國企改制、轉制未徵求職工意見,不按規定程序操作,大量國有資產流失,侵害了職工民主權利和國家利益;二是部分企業經營過程中,廠務不公開、重大經營活動未經職代會通過,職工情緒對立;三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退休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實;四是企業改制、兼並或破產後,職工下崗、職工安置、養老保險等問題未得到妥善處理;五是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不廉潔,垮了企業,肥了自己,窮了職工;六是一些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七是市政建設拆遷,補償爭議大;八是部分企業或施工單位隨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農村的群體性事件的誘因主要有:一是村務不公開、財務管理混亂,有的基層幹部違法亂紀;二是亂收費使農民負擔過重;三是個別基層政權組織軟弱渙散,一些鄉村基層幹部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四是集資款久拖不還,基金會等非金融機構吸納的股金不能按期兌付;五是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補償標准偏低或補償費用沒有如期兌付或沒有全部兌付到戶,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六是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權屬不清,爭執激烈;七是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的民族宗教矛盾;八是一些地方環境污染嚴重影響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產生活;九是基層選舉中出現賄選、罷選等。還有社會管理方面的原因,如地方出台的一些具體政策措施不慎重,不連貫,或執行政策有偏差;部分單位工作人員執法犯法,辦事不公;部分行業管理工作不規范,頻繁發生如重大礦難等安全事故,等等。
從深層次社會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貧富差距拉大。貧富差距不僅表現為收入差距,還表現為財富佔有、教育不平等等方面。對分配不公,對不正當致富,社會心理及社會輿論表現出強烈不滿情緒。貧富差距過大損壞了社會公正原則,引起社會摩擦,導致矛盾增多。當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或忽視時,他們產生相對剝奪感,不滿和對抗情緒往往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
2.職工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受到侵犯。一些地方、部門和企業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無視職工的民主權利,擅自決定企業破產、出售、轉讓、兼並等直接涉及企業生存、職工命運和國家利益的重大事項,甚至賤賣國有資產,引起大量職工群體性事件。在一些非公企業中,生產資料所有者、資本擁有者、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與職工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壓低、拖欠和剋扣工人工資;普遍重生產輕安全,損害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任意延長勞動時間,職工加班加點嚴重;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簽訂率低。因此,造成不少非公企業勞資關系緊張,引發大量職工集體上訪、罷工事件。
3.官僚主義作風和腐敗現象造成干群關系緊張。有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不傾聽群眾呼聲,不關心群眾疾苦,群眾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使小矛盾釀成大矛盾,最後釀成群體性事件。一些地區和一些幹部為了所謂的政績,違背科學發展觀,脫離實際,不顧民意,硬性推行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項目」;一部分幹部蛻化變質,貪污腐化,違法亂紀,嚴重損害了共產黨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
4.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復雜化。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社會利益和價值觀念由單一趨於多元。市場經濟給社會帶來生機和活力,也產生了負面影響。一些人政治觀念經濟化、宗旨觀念利己化、紀律觀念自由化,對黨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觀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糾紛時,不善於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往往採取一些極端手段。還有一些人,缺乏社會主義榮辱觀,只要權利不願盡義務,採取鬧事的方式來實現過分要求。
5.社會管理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不相適應。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方式、社會組織形式、群眾生產生活方式等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單位人」向「社會人」、「社區人」轉變,群眾的民主意識和參政意識也日益增長,而我們不少黨政部門和幹部卻仍在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進行社會控制與管理,比較習慣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動工作,有時甚至強迫命令、違法施政,導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層組織軟弱渙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對出現的矛盾採取簡單生硬的辦法拖延或壓制,群眾開始時採取的行動是上訪、投訴,但在長期上訪無果、投訴無決的情況下,最後採取了群體性事件。
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正確處理當前的群體性事件提供了理論指導。各級黨委、政府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預防和解決群體性事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