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營銷雖然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裡,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關網路營銷的法律條文:
A、《國際郵政公約》: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權力和自由向境外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費品(違禁物品除外)。
B、《八國首腦會議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進程,互聯網上無國界,互聯網管理要靠國際公約來管理,不是靠哪一個國家。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並有告知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律的出台,並將在許多方面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
E、信息產業部部長對電子商務的定義: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題,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Ⅱ 怎樣對自媒體加強治理
近年來,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種自媒體亂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加強自媒體亂象治理打擊,營造健康有序的網路環境成為了當前政府部門必須正視的問題。
一、自媒體領域亂象的表現
(一)「刷」字當頭,流量造假吹起繁榮泡沫。隨著自媒體的興起,自媒體的營銷價值逐漸得到重視,為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多的廣告主將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興的直播平台。點擊率、閱讀量、粉絲數是考量新媒體平台傳播力的重要依據,因而靠機器刷閱讀量、花錢買微博「僵屍粉」等自媒體亂象開始層出不窮。
(二)謠言滋生,危害社會健康穩定發展。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的新聞信息需要遵循客觀真實的原則,有其嚴格規范的生產流程。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自媒體逐漸成為謠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眾號惡意對事件進行抹黑,有些網站則用「標題黨」推波助瀾,各種失實報道比比皆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格調低下,為博眼球低俗獵奇。一些網路直播平台為了吸引網友眼球進行「奇葩」的網路直播或涉黃「網紅」直播,這給直播平台帶來了短暫的用戶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獲得暫時經濟利益的同時,也走入了內容低俗與高度同質化的死胡同。
二、相關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營銷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目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網路營銷的造假問題、侵權問題、安全問題大量涌現,影響了企業和顧客之間的營銷活動的正常運行。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出台專門的網路營銷管理辦法,針對網路營銷主體登記、網路消費欺詐、網路不當廣告行為、網路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網路營銷活動正常,以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穩定運行。
二是提高技術監測水平。建立自媒體大資料庫,加強自媒體帳號監測和自媒體平台運營數據分析,實時演算個人動態數據,藉助大數據技術,助推互聯網流量造假問題的解決,幫助企業進一步優化廣告投放效益。
三是加大監管打擊力度。進一步明確工商、文化、經信、公安等監管部門職責,形成協同監管合力,堅決打擊擾亂互聯網經營秩序和信息傳播秩序的現象。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加強網路交易監管,加大對售假、虛假廣告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安全公平的網路交易環境;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加強網路信息監管,各地公安機關設立並普及網警派出所,履行網路輿情維穩等工作職責。引導市民通過電話、QQ實現網路空間報警,從而對網路信息進行直接的干預或控制活動,提高打擊的主動性和時效性。對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發布平台義務。自媒體運營平台要嚴格遵守國家網信辦發布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審核賬號的身份和資質,做好分類備案,為不同類型的賬號貼上不同標識,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對違規發布和直播等行為,視情節嚴重採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關閉賬號、永久封禁等措施,讓低俗化的內容和主播失去生存空間,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五是建立行業誠信機制。鼓勵倡導原創性新聞發布,培養具有影響力的品牌性自媒體,開展國內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體評選活動並給予適當獎勵。制定自媒體平台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自媒體人的自律,塑造行業自律形象。將違反自律公約的自媒體人和主播名單列入黑名單,行業主管部門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相關信用檔案,造成「一處失信、處處被動」的懲戒效果。
六是加大網民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廣大網民的監督和參與作用,在大中專院校建立網路衛士志願者隊伍,對涉嫌造假售假、不當廣告宣傳、誘導分享欺詐、發布不實小道消息、涉黃直播等不法行為及時舉報投訴,大力凈化自媒體生態環境。
Ⅲ 查一些全面的關於淘寶網上交易的法律常識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法規分類 > 法律法規 > 中央法規 > 部委規章及文件 > 國務院組成部門
【法規名稱】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頒布部門】商務部 【法規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頒布日期】2007-03-06 【實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文件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商務部現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請參照本指導意見內容,積極開展網上交易活動,依法維護各方權益,創造和維護網上交易良好環境,不斷總結經驗,共同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網上交易是信息技術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新的交易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模式。鼓勵開展網上交易有助於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動消費,促進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當前,網上交易正在我國城鄉市場普及,發展速度快,社會潛力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維護網上交易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網上交易健康有序發展,特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網上交易及其參與方
(一)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是買賣雙方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常見的網上交易主要有:企業間交易、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個人間交易、企業和政府間交易等。
(二)網上交易參與方
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具體指:
(1)賣方,利用互聯網出售商品或服務。
(2)買方,利用互聯網購買或獲得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格的,交易方應當符合其規定。
2.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服務內容可以分為:
(1)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從事網上交易平台運營並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服務。網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互聯網、計算機、相關硬體和軟體等。
(2)網上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優化網上交易環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路廣告發布、網路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
生產企業自主開發網上交易平台,開展采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上交易輔助服務。
二、網上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網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網上交易的參與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標准。
(二)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網上交易以互聯網環境為基礎。為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網上交易參與各方,特別是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網上交易各參與方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網上交易參與方規范行為
(一)網上交易的交易方
1.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
網上交易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和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互聯網進行信息交流、洽談、簽訂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對方真實身份、信用情況、履約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難度,存在一定的違約和欺詐風險。交易方應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謹慎交易,積極防範風險。
2.了解交易相對方的真實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盡可能多的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務提供者詢問,必要時也可以向有關管理、服務機構查詢。
交易各方應在適當的時間將自身與交易有關的真實信息告知對方,如:營業執照和特殊業務許可證照的有關信息,實體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絕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謹慎對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範利用網上交易進行欺詐的行為。
3.遵守合同訂立的各項要求
交易各方採用電子郵件、網上交流等方式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注意下列事項:
(1)與數據電文確認收訖有關的事項;
(2)以數據電文形式發送的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以及承諾的撤回;
(3)自動交易系統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價款的支付,標的物和有關單據、憑證的交付;
(5)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選擇,准據法的確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方採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應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並注意適應網路特點,相對方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慎操作。
4.依法使用電子簽名
交易各方通過電子簽名簽訂合同的,要遵守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選擇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認證服務。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選擇網上支付方式的,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進行,及時保存支付信息,增強網上支付的安全意識。交易各方進行網下支付的,要充分考慮貨到付款、預付貨款等方式的特點,注意資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發布廣告,防範違法廣告
交易各方發布的網路廣告要真實合法。瀏覽廣告的一方要增強警惕性和鑒別能力,注意識別並防範以新聞或論壇討論等形式出現的虛假違法廣告。
7.注意保護知識產權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交易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利用網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8.保存網上交易記錄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類交易記錄,以作為糾紛處理時的證據。大宗商品、貴重商品與重要服務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書面文件或採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記錄。
(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服務提供者提供網上交易相關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的,應依法辦理;需要具備一定物質條件的,包括資金、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應符合要求的條件。
2.規范服務,完善制度
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務提供者應以合理方式向用戶公示各項協議、規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戶注意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有密切關系的內容,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的閱讀和保存。
4.維護交易秩序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5.維護用戶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用戶的注冊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交易各方發生爭議時,應依照法律和約定協商解決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服務提供者應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賣方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方便消費者選擇可靠的賣方。
網上支付服務的提供者應根據網上交易的特點,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賬號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記錄,保證數據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各類記錄和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7.監督平台信息
服務提供者應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減少垃圾郵件的傳播。
8.維護系統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提高網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網上交易促進
(一)加強網上交易的環境建設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範圍廣、層次高的電子商務工作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促進機制。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不斷發展網上交易技術,構建有利於網上交易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交易社區建設有利於網上交易的各類機制,包括預警、欺詐投訴、爭議處理、信用評估、行業與交易社區聯動機制等。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規范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規范物流配送行為,促進電子簽名應用,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確性。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網上交易的標准和規范,參與建設網上交易的安全認證體系、信用體系、網路仲裁和網路公證體系等。
(二)促進全國網上交易的協調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網上交易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合作,特別注意促進中西部地區網上交易的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城市網上交易向農村擴展,提高農產品網上交易的比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扶持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通過網上交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三)參與電子商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參加電子商務國際組織,參與電子商務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電子商務相關國際規則、條約和示範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導網上交易理論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開展網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設、交易主體行為分析、網上營銷、網路廣告、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糾紛解決、統計標准等方面的理論研究,為促進網上交易發展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與政府相關部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合作,總結網上交易的經驗教訓,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網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規程。
Ⅳ 網路營銷發展中國出台了哪些法規
具體來說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
其實我們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應該去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不去傷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維護我們的環境,謝謝!~
Ⅳ 網路營銷法律法規~急~~
查電子商務法規就可以了...差不多的
Ⅵ 截至2017年針對網路營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隨著互聯網的時代推進,繁生出網路營銷這個新的代名詞,而已知網路營銷的方法有十五種,個人工作經驗之談,有五種營銷方法會在2017年的網路營銷市場中在占據較大市場.分別是: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 BBS網路營銷方法,博客網路營銷方法,微博網路營銷方法、微信網路營銷方法。
第一種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搜索引擎營銷分兩種:SEO與SEO即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結 構(內部鏈接結構、網站物理結構、網站邏輯結構)、高質量的網站主題內容、豐富而有價值的相關性外部鏈接進行優化而使網站為用戶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獲得在搜索引擎上的優勢排名為網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購買搜索結果頁上的廣告位來實現營銷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廣告體系,相互之間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廣告的優勢是相關性,由於廣告只出現在相關搜索結果或相關主題網頁中,因此,搜索引擎廣告比傳統廣告更加有效,客戶轉化率更高。
第二種BBS網路營銷方法:論壇是互聯網誕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歷經多年洗禮,論壇作為一種網路平台,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煥發出它巨大的活力。論壇營銷的主旨,無疑是討論營銷之道,論壇營銷應在多樣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風。比如,設一些專欄,聘請或培養自己的專欄作家和專欄評論家,就網友廣泛關心的話題發言。不是為了說服別人或強行灌輸什麼,而是引導論壇逐漸形成自己的主流風格
第三種博客網路營銷方法是建立企業博客,用於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互動交流以及企業文化的體現,一般以諸如行業評論、工作感想、心情隨筆和專業技術等作為企業博客內容,使用戶更加信賴企業深化品牌影響力。 博客營銷可以是企業自建博客或者通過第三方BSP來實現,企業通過博客來進行交流溝通,達到增進客戶關系,改善商業活動的效果。另一種,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進行營銷,這是博客界始終非常熱門的話題,老徐與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廣告,和訊的博客廣告聯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測評活動等等,這其實才是博客營銷的主流和方向。博客營銷有低成本、分眾、貼近大眾、新鮮等特點,博客營銷往往會形成眾人的談論,達到很好的二次傳播效果,這個在外國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國內還比較少。
Ⅶ 網路直播賣葯違法嗎
只要證件齊全、賣正規廠家生產的保健品就不是違法的。因為葯品屬於特殊食品,需要先到當地縣區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保健品經營許可證》,然後才能辦營業執照,最後辦《稅務登記證》。比如如果保健品誇大了治療效果,且用欺詐的行為銷售,健品會定性為詐騙,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當消費者發現違法銷售葯品的網站後,可直接向國家食品葯品官方網站「信訪之窗」舉報,也可以向網站開辦地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依據國家葯品管理法,還有相關法律的規定,所有的互聯網平台,如果要賣葯,賣保健品,是需要取得互聯網葯品交易的許可證,如果主播要賣葯,應該具有職業醫師的資格,不是所有的直播間都可以賣葯
網上賣葯如果有實體店、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和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屬於合法的,缺少證書或者實體店的,不合法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網上葯店必須建立在實體葯店的基礎上,具備「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和「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才能進行網上售葯。否則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另外如果銷售的是假葯、劣葯就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和生產、銷售劣葯罪。
網路直播方式有哪些
1、網路直播方式之信息披露直播。信息的傳播非常的快,人們對信息的即時性要求越來越高,報紙新聞等渠道已經不能滿足人們對信息即時性的需求了,而網路直播這種既能及時披露又能直觀顯現信息的方式更容易被人們所接受。
2、網路直播方式之品牌宣傳直播。這樣的直播方式也是非常常見的,在互聯網時代企業品牌宣傳推廣也已經成為企業網路營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品牌宣傳直播也逐漸成為企業宣傳的主流方式之一,在做網路營銷的企業都應該嘗試使用直播的方式推廣樹立自己的品牌。
3、網路直播方式之網紅代言直播。網紅代言直播帶貨可是非常火爆的,像大家比較熟悉的網紅代言人,薇婭和李佳琦就是最好的證明,他們的帶貨能力真讓人嘆為觀止。
法律依據:
《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商家推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稱採用標准、允諾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
商家銷售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時,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Ⅷ 以某企業或者某產品為例,談談規避網路營銷風險的對策 一千一左右 多謝
幾種防範規避策略:
(一)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研究
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網路營銷要取得實質性進展,就必須突破信息安全這一道關卡,加強信息安全研究是我國發展網路營銷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信息安全體系的重點是必須有先進的技術系統來支持。在安全技術方面,涉及技術標准、關鍵技術、關鍵設備和安全技術管理等環節。國家要組織力量選擇符合我國國情的網路交易安全技術,積極開發我國自己的網路安全產品。另外,要加大支付技術上的攻關力度,進一步提高網上支付安全保障。通常系統的安全主要受到假冒,報文被截取(讀取或復制)、修改、重播,報文丟失,報文發送方或接收方否認等威脅。針對這些不安全因素應做好以下防範:(1)安全登入和選擇服務;(2)防止第三方冒充;(3)防止第三方截取報文;(4)使第三方無法修改、替換報文內容,或者使接收方可以發現報文在傳輸的過程中被修改;(5)防止報文的重播和丟失;(6)在系統內進行交換的報文被復制存儲,與報文交換有關的各種活動及其發生的時間均被記錄;(7)相關安全責任的分離,即一人不能負責多項安全事務。最重要的事,要防範網路營銷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必須加強網路技術研究,改善網路基礎設施,加快寬頻光纜的建設,全面提高網路的運行速度,保證信息傳遞的准確、及時與安全。
(二)進行網路營銷可行性分析
企業戰略是指企業為求得生存和穩定發展而設計的行動綱領或方案,營銷戰略是企業戰略的重點,是對企業市場營銷工作做出的全局性、長期性和方向性的謀劃,從而實現企業目標、資源能力和經營環境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一個有實際操作價值的網路營銷戰略,不僅對企業網路營銷活動意義重大,而且對於制定與網路營銷活動密切相關的生產、財務、研發、人力資源等計劃也有指導意義。企業網路營銷可行性分析包括:企業發展的整體戰略、市場潛力、發展方向預測以及風險和可能收益。只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環境因素和內部的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和預測,才能得到科學、恰當的分析和評估結果,才能使企業規避風險走向成功。
(三)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是營銷系統管理的方向,營銷系統成員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企業的興衰。為了有效規避網路營銷風險,企業應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工作:首先,企業必須高度關注公司產品質量,做好營銷體系的質量管理工作,包括總部與各分部的工作聯系與溝通,也包括與經銷商、代理商之間的種種業務來往等,還涉及到產品線與價格體系的規劃、市場需求計劃以及長期和實時營銷策略的制定等。其次,要提升網路多媒體表現水平,讓消費者真切地感知商品的質量、安全付款,合理選擇物流公司並保證及時完好的把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再次,要提高企業在風險決策、交易管理、危機應急等狀況下提供規范的處理方法和操作機制的能力。最後,網路營銷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企業要規范員工行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不斷提高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總之,加強企業的經營管理是有效防範各類風險、減少風險損失的重要手段。
(四)完善網路營銷的法律法規及信用評估體系
建立完善的立法監督及信用評估體系是促進網路營銷的關鍵環節。網路營銷的順利實施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撐,國家必須在立法和執法上加大力度。要強化網路交易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網路交易標准和管理標准。例如,在網路商場的市場准入制度、網路交易的合同認證、執行和賠償、反欺騙、知識產權保護、稅收征管、廣告管制、交易監督,以及網路有害信息過濾等方面制定規則,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為,嚴厲打擊利用網路營銷進行欺詐的行為。另外,國家應組建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並建立一套科學的信用評級體系,遵循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傳統研究方法與現代先進評級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對企業的信用進行評估,合格者可以頒發證書並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公示。通過建立完善的立法監督及信用評估體系,從而為網路營銷健康、有序、高速、和諧地發展提供一個公平規范的法律環境,最大程度地降低網路營銷風險。
Ⅸ 網路營銷內,外部環境分別包括哪些
網路營銷的外部環境包括網路營銷基礎平台以及相關的法律、網路環境、一定數量的上網人口、必要的互聯網信息資源等宏觀因素。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國內企業開展網路營銷的外部環境已經比較成熟。
網路營銷已成為21世紀新經濟的代表,它所體現的直接生產方式,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講,有助於拉近廠商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從宏觀經濟學的角度講,有助於熨平周期性的波動。網路營銷將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電子虛擬形態結合起來,將物質流、貨幣流、信息流有效地協調起來,使經營者以市場為紐帶,在市場上將發揮最佳的作用並且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由於電子商務直接以交易為核心,因而更加引起各國政府的重視,為規范這一新的交易形式,促進和維護其健康發展,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上個世紀末葉開始紛紛出台。1997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的柯林頓簽發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1997年4~7月《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及配套法律出台;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最新的《電子交易法》;馬來西亞早在1996年7月就提出一個名叫「信息走廊」的計劃,使得該國在21世紀之初就進入一個全面的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項目。中國自1994年開始加入國際互聯網以來,相繼出台了《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互聯網開始深入到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之中。
在新世紀里,互聯網必將成為實現企業經營管理職能、促成商品交換最基本的手段。可以毫不誇張地斷言,能否以盡快的速度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商業職能意味著企業在競爭中的成敗。全程性的電子商務除了必須解決與電子支付相關的技術、安全和法律問題,同時還要有高效、低成本的配送系統為後盾。在具備這些條件之前,網路營銷可以作為企業供應鏈的下游環節率先開展,成為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塊基石。
Ⅹ 網路營銷的風險包括哪些
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產生主要源於網路市場的復雜性。面對前所未有的廣闊的市場空間,企業一方面對網路消費者需求特徵的把握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競爭對手更多而且更加強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同時,由於網路市場中產品的生命周期縮短,新產品的開發和贏利的難度加大,使得企業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
2.技術安全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也獲得了很快的發展,但是還不能完全適應網路營銷快速發展的需要。技術安全風險主要指網路軟硬體安全、網路運行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其中,計算機病毒和網路犯罪是造成技術風險的主要原因。技術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主要包括伺服器遭受攻擊後無法正常運行,網路軟體被破壞,網路中存儲或傳遞的數據被未經授權者篡改、增刪、復制或使用等。技術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風險
網上支付是取代銀行匯款、郵政匯款、貨到付款等傳統支付手段的現代化支付方式。上網購物給我們帶來了便捷、便宜,但同時也讓我們對網路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質疑,最終還有部分買家因此只能望而興嘆。目前,企業對網路營銷最擔心的問題之一是支付的安全問題,有很多企業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擔心。這主要是因為目前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銀行的電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銀行之間相對封閉。雖然銀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遠不能滿足全面網路營銷的要求,消費者面臨網上欺詐的危險,害怕自己的信用卡號碼被盜用,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而企業與企業之間安全、快捷的資金結算更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將是網路營銷亟待解決的問題。網上支付不統一,難以實現真正意義的網路營銷。網路營銷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流、洽談和確認,最後才能發生交易。而對於通過網路經營手段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結算介入才能最終完成。這就需要有銀行的信用卡、電子貨幣等各種電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證。而目前,我國各大專業銀行選用的網路通信平台不統一,各銀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無法實現各銀行之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直接限制了網路營銷的發展。
4.信用安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路營銷發展中的主要障礙,這是因為網路營銷是建立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諾言的基礎上的。我國的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欺詐時有發生,市場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消費者擔心將款匯出後得不到應有的商品。企業擔心拿到的信用卡號碼是盜用的而在收款時出問題。網路技術異化,一定數量的網站成為經濟欺詐的「幫凶」,一些網站甚至成為騙錢的工具。許多電子商務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網上訂貨,場外交易」。網上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最先進的交易手段,但作為網上交易的主體,即商業銀行、商人、企業經營者卻大都持觀望態度,真正敢於「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數。銀行不願意通過網路劃撥款項,人們也不願意通過網路存款。如今,人們對對方當面提供的貨幣是真是假,都將信將疑。與網路經濟相適應的應該是一個組織性最強的社會,而信用危機與信用瑕疵,便是威脅這個社會組織的天敵。中國雖然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階段,但因為市場經濟管理和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後,一直未能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保障體系。與網路經濟相比,中國的信用保障體系更處於待建階段。
5.法律風險
網路營銷經過多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正規化,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有力地促進了網路營銷的發展。然而,盡管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識產權的保護、網上支付、電子證據等進行不斷的研究,但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的商務活動還找不到現成的法律條文來保護網路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都存在風險。另外,由於網路營銷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個人之間交叉進行,但各國的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來是正當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卻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從而導致交易的失敗或受到限制。
6.制度風險
與網路營銷風險有關的制度,主要指宏觀經濟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統的法律制度和市場監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維持良好市場秩序的基石。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場體系中從事營銷活動,必然會遇到市場秩序紊亂帶來的制度風險,並引發信用風險、資金風險等一系列潛在風險。而宏觀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網路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
7.管理風險
在網路營銷活動中,交易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都依賴於嚴格的管理,而人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網路營銷風險的主要因素。在我國,計算機犯罪呈現出內部犯罪的趨勢,大都是由於內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修養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範意識欠缺、管理鬆散所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