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網路交易B2C、B2B、C2C代表什麼意思
網路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實現的企業與企業(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以及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商品交換的一種商務活動。
網路交易
B2C(Business to Consumer)即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
C2C(Consumer to Consumer )即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❷ 在網路交易中目前常用的交易類型有哪些
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
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形式。廣義地講,網上支付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而實現從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由此電子商務服務和其它服務提供金融支持。
(2)哪些能進行網路交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不要在網吧,圖書館等公共場合使用支付寶。 支付寶上面有個人的賬戶信息,有的還有資金。盡量不要網吧,圖書館等地方使用支付寶
採用官方推薦和提供的方法。 使用支付寶的時候,要注意官方推薦的安全支付方法。如綁定手機號,實名認證,安裝數字證書,有必要的話開通寶令。總之讓支付寶的安全等級高一點。自然安全系數也會高一點。
❸ 網上支付方式有哪些
電子貨幣類。
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此外,電子現金是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它把現金數值轉換成一系列的加密數據排列,通過這些排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交易金額的幣值等級。用戶在開展現金業務的銀行設立帳戶並在帳戶內存錢,就可以接受電子現金進行購物。電子現金交易時類似實物現金,交易具有匿名性。
電子信用卡類。
包括智能卡、借記卡、電話卡等。此外,智能卡在卡片內安裝了嵌入式微型可以控制晶元,可以存儲數據,卡上的價值受個人PIN保護,只有用戶能夠訪問到。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智能卡的應用類似於實際交易過程,網上交易時通過發卡銀行完成。
電子支票類。
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電子劃款等。其中,電子支票是以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利用數字傳遞將錢款從一個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的電子付款形式。電子支票的支付是在商戶與銀行相連的網路上以密文的方式傳遞的,多數使用公用關鍵字加密簽字簽名或個人身份證代替手寫簽字簽名。
拓展資料:
網上支付也稱網上支付與結算,是指以金融電子化網路為基礎,以商用電子化工具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特別是互聯網,以電子信息傳遞的形容來實現資金的流通與支付。
基本功能:
1 認證交易雙方、防止支付欺詐。能夠使用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等實現對網上商務各方的認證,以防止支付欺詐,對參與網上貿易的各方身份的有效性進行認證,通過認證機構或注冊機構向參與各方發放數字證書,以證實其身份的合法性。
2 加密信息流。可以採用單密鑰體制或雙密鑰體制進行信息的加密和解密 ,可以採用數字信封、數字簽名等技術加強數據傳輸的保密性與完整性,防止未被授權的第三者獲取信息的真正含義。
3 數字摘要演算法確認支付電子信息的真偽。為了保護數據不被未授權者建立、嵌入、刪除、篡改、重放等,完整無缺地到達接收者一方,可以採用數據雜湊技術。
4 保證交易行為和業務的不可抵賴性。當網上交易雙方出現糾紛,特別是有關支付結算的糾紛時,系統能夠保證對相關行為或業務的不可否認性。網路支付系統必須在交易的過程中生成或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來迅速辨別糾紛中的是非,可以用數字簽名等技術來實現。
5 處理網路貿易業務的多邊支付問題。支付結算牽涉客戶、商家和銀行等多方,傳送的購貨信息與支付指令信息還必須連接在一起,因為商家只有確認了某些支付信息後才會繼續交易,銀行也只有確認支付才會提供支付。為了保證安全,商家不能讀取客戶的支付指令,銀行不能讀取商家的購貨信息,這種多邊支付的關系能夠借用系統提供的諸如雙重數字簽名等技術來實現。
6 提高支付效率。網路支付的手續和過程並不復雜,支付效率很高。
❹ 網上交易平台都有哪些
網路游戲交易平台有好望角全自動游戲交易平台、淘寶、5173、拍拍等
❺ 電商交易平台有哪些
1、B2C平台
B2C平台仍然是很多企業選擇網上銷售平台的第一目標,天貓、京東、一號店??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一般能夠進駐的平台都不會放棄,畢竟不同的入口受眾不一樣,用戶規模是首要。
2、獨立商城
獨立商城就是憑借商城系統打造含有頂級域名的獨立網店。開獨立網店的好處莫過於:頂級域名、自有品牌、企業形象、節約成本、自主管理、不受約束。
3、C2C平台
C2C在前幾年很流行,不過到了2013年趨勢已大不如前。個人的話,可以嘗試淘寶、拍拍等,企業最好不要趟這趟渾水了。天貓獨立後,差距就已逐漸拉開,B2C將輝煌繼續。
4、CPS平台
CPS模式成為主流推廣模式的很大原因就是零風險,投廣告很有可能花了大價錢而造成很低的轉化率,競價、直通車可能沒有產生訂單,但是CPS是產生了銷售額才會有傭金,ROI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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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O2O平台
O2O平台由於其高性價比,仍然受到很多用戶青睞。當然,我們不排除其他更多的O2O網路銷售平台和模式,期待2013有新的驚喜帶給我們。
6、銀行網上商城
初期,許多銀行開設網上商城的目的是為了使用信用卡的用戶分期付款而設立。隨著電子商務普及、用戶需求增強、技術手段提升,銀行網上商城也逐步成熟起來。
銀行網店為用戶提供了全方位服務,包括積分換購、分期付款等,也覆蓋支付、融資、擔保等,最為顯著的是給很多商家提供了展示、銷售產品的平台和機會。倘若這一平台運營好,將帶來不菲的業績。
7、運營商平台
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現階段各運營商都有屬於自己的商城平台。由於通信業務的硬性需求,運營商平台的用戶始終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和粘性,所以提前搶占這些平台具有很大的戰略意義,跑馬圈地正是此道理。
8、第三方電子商務
B2T2B模式,()其實質就是中小企業依賴第三方提供的公共平台來開展電子商務(如阿里巴巴,環球資源,Directinstry平台)。
真正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專業化、具有很強的服務功能、具有「公用性」和「公平性」的第三方服務平台。對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個核心流程能夠很好的運轉。平台的目標是為企業搭建一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創建一個良好的商業信用環境。
❻ 網上交易有哪些支付方式
網上交易有支付方式:
1、網上銀行卡
銀行卡是由銀行發行的,因此其本身就具備了存取現金、轉賬、消費、信用等功能的結算支付方法,同時在開通網上銀行以後,能夠完成相同功能的結算支付,因此成為最普遍的網上支付方式之一。但是網上銀行也存在一些問題,那就是不同銀行不同分行不同卡品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支付網關、服務標准以及地域障礙等問題,這給交易者選擇和網站維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電子現金
是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是把現金數值轉換為一些列加密的序列數,其使用要求是電子現金發行者和電子現金接收者之間要建立協議授權的關系,通過專門的軟體建立電子現金的完全認證,有發行者負責完成買賣雙方之間的實際資金轉移。但是由於用戶量少,對軟硬體的要求高,存在跨國使用現金時存在貨幣兌換問題,以及對貨幣供應、匯率穩定的沖擊性等問題存在,所以電子現金還不是是非常用。
3、電子錢包
是以智能卡為載體的電子現金支付系統,能夠用於多種用途,並且具有信息存儲、電子錢包、安全密碼鎖等多種功能,同時能夠裝入電子現金、電子銀行卡、所有者的地址信息和身份證等多種信息,可以說是一卡多用,但是由於發行者不同,發行標准也不同,所以限制了電子錢包的推廣和使用。
4、 電子支票(轉賬)
是客戶向收款人簽發的數字化支付指令,能夠通過互聯網或無線接入設備來完成傳統紙質支票的所有功能,也就是實體支票的數字信息化,載體本身是智能卡,需要利用密鑰才能夠進行的電子簽名,與實質的支票還是具有根本上的區別。但是,電子支票的整個處理過程都要經過銀行系統,而銀行系統基於義務必須列出文件來證明每一筆經電子支票(轉賬)處理的業務細節,所以對於注重隱私的商家來說,電子支票不是一個好選擇。
❼ 有哪些平台可以進行虛擬商品交易,除了5173
除了你說的5173,還推薦一家福祿開放平台,它是第三方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平台,平台匯集了行業3000+上下游商戶、包括虛擬商品供貨商、采買方、經銷商等,相互之間都是進行虛擬商品交易、消息互通有無、一手貨源、活動比較多,希望能夠幫到你。
❽ 什麼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第二十三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十六條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於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路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❾ 什麼樣的網上交易平台比較可靠
1.網上交易平台可以根據類型分類。
可細分為信息服務型、廣告型、交易型、管理型、綜合型五大類。
質控是交易平台需要長期建設、打磨的關鍵模塊,決定了長期的用戶規模,滴滴、淘寶、拼多多都在質控上受到過挑戰。除了商品/服務本身的質量,質控的表現形式還有:
服務的穩定性:對於標准服務,能否夠按平台規則標准履約,對於無法履約的服務商,能否都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