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網路侵權行為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行為 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 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網路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 侵犯人身權 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貳』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叄』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主要區別侵權方式不同。
『肆』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法律分析:1、網路侵權的主體復雜且隱密。傳統侵權的主體是比較好確定的。2、網路侵權認定的證據較為復雜。3、網路侵權造成的後果是難以彌補的。4、網路侵權的司法管轄不好定位。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侵權責任,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伍』 網路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有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必須有事實依據即證據。但是,數字化技術的應用論網路侵權卻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2、侵權主體復雜隱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環境下所特有的主體,網路的運行離不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參與,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大量的網上侵權糾紛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陸』 網路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什麼不同
您好,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無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的行為。所謂網路侵權是指:計算機互聯網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
雖然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網路作為一種新技術的產物其自身的運作特點使網路侵權行為又呈現出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的特徵:
1、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路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這點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各種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目睹網路侵權行為的後果廣為蔓延,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
3、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路服務商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路用戶,後兩類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俗話說「擒賊先擒王」,但網路侵權責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難以及時確定,而傳播者雖數量眾多,但正所謂「法不責眾」,或是賠償能力不足等問題使大量的傳播者被免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網路世界中,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自己的適格原告身份,人們也難以有效識別網路侵權人。如原告單獨起訴某一侵權人,常常出現行為人相互推諉責任、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於是,原告常常出於降低訴訟風險考慮,把可能的侵權人一股腦地列為被告,至於被告是否都應承擔責任問題則不予考慮。這無疑增加了審判的困難,也必然導致無辜涉訴的被告滿腹怨言。
4、網路侵權案件取證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因為易於察覺因而也易於識別。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因此網路中信息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類證據,根據證據法定主義原則,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在法定類型的范圍內,則難以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對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因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能。
5、網路侵權案件難以確定司法管轄。一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是,網際網路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路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路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物理位置在網路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路空間中發生了動搖。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路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