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法治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如何理解使用網路的權利就需要法律來界定。當然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寬泛的多,也復雜的多,包括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如何在網路世界裡保護這些權利?
既然在物質世界追求人人生而平等,那麼,該如何定義網路世界的公平呢?我們都知道,一般意義上的公平指的是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它同樣適用於互聯網。
❷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什麼等危害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別人網路、干擾別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世界各國之間的綜合競爭力有很大一部分都體現在各國對於網路建設的自主創新,所以強化網路建設一直也都是國內政府非常注重的一項工作。不過網路安全在新時代之下卻面臨著很多空前的挑戰,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❸ 網路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❹ 我國與計算機系統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幾部它們分別於哪一年頒布
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2、《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發布施行。
3、《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4)網路世界的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離開了法律這一強制性規范體系,信息網路安全技術和營理人員的行為,都失去了約束。即使有再完善的技術和管理的手段,都是不可靠的。同樣沒有安全缺陷的網路系統、即使相當完善的安全機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非法攻擊和網路犯罪行為。
信息網路安全法律,告訴人們哪些網路行為不可為,如果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它是一種預防手段;另一方面。它也以其強制力為後盾。為信息網路安全構築起最後一道防線。
❺ 關於網路的法律法條
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1、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2、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5、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7、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8、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路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來說,我國乃至世界的互聯網犯罪問題仍然比較嚴重,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卻並不能完全禁止網路犯罪,例如網路詐騙、網路出售違禁葯品等非法行為仍然屢見不鮮。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規,更要加強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