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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05 21:01:08

① 國際組織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有哪些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② 請詳細論述電子商務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體、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信息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為標准。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范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准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2)從法律規范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范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運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為規范。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原則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對於經由網路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4、功能等同原則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文件為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為磁介質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難以產生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為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持。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范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沖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就是網路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范,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運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為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手段的,這里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范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范,其自的就是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③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由於在立法實踐中,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台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

④ 近兩年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進展述評

評述:

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台,但並不能就此認為國內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就調整網路交易活動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是涉及到電子商務的。
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於行政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范圍內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行政規章,譬如,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頒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均系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章。這些規范大都是2000年制訂的,可以說是在人大9屆3次全國代表大會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並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並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從學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態包括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各環節以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而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就是要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一個基礎法律環境。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較快,已經產生了網路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實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參考,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而言,在制定該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猶如網路上的TCP/IP協議一樣,明顯具有國際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規范以外,還可以聘請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法方面的有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以便直接吸取其經驗。這樣,可以在立法中避免與國際通用規則相抵觸的情況產生。【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網際網路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體制度:一是數據電訊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走規范等。二是電子簽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與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範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非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角度來考慮問題的。筆者以為這種立法構想難以實現,原因有二:一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涉及面極其廣泛,無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達到「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二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尚無適當的解決方法,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條件並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於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方面,反映了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單行法,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章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均屬此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對原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從「破舊」出發,達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該法共對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進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紙面環境為基礎的法律對電子商務的阻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而且還涉及到證據、金融、刑事責任方面,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採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徵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於「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關於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范之外,還包括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許多新規范,因而其規范體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個理論准備與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需要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同時需要國內相關行業實踐的總結。對於廣義的(即實體意義)電子商務法,應當分兩種情況而論。對那些在我國已經有實踐經驗,並且國際上的類似實踐與立法已經成熟的(如網路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立法。而對那些在我國尚未有實踐的商事交易種類(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跟蹤研究階段,還不能急於立法,以免事與願違,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

⑤ 我們電子商務立法有哪些

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有: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三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一條主要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條則是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則主要是根據合同法的一般條款來對待,如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

⑥ 目前我國電商領域的法律法規現狀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路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徵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兩年後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我國於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並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範法的起草意見。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下達了有關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研究課題,對國際上,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有關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國內也做了大量的實際調查。

《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列入審查計劃,《電子簽名法(徵求意見稿)》發至各地徵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隨即被提交全國人大討論。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對該法進行審議,並通過人大系統在全國徵求意見。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企業利用互聯網路處理日常的業務、交易,即與供應商、顧客、銀行、分銷商和其他貿易夥伴的日常聯系。美國學者Kalakota & Whinston認為,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電腦網路來傳輸資訊、產品和服務;從企業流程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階層想要降低成本,同時又要提高產品品質及加速服務傳遞速度的一種工具;從網路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了網路上的采購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能力。

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舊有的工作經營模式,它通過網路使企業面對整個世界,為用戶提供全天候的服務。近年來,以發達國家為先導的全球電子商務高速增長,到2003年全球企業對企業 (B2B)的網路交易額將達3.2萬億美元。電子商務如此飛速的增長速度,使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各國政府紛紛制定電子商務規劃,大力發展自己國家的電子商務建設。我國雖說這幾年電子商務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實際推廣過程中,其效果還只是停留在電子商務的初級水平上。這種情況有必要認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從而研究適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基於此,文中更進一步探討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於70年代的EDI應用,我國海關是最早引入EDI進行報關,經過幾年的完善發展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上網申請報關。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始於Internet的商用發展,從1998年資料界和媒體宣傳電子商務的概念開始算起,在短短的兩年間,中國的電子商務已從啟蒙階段迅速進入實施階段,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國的網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發展至近1000家,並以平均每天兩家以上的速度增長。發展的區域從北京、上海、廣州等少數城市向沿海和內地各大城市擴展,許多傳統行業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也開始登上電子商務的舞台,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發展較快的是網上銷售、網上促銷、網上服務。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據中國信息產業部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網上消費額(不含個人對個人的拍賣)為5500萬元(相當於 660萬美元),僅占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0.00177%,以此推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僅為美國的0.23%。 1999年末,全國上網計算機為350萬台、互聯網用戶890萬,其中50%在家中上網。現有網路用戶中,參與消費類電子商務的比例僅為28.6%。網路用戶參與網上購物的僅占 20.3%,其中只有40%感到滿意。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在起步階段,即使有部分交易額,也多是將網上溝通信息與傳統的資金結算、物流方式相結合實現的。由於傳統企業對電子商務的介入甚淺,整體上看,中國的電子商務尚處於萌芽階段。

二、我國電子商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中國來說是挑戰大於機遇。中國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遠比一般發達國家多得多,不僅需要解決EDI商務由封閉到開放的轉變問題、網際網路商務中大宗交易的保密和安全問題,以及電子納稅及其管理問題等等,而且還存在亟待解決的一系列特有的問題。

1.企業現代化問題。構成電子商務的有政府的管制行為和居民的消費或投資行為,但主要是企業的購銷行為。因此,企業的發展與現代化程度直接關繫到電子商務的基礎。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著信息管理水平低、信息機構不健全、信息化建設投入不足與建設成本過高、經營管理中運用計算機網路不充分等問題。國家企業中的信息處理能力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1%,國家重點企業中70%認為信息化投資不足,用於信息技術和設備投資累計僅占總資產的 0.3%,與發達國家大企業8%~10%的水平相距甚遠,有 62%的企業還認為缺乏專業信息技術人才。

2.信息網路的環境和條件問題。目前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基礎或核心技術多為國外研發機構或IT廠商所擁有;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軟體開發的基礎平台多為國外廠商提供,國內廠商只完成組裝和屬地化的應用開發;高性能的計算機和網路設備多是由品牌的產品所壟斷,國內廠商的產品只佔有拾遺補缺的地位;在信息集成的增值和增值領域,國內企業的服務水平相對較低,尤其是涉及企業、行業及國民經濟基本情況與運行狀況的綜合,其開發利用、有效傳輸與社會共享等方面基本處在空白狀態。另外,我國由於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等,網路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後,已建成的網路其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相距甚遠。因此,從電子商務的要求看,無論是網路技術、網路管理、技術標准、消費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條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較大差距。

3.市場成熟問題。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分兩類:企業間交易和個人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就其發展過程來看,它又必然經歷—個從簡單的商情查詢到網上購物和實現交易的階段。據調查,1997年消費者用於購買網上服務和產品的總價值為32億美元,但上網尋找產品信息後再進行離線購物的達42億美元,這說明建立通暢快速的購物網路並不困難,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費體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場運作方式,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中國,由於在貨源的質量保證上,存在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假冒商品、偽劣產品、售後服務不能兌現等等現象,使顧客對網上的消費心有疑慮,所以即使擁有上網條件的顧客,也願意傳統的選貨方式。此外,對於網上的交易,客戶或企業對網上資金帳戶的安全沒有信心。在這種情況下,要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加速培育市場.使其盡快成熱起來,從而使電子商務能健康地發展。

4.網上支付問題。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支付與結算,將來要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通過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路的連接來支付和收費。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路選用的通信平台不統一,不利於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標准不一樣,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中國的金融業亟需適應全球化進程而加快變革步伐。
5.協調統一問題。電子商務是個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保險、財稅、銀行等眾多部門和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商務活動,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實施就必須要有一定的標准和規則、統一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強有力的綜合協調組織。

6.人員素質和技能問題。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它的知識亟需普及。對我國來說,特別需要提高企業領導計算機水平,商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網路技能。

顯然,根據我國的國情和觀有條件,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把上述問題都解決了,但我們也不可能等所有問題都解決了再來發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是我國必須的、迫切的問題,因此,我們只有在發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積極促成這些問題的逐個解決。

三、解決目前電子商務問題的對策建議
1.應當把企業信息化作為電子商務的基礎。企業信息化是指應用信息技術,開發和使用企業的信息資源,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開發能力、經營水平的過程。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全球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尤其是網際網路的出現和應用的普及,使得信息技術得以迅速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標志著全球信息社會的形成,信息化成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世界潮流。九十年代以來,美國經濟持續增長,原因之—是信息技術及其相關產業的高速發展,具體體現在企業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信息技術應用的迅速普及。一方面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工業,迅速完成了產業升級;另一方面,對信息技術的運用及互聯網的擴展,拉動了計算機軟、硬體的開發和生產。「高增長、高就業與低通脹」,成為美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標志。

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當前企業信息化的工作重點是:建立和完善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管理系統,循序漸進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率先推進基礎比較好的國家重點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帶動全國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步伐。我國企業信息化的策略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企業信息化的准備。強化企業決策層對企業信息化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建立以企業信息主管(CIO)為核心的信息工作體系,研究制定企業信息化的整體規劃和技術方案,做好資金、技術和人才准備。

(2)企業內部資源的整合。按照企業內部資源管理的要求,實現基礎管理、研究與開發的信息化。藉助企業資源計劃(ERP)、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計算機輔助設計 (CAD),對研發、生產、供應、營銷、服務等環節的連接,對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資源的優化。

(3)企業外部資源的利用。通過加強企業間的供應鏈管理、客戶資源管理(CAM),密切企業與供應商、銷售商的聯系,跟蹤技術、客戶、市場,確保對市場變化的及時了解、迅速反應與競爭優勢。

(4)建立電子商業社區。企業信息化發展到一定階段,要從自身的信息化轉向於建立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業社區。通過互聯網,在同業、上下游企業間開展貿易和業務協同,以信息的實時交互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中間環節、消除信息障礙。

(5)開展電子商務。在企業內部信息資源整合的基礎上,在企業間實現信息採集、交流和共享的基礎上,以信息流向資金流、物流遞進,以信息平台向交易平台升級,積極穩妥地開展電子商務。

2.加強政府的積極參與,發揮國家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功能。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政府和企業的積極參與和推動。在發達國家,發展電子商務主要依靠私營企業的參與和投資,但政府仍需積極引導。在發展中國家,則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參與和幫助。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企業規模偏小,信息技術落後,債務償還能力低,政府的參與有助於引進技術、擴大企業規模和提高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另外,發展中國家的信息產業大都處於政府壟斷經營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沒有政府的積極參與和幫助將很難在這些國家快速地發展電子商務。

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國不僅要重視私營、工商部門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應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1)加快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電子商務是在電信網路上發展起來的。因此,先進的計算機網路基礎設施和寬松的電信政策就成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前提。在我國由於電信的壟斷機制以及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國電信服務價格過高,帶寬有限,服務不及時或不可靠等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制約因素。同時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制約因素是信息終端設備的普及率低。

從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政策和發屜速度看,隨著電子技術的,經濟的發展必然使硬體終端設備的價格下降,價格的下降必然導致硬體終端設備的普及。因此我們的硬體終端設備的發展將會在不長的時間有很大得改善。對於另一個制約因素,我國目前也正加大競爭機制政策的扶持,而且,隨著我國加入WTO的確定,在此,基於此硬體設施的基礎上,我國在發展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上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府一貫的決策、支持和引導是推廣電子商務的基礎。國家要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活動中及時制訂適於我國國情的方針政策。從我國國情出發,放寬電子商務的定義,除推進EDI和網際網路這兩種電子商務外,同時在國內大力提倡和積極推廣通過電話、傳真、電視、電子支付及貨幣傳遞系統等四種途徑的電子商務,以便從電子商務的尋求階段、訂貨及支付階段、運輸階段分別積累有益的經驗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二,建立於等開放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不少發達國家發展計算機信息網路,特別是發展Internet/Intranet的經驗,搞電信業壟斷的國家Internet的發展就比較緩慢。例如一些歐洲國家和日本。而電信業開放的美國、加拿大等國家,Internet/Intranet以及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就發展迅速。競爭的最大收益者是用戶,他們總是可以得到較好的服務和低廉的價格。電子商務推廣的快慢,是和網路使用的價格高低密切相關的。

第三,大力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統一的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平台。由於我國目前基礎建設環節薄弱的情況,導致了交易的阻礙以及電子商務應用的良性發展。所以要實現我目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必須大力建設堅實有效的電子商務基礎設施。

(2)鼓勵試點,積極引導,推動企業參與電子商務。在推廣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應鼓勵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電子商務涉及的領域眾多,形式多樣,加上中國行業和區域差別較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上的認識不統一。在這種情況下,試點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對於那些經濟比較發達、信息化程度比較高、領導重視、對電子商務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區,應鼓勵他們不失時機地發展各種方式的電子商務以發揮其示範效應,以便在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的結合中逐步擴大電子商務比重的做法。電子商務解決不了的問題先由傳統商務的老辦法解決,這樣,電子商務的起步和發展就會容易一些。在我國可以先發展沿海、東部等基礎較好的區域,然後再帶動西部。

第二,應在一些管理和經營特點比較適合電子商務發揮的領域中推行電子商務,例如計算機軟體、圖書出版、醫葯等行業。讓這些行業的企業先行動起來,獲得成功,再帶動其他企業。同時應注意推廣重點的選擇。大企業資金雄厚,上馬比較容易,但有些大企業運用傳統商務一直做的比較好,讓他一下子改變營銷方式容易遇到阻力,而有些中小企業更需要藉助於電子商務促使自己的產品走向市場。因此,也許某些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會更高一些。

對於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的試點的單位,國家應在資金、稅收、宣傳等方面給予大力的支持,從宏觀角度加強行業管理,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困難,才能保證我國電子商務實現良性發展。

(3)構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全球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將取決於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訂,它們將使電子市場中的跨邊境交易具有統—性及法律上的確定性,無論這些交易是在同一國家之內還是跨國的。在網路空間中,傳統管轄邊界不再適用,也使得兩種或更多的法律中哪—個適用於規范合同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就需要制訂通用的法律原則,來解決類似的合同問題及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只有出台地方、國家和國際法律當局所認可的、明確的、共同的法律原則,也只有當客戶、政府和公司認為電子商務與其目前進行的面對面的或紙上的交易具有同樣的確定性時,全球電子商務才能發揮出其全部潛能,中國參與全球電於商務也才有其意義。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保障問題主要有:

第一,從交易安全方面看,要制定一些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使它能夠保證網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加強數據保護,保證用戶的個人隱私權,保證用戶具有對Internet上的信息進行控制的自主權,以解決電子商務上發生的各種糾紛,防止詐騙等案件的發生,保證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單方面對交易信息的生成和修改。

第二,從電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明確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相關的電子支付制度,認可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同時還應出台對於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餘銷問題的處理辦法。

第三,此外,還有一部分法律法規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加以補充、修改和完善。這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票據法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憑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保護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權益;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如何保護網上知識產權;廣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網路廣告等。

(4)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的研究和標準的制訂。要增強人們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除了法律的制訂外,還必須加強計算機的安全技術。有關部門應組織一支精乾的安全技術研究隊伍,集中力量盡快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密碼技術、防火牆技術、認證技術、留痕技術等,並能夠隨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些技術,同時為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應著手建立相應的國家級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統。這一系統應包括國際出入口(信息海關)監控、電子交易證書授權、密鑰管理、安全產品評測認證、病毒檢測和防治、系統攻擊與反攻擊等分中心。通過各種安全控制分中心的協調作用,將電子商務交易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

為了保證網上電子商務活動物理方面的順利完成的,要建好公共電子商品導購平台,它主要涉及網路平台建設和企業信息庫建設兩方面的問題。人們發送到網路上的交易信息,必須准確、迅速地在供應商、流通商、管理部門、銀行、交通運輸等部門之間傳送,這需要各國家、各部門統一信息存儲、通訊、處理的標准和協議,具有—個協調一致的導購平台。同時,各企業的商品信息庫建設是平台的基礎,企業沒有與平台標准一致的商品信息庫,電子商務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

(5)加強人才培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在每一個領域,每—個過程都離不開人,在我國現在的電子商務中,不僅需要高新技術人員,而且需要大量的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和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因此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引進並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路、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加快我國電子商務建設步伐。國家應該鼓勵教育部門向學生普及網路知識,在有條件的學校,特別是一些大專院校經濟、貿易、計算機等專業院系開設Internet、電子商務、信息管理等選修課程,從而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社會的需要。

⑦ 目前電子商務存在哪些問題

一,電子商務立法迫在眉睫
電子商務的指數級發展百,給現行的法律體系帶來的新的挑戰;
從中國目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現狀來看度,中國制定完備的有關互聯網發展和電子商務的法律時機尚不成熟。
二,金融體系支撐不足
網上支付問題,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支付與結算的手段,因此需要有高質、高效的電子化金融服務的配合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我國金融服務的水平和電子化程度不高,網上支付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
企業內部管理和財務信息化問題,中國的企業正在改制中,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目前企業信息化的進展並道不令人滿意;
配送體系問題,電子商務應具備配送中介這一重要環內節,目前,包括一些發達國家對於配送系統都正處於開發階段,但由於國外的市場經濟發展早,因此網上商品豐富,配送系統相對完善;
社會容化信用體系問題,目前中國的社會化信用體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成熟,易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等問題。

⑧ 電商平台發展現狀與趨勢

發展現狀:

1、發展非常迅速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近幾年無論在那個國家或者地區,電子商務的發展都非常的迅速。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擁有龐大的消費群體以及先進的互聯網技術,這位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主要基礎和動力。

移動互聯網的出現加劇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發展前景,使得我國很多投資者投入到了電子商務的領域之中,這也使得電子商務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例如最為熟悉的淘寶、唯品會、美麗說等等電子商務網站之間為了加大競爭力,都開展了各種促進消費的活動。

2、物流成本影響電子商務發展

目前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就是物流問題和信用問題。因為物流具有非常不穩定的因素,首先物流成本過高,不利於相關電商的發展。其次,有些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務水平不高,這也給電商造成了重要的影響。

此外,因為物流運輸時間較長,很容易因為一些外界因素造成商品出現破損。信用問題也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原因,針對信用問題,我國出台了相關的管理條例,一些電商網站也做出了相關的管理機制。

3、企業電子商務系統不能和內部資源有機整合

企業對於電子商務的整體流程以及相關營銷手段不夠了解,這就很容易影響企業的電子商務系統建立。

發展趨勢

一、 電子商務應用呈現較高普及化、常態化趨勢。

二、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呈現產業鏈與供應鏈全流程化趨勢。

三、移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新驅動力。

四、原「寡頭壟斷」格局漸被「多元化」競爭市場替代。

五、B2C替代C2C是未來網路購物發展的必然趨勢。

六、電子商務平台與搜索引擎平台呈融合化趨勢。

七、電子商務的安全、誠信與立法等問題逐步完善。

八、本土電子商務陣營漸崛起,民族電子商務產業任重而道遠。

九、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與電子商務平台應用加速。

十、線上電子商務平台與線下實體平台呈融合化趨勢。

電商平台支付模式

1、現場交易

現場交易即買家上門提貨,現場支付。

2、貨到付款

它是商家根據提交訂單的內容,在承諾的配送時間內,一般委託合作的第三方物流快遞公司將商品送達到指定的交貨地點,雙方當時驗收商品、當時交納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該方式一般適用於較大的商家。目前,中小商家通過與快遞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後,也可以實行貨到付款,但貨到付款適用地區通常是合作快遞公司的業務范圍區域。

3、郵局匯款

到中國郵政各郵政儲蓄網點填寫匯款單,根據選項將金額匯入商家賬戶,或者郵寄匯款單給商家,由商家根據匯款單到郵政儲蓄網點辦理領取手續。

4、銀行匯款

商家通常會在某些銀行開設賬戶,買家就近選擇一家較方便的銀行,前往銀行櫃台填寫存款單,資金支付給商家賬戶。 匯款後,需要及時和商家聯系確認。

5、支票支付

用支票結賬一般選擇銀行匯款作為支付方式,盡快將支票送到商家處。 商家在支票入賬後,便可安排發貨。

6、網上銀行支付

商家會在開設賬戶的銀行開通網上支付方式,買家需有相應的銀行的某些類型的銀行卡才能開通網上銀行支付功能,進行支付。

7、第三方網上支付平台支付

使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台支付。 商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開通賬號,買家選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某種支付方式進行支付。 該支付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支持的支付方式和銀行非常多,幾乎包括國內所有的主要銀行,甚至可以支持國外信用卡支付。

其包括各銀行支持的網上銀行支付、簡訊支付、電話語言支付等方式。還可以結合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機制,在買家順利收貨後,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將資金轉入商家賬戶,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8、預付款支付

通過前面各種支付方式,一次性將較多的資金支付給商家,存入買家在商家的注冊賬號中,通過賬號預付款進行支付。

⑨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哪些方面還有待完善

電子商務立法是規范電子商務市場所面臨的一個巨大的問題、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日新月異、立法的步驟與法案的制定難度較高、立法的速度完全跟不上電子商務更新的速度、其次、電子商務問題的數量與類別繁多、立法也做不到方方面面、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導致立法難度進一步增大、還有、電子商務往往會出現許多新的方式、例如這段時間的團購等等、三年前、團購在中國並不流行、而我們也無法准確控制電子商務的發展方向等等、這都是立法所面臨的並且可能無法解決的難題、個人見解。。

⑩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有哪些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
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
。鑒於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
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
問題,除技術范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一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
》(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
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
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
的規定。前者確認了
的合法性,後者涉及
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
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
地點。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
委員會在擬訂《
》(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貿易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
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一個問題是
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藉助數據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系。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
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
。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
的問題,簽訂
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
的效力。
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
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復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
及標准。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准和依據只能是傳統貿易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貿易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
的情況下,法定的
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
規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
中心負責成立一個
審查委員會,對
行業的標准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
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准進行規范。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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