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者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一旦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需按照該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包括: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定網路安全負責人,確保網路安全保護責任的落實。
2、採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
3、實施監測和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並按法規留存網路日誌至少六個月。
4、進行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
5、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展開合作,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相關行業組織應建立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定期警示風險,支持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同時,禁止提供用於侵入、干擾、竊取網路數據的程序、工具,以及為從事此類活動的人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⑵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什麼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游手歷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薯歲。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神搜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⑶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什麼
法律分析: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