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上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可以採用網上訂立的形式,其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至於合同生效與否又是另外一方面的問題,它與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因素密切相關,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情況下,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雙方均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紙質合同和電子合同都是有效的。
㈡ 網上簽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關鍵是要有技術保障合同的真實可靠!
電子合同的技術支撐
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而且僅僅簽名有效還不夠,合同還需要證明未被篡改過。
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合同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電子合同行業現狀
當前合法電子合同,幾乎都是採用區塊鏈加密傳輸存儲,確保合同的內容不會被篡改。除了合同本身的存證以外,就是電子簽名簽章的技術有不同。
電子簽名方式主要有兩大類:數字證書方式和生物特徵識別方式。
前者需要U盾、證書等物理介質來實現身份識別,應用場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對面簽署場景以及需要留下文書類證據的場景中,數字證書方式並不能很好的實現其無紙化簽署目的,同時對於U盾等物理硬體的依賴增加使用了成本。
靜態的身份識別不能表達意願
生物特徵識別技術主要分為兩類,靜態生物識別方式以指紋、面部識別為代表,因其客觀存在的屬性,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確認」的行為;
而筆跡作為一種動態行為生物特徵,具有主動意願表達優勢,從而成為電子簽名生物特徵身份識別及行為確認的理想方式。對應到電子簽名法,就是能表達簽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寫原筆跡電子簽名
基於傳統簽名的原理,結合電子設備採集留樣保存數據的優點,提出的簽名電子化應用方案。
相比傳統筆跡鑒定,強調筆跡特徵,電子簽名受書寫載體、書寫的工具的影響,很多筆跡特徵會發生變化。從鑒定角度來講,手寫的筆跡數據尤為重要,在司法層面更有價值。
哪些因素會導致電子合同無效?
一、合同內容不合法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簽約方式不合法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真實身份: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真實意願: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名未改: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反之,不符合條件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㈢ 如何簽署的電子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一、電子合同怎麼簽才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的簽署並不同於紙質合同,不需要列印、也不需要手寫簽字蓋章。雖然全流程線上操作,但其中涉及到的角色還是挺多的,要想使得電子簽名有效,這些角色都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比如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與CA機構需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還需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來確保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最後,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還需提供存證出證服務、網路仲裁等法律服務來滿足用戶在電子合同在存儲、合同糾紛方面的各種需求。
二、電子合同生效要件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於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
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路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
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
在網路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路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路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路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
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於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㈣ 電子合同具備法律效力需要保護哪些方面
如何保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內容本身是否存在問題,這點很重要,如果合同本身存在問題,不管是電子還是紙質合同都是無效的。
其次要注意的,就是電子合同的電子公章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在《電子簽名法》中,對電子簽名怎樣簽有效是有明確規定的: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你一定要注意判斷簽名是否有效,最簡單的驗證方法是,通過放心簽在線驗簽功能進行驗證即可。
如果,公司要求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台簽訂電子合同,那可以關注下注冊過程中是否需要實名認證,以及簽名製作。不管是驗簽還是在線簽訂電子合同,放心簽都可以滿足需求!
第三要注意的事,就是電子合同的保存。這一點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規定》的第十一條中,詳細的列出了如何處理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問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准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另外,我們可以看下《規定》的第十九條,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這一條可以說和放心簽電子合同在線簽署的流程是一樣的,使用的技術也是一樣的。
在放心簽,如果是合同發起方,那麼在放心簽官網注冊帳號並登錄,完成身份認證後,就可以發起合同了,發起方完成簽署後,就可以通過簡訊將簽署邀請發送給另一方(或幾方),對方通過點擊邀約簡訊內的鏈接,進入網頁版,查看合同內容無誤後,完成身份認證,就可以在線簽署。各方都簽署無誤後,系統會生成CA證書,並加蓋時間戳,有效保證合同內容不會被篡改。
保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放心簽電子合同服務平台是你比較好的選擇!
㈤ 網上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網路合同有,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是有效的書面形式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㈥ 網上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合同生效的條件是雙方自願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法律上即使是口頭合同,只要能夠證明雙方是自願訂立合同,也是生效的。網路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相關構成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網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意思表示的認可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認定的。
法律分析
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路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路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律價值相近的規范。原因有: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因此,通過互聯網簽訂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時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㈦ 網上簽訂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網上簽訂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其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能力與資格且在上面已經簽署,合同內容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合法合理的,合同也不存在其他無效的事由的,該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㈧ 在網上簽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力。可以參考電子簽名法。
㈨ 網路簽的合同有沒法律效應
首先,通過網路簽署的合同在某些范圍內是有效的。只要能確定合同是其本人簽署的。
以他人的名義簽署的合同無效。即便母親是她的監護人,但是當他成年,母親就不再對他富有監護責任。以他人名義簽署的合同不是簽署姓名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視為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