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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微信的網路安全法規

發布時間:2022-05-19 11:29:20

1. 關於網路安全有些什麼法律

· 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996年4月原郵電部頒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查閱,復制,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路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接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1996年4月郵電部電信總局下發《關於加強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網路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微信用戶違反網路安全法會怎麼

經歷兩年時間的立法過程後,《網路安全法》終於正式生效。
兩年前我讀過發布的第一版草案,和草案相比,現在的正式版在細節上精確了不少,比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和不同場景、違反的處罰金額等等。但它仍然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因為有許多沒有定義、含糊的地方。
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在昨天答記者問說,《網路安全法》的配套法規制度標准還在抓緊制定中,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辦法、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網路關鍵設備、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和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等。
目前來看,已生效的《網路安全法》會帶來什麼變化呢?第一個變化可能是實名,中國互聯網上的每一個可發布信息的角落,只有驗證了你是誰後才能提供服務。
幾乎所有網站都需要你提供身份信息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真實身份信息」,一般指姓名+身份證號,目前有一些網站用手機號作為身份信息,不確定這樣的做法是否行得通,雖然按相關規定手機號確實是實名的。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企業不得收集與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但按上面這條的意思,真實身份信息是任何一家國內經營企業可以且有必要收集的。
我對自己身份證號的隱私已經不抱任何希望。
你需要時刻關注網上的個人身份信息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3. 什麼是微信十條 微信十條內容全文介紹

微信十條是哪十條 微信十條內容全文介紹
網信辦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2021年發布實施的網路安全法律法規的全稱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一個網路化的時代,生活的各個部分已經離不開網路了。但是這也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已經通過網路犯罪得手了。為此我國特意出台相關的法律即網路安全法。

5.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關於微信的網路安全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6. 網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7. 微信使用規范

微信個人帳號使用規范
一. 原則
1. 為維護微信平台綠色網路環境,更好地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及良好的用戶體驗,騰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騰訊服務協議》、《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制定《微信個人帳號使用規范》(以下簡稱「本規范」)。
2. 微信用戶在使用微信帳號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騰訊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用戶協議規則,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配合有權機關維護微信用戶及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
3. 若你對本規范的理解和執行有任何疑惑或爭議,可告知我們,我們將根據有關規則予以解釋或處理。

二. 使用規范
1. 行為規范
用戶在使用微信軟體(以下簡稱「本軟體」)的過程中不得進行影響用戶體驗、危及平台安全及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一經發現,騰訊將根據違規程度對微信帳號才去相應的處理措施,並有權拒絕向違規帳號主體提供服務。如:限制與該主體相關帳號功能、封禁與該主體相關帳號等。微信個人帳號行為規范包括以下內容: 1.1 軟體使用規范:
1.1.1 軟體的獲取:用戶應通過微信官網、騰訊其他官方渠道(如應用寶)或經騰訊授權的第三方(如蘋果公司App Store)獲取微信官方版本客戶端;
1.1.2 合法使用軟體。除非法律允許或騰訊書面許可,你使用本軟體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1.2.1 刪除本軟體及其副本上關於著作權的信息;
1.1.2.2 對本軟體進行反向工程、反向匯編、反向編譯,或者以其他方式嘗試發現本軟體的源代碼;
1.1.2.3 對騰訊擁有知識產權的內容進行使用、出租、出借、復制、修改、鏈接、轉載、匯編、發表、出版、建立鏡像站點等;
1.1.2.4 對本軟體或者本軟體運行過程中釋放到任何終端內存中的數據、軟體運行過程中客戶端與伺服器端的交互數據,以及本軟體運行所必需的系統數據,進行復制、修改、增加、刪除、掛接運行或創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插件、外掛或非經騰訊經授權的第三方工具/服務接入本軟體和相關系統;
1.1.2.5 通過修改或偽造軟體運行中的指令、數據,增加、刪減、變動軟體的功能或運行效果,或者將用於上述用途的軟體、方法進行運營或向公眾傳播,無論這些行為是否為商業目的;
1.1.2.6 通過非騰訊開發、授權的第三方軟體、插件、外掛、系統,登錄或使用騰訊軟體及服務,或製作、發布、傳播上述工具;
1.1.2.7 自行或者授權他人、第三方軟體對本軟體及其組件、模塊、數據進行干擾。
1.1.3 騰訊有權對前述行為進行獨立判斷,並對相關違規帳號進行處理。常見的行為有:使用搶紅包插件、外掛、軟體或系統;使用微信多開插件、外掛、軟體或系統;使用微信皮膚修改插件、外掛、軟體或系統;使用一鍵轉發插件、外掛、軟體等。
1.2 注冊使用行為規范:
1.2.1 獲取微信帳號的渠道:用戶須通過微信官方客戶端注冊微信帳號;
1.2.2 用戶須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手機號碼進行微信帳號注冊。注冊過程中需進行簡訊驗證並綁定一個有效的手機號碼;
1.2.3 用戶不得惡意注冊使用微信帳號,如頻繁注冊、批量注冊微信帳號、濫用多個微信帳號、買賣微信帳號及相關功能的行為。 1.2.4 用戶不得利用多個帳號主體或控制多個微信帳號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行為,不得採取各種技術手段惡意繞開或者對抗平台規則。 1.3 訪問行為規范:
為了保護用戶帳號安全,騰訊有權對訪問異常的行為進行獨立檢測判斷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以下是騰訊對不同類型訪問異常行為的處理方案:
1.3.1 登錄異常:對於注冊後長期沒有登錄或者注冊後長期無任何訪問記錄的帳號,為保護用戶帳號安全,騰訊將限制其登錄功能,用戶需激活帳號後才能正常使用,激活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驗證簡訊驗證碼等;
1.3.2 打招呼異常:對於在打招呼場景設置展示或者發送違規內容(詳見「2.內容規范」)以及打招呼頻次、地域存在異常的行為,騰訊將根據情節對違規帳號進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並有權公告處理結果;
1.3.3 解封異常:對於在申請自助解除封號過程中異常行為,如批量申請解封、通過機器指令申請解封、提交虛假資料、虛構好友關系以及利用第三方網賺平台解封等行為,騰訊將根據情節對解封帳號進行再次封號或者永久封號處理;對違規輔助他人解封的帳號進行短期或長期封號處理。
1.4 數據獲取、使用規范:
為了保護用戶數據安全,騰訊禁止微信用戶從事以下違規行為:
1.4.1 未經其他微信用戶明確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戶如實披露數據用途、使用范圍等相關信息的情形下復制、存儲、使用或傳輸其他微信用戶數據,侵害其它微信用戶合法權益的;
1.4.2 要求其他微信用戶共享、提交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等)才可使用某種服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如填寫個人信息後進行算命、披露個人信息後才能加入群聊等;
1.4.3 將其他微信用戶微信號、名稱、QQ號、手機號、電子郵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用於任何未經用戶及微信平台授權的用途的;
1.4.4 企圖進行反射查找、跟蹤、關聯、挖掘、獲取用戶微信號、名稱、QQ、手機號、電子郵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2. 內容規范
微信用戶需要遵守《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送的內容如違反相關規定,一經發現,騰訊將根據違規程度對微信帳號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有權拒絕向違規帳號主體提供服務。如:刪除違規內容、限制與該主體相關帳號功能、封禁與該主體相關帳號等。所謂違規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2.1 侵權類內容
2.1.1 主體侵權
2.1.1.1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商標,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或商標專用權;
2.1.1.2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
2.1.1.3 冒用身份,使用他人特徵性信息,足以誤導其他微信用戶的。例如:微信帳號昵稱為某公司著名游戲產品名稱,且在個性簽名中暗示或明示其為該游戲產品的客服人員。
2.1.2 內容侵權
2.1.2.1 發送或傳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如發送或傳播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內容的;
2.1.2.2 未經授權發布他人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微信號、照片等個人隱私資料,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
2.1.2.3 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或者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榮譽,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等合法權益的;
2.1.2.4 未經授權發布企業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2.1.2.5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2 色情及色情擦邊類內容
2.2.1 發送或傳播涉黃內容的,包括但不限於招嫖、尋找一夜情、性伴侶等內容的;
2.2.2 發送或傳播情色文字、情色視頻、情色圖片、情色漫畫等內容的,但不限於上述形式;
2.2.3 發送或傳播色情擦邊、性暗示類信息內容的。
2.3 暴力違法內容
2.3.1 發送或傳播人或動物自虐、自殘、自殺、被殺、致殘以及槍擊、刺傷、拷打等令人不適的內容的;
2.3.2 發送或傳播誘導他人自虐、自殘、自殺或教唆他人進行犯罪行為等內容的;
2.3.3 發送或傳播針對未成年人的暴力或虐待內容的;
2.3.4 發送或傳播吸食注射毒品或違禁葯品等令人不適的畫面內容的;
2.3.5 發送或傳播銷售模擬槍、弓箭、管制刀具、氣槍等含有殺傷力武器內容的;
2.3.6 發送或傳播以鼓勵非法或不當方式使用為目的而描述真實武器內容的。
2.4 賭博類內容
2.4.1 發送或傳播賭博邀請、脅迫或誘使他人參賭等涉賭內容的;
2.4.2 出售賭博器具,介紹賭博規則和玩法,傳授賭博(千術)技巧、方式、方法等賭博相關內容的。
2.5 危害平台安全內容
2.5.1 發送或傳播釣魚網站等信息,誘使用戶上當受騙蒙受損失;
2.5.2 發送或傳播病毒、文件、計算機代碼或程序,可能對微信的正常運行造成損害或中斷。
2.6 涉黑涉恐類內容
2.6.1 發送或傳播替人復仇、收賬等具有黑社會性質的信息;僱傭、引誘他人從事恐怖、暴力等活動;拉幫結派,招募成員,對社會秩序構成潛在危害的內容。
2.7 非法物品類內容
2.7.1 發送或傳播買賣發票、假煙、假幣、贓物、走私物品、象牙或虎骨等野生動物製品、毒品、竊聽器、軍火、人體器官、迷葯、國家機密等非法物品內容的;
2.7.2 發送或傳播違法辦證刻章、代辦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結婚證、戶口本、學歷學位證明等證件等內容的;
2.7.3 發送或傳播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醫保卡套現、手機復制卡等內容的。
2.8 欺詐信息類
2.8.1 類似廣告形式的欺詐信息。如明顯虛假誇大使用效果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葯品、成人用品類信息以及其他假冒偽劣商品等內容的;
2.8.2 類似傳銷形式的欺詐信息。所謂類似傳銷形式,是指通過發展人員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地按照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等與傳銷行為類似的形式。如多級分銷、高額返利等內容;
2.8.3 以獲取他人個人信息和數據為目的發布的欺詐信息。如冒充親友騙取他人信息的;以組織某種活動的名義,要求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
2.8.4 其他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發布的欺詐信息。如網賺、中獎類信息、付費陪聊等。
2.9 不實信息類內容
本規范所稱的不實信息,指沒有相應事實基礎,通過捏造或扭曲事實、隱瞞真相而產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2.9.1 涉及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政治類不實信息;
2.9.2 煽動國家、地區、民族、種族、宗教間仇恨、歧視、誤解,損害善良風俗的不實信息;
例:今天上午日本發生9.0級地震,安倍晉三不幸遇難!是中國人就挺起!!擴散出去!!!
2.9.3 擾亂社會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不實信息;
例:震驚:在中國吃豬肉等於自殺 !!
急急急請告訴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鮮了。 請火速轉發
2.9.4 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實信息;
2.9.5 與生活常識、公眾話題相關的不實信息;
2.9.6 與騰訊相關的不實信息,或者未經騰訊官方確認、披露或准許而發布的信息;
例:未經許可發布的微信新功能信息。
2.9.7 其他不實信息。
2.10 誘導分享、誘導關注類內容
2.10.1.1 利誘用戶分享:分享後對用戶有獎勵。包括但不限於:邀請好友拆禮盒,集贊,分享可增加一次抽獎機會等;
2.10.1.2 脅迫、煽動用戶分享:用誇張、詛咒性質言語來脅迫、引誘用戶分享。包括但不限於 :「不轉不是中國人」「請好心人轉發一下」「轉發後一生平安」「轉瘋了」「必轉」等。 2.10.2 特殊識別碼、口令類信息由第三方軟體、網頁或中斷生成的具有識別、標記功能的特殊識別碼、口令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對用戶造成誘導、騷擾、以任何形式未經過用戶同意以欺騙手段獲取用戶關系鏈等用戶個人數據和隱私信息的特殊字元集、特殊標識、特殊代碼以及各類口令等 2.10.3 騷擾及垃圾信息除前述違規內容之外,其他侵擾用戶安寧、造成用戶使用體驗減損或者影響軟體正常使用和運行的騷擾及垃圾信息,如批量發送的、由機器生成的或傳播明顯異常的非正常通信需求相關的內容。 2.10.4 其他違反與騰訊簽訂的、任何形式的服務協議、平台協議、功能協議的不良信息。如微信帳號買賣或租用、微信群買賣或租用或商業化使用等內容。
2.11 其他違法違規內容
2.11.1 發送或傳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如未取得法定許可證件或牌照,未獲得在先行政許可,未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違規發布或傳播相關內容的,包括但不限於違規發布葯品或醫療器械推廣內容、違規發布證券或期貨等投資類有償咨詢內容以及違規發布煙草宣傳內容等;
2.11.2 發送或傳播其他違反與騰訊簽訂的、任何形式的服務協議、平台協議、功能協議的內容。如垃圾信息、騷擾信息、微信帳號買賣或租用、微信群買賣或租用、用戶關系鏈獲取或商業化使用等內容。
3. 支付規范
3.1. 在微信平台使用支付功能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開展,不得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或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協助。
3.2. 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阻礙、妨礙或影響微信用戶使用微信支付等騰訊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也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任何便利或協助。
3.3. 用戶使用微信支付等騰訊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需遵守《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等服務協議和平台規則。
4. 處理規則
4.1.騰訊有權對上述行為或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4.2.對於違反本規范的微信個人帳號,一經發現,騰訊將根據情節進行刪除或屏蔽違規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並有權公告處理結果。
4.3.在微信群中實施違反本規范之行為的,一經發現,騰訊將根據情節對該微信群及該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違規行為的實施者進行刪除或屏蔽違規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並有權公告處理結果。微信群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對微信群進行管理,以合理的注意義務規范群組行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三、投訴、申訴機制
1. 違規投訴機制
1.1 投訴內容:違反行為規范、內容規范(侵權類內容除外)、支付規范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內容的。
1.2 投訴方式:你可以通過微信客戶端進入投訴頁面進行投訴。
2. 侵權投訴機制
2.1. 投訴內容:內容規范中所述的「侵權內容」,如: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2.2. 投訴方式:如果微信用戶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通過手機微信客戶端進入投訴頁面進行侵權投訴。
3. 申訴機制
3.1. 申訴原因: 微信用戶因違反本規范而被採取相關處理措施的,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向騰訊提交符合法律法規及騰訊要求的證明材料向騰訊申訴。
3.2. 申訴方式:
3.2.1. 因違反本規范下的「行為規范」或發布違法違規內容而被處理的,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申訴:
3.2.1.1. 電話客服:0755-83765566;
3.2.1.2. 在線客服:訪問kf.qq.com-> 微信->帳號保護->微信帳號服務。
3.2.2. 因侵犯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而被處理的,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電腦訪問weixin110.qq.com->投訴維權->微信號侵權行為->《微信個人用戶侵權投訴反通知指引》

四、遵守當地法律監管
你在使用微信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當地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尊重當地的道德和風俗習慣。如果你的行為違反了當地法律法規或道德風俗,你應當為此獨立承擔責任。
微信用戶應避免因使用本服務而使騰訊捲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則騰訊有權暫停或終止對你的服務。

五、免責聲明
微信用戶明確了解並同意:
關於微信服務騰訊不提供任何種類的明示或暗示擔保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等。你對微信服務的使用行為必須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本使用規范是在保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公序良俗,以及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為打造綠色、健康、優質平台的更高目標而制定的,騰訊在能力范圍內盡最大的努力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規做出判斷,但是並不保證其判斷完全與司法機構、行政機關的判斷一致,為此產生的後果微信用戶及運營者已經理解並同意自行承擔。

六、動態文檔
本使用規范為動態文檔,我們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更新或產品運營的需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並更新,你應能反復查看以便獲得最新信息。

七、 相關協議鏈接:
《騰訊服務協議》
《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
《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
《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范》
《微信朋友圈使用規范》

8. 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各路謠言不要傳

造謠動動嘴,辟謠跑斷腿。造謠或傳謠極易引發社會恐慌,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傳播謠言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違法有害信息不可發

微信平台由於用戶基礎大,傳播面廣,違法有害信息一旦傳播影響更為惡劣。我國各類法律法規,對禁止利用互聯網路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廣大網民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可「越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3非法經營不可為

隨著微信的興起,各種類型的「微商」應運而生。「微商」因為商品渠道不正規、產品品控不嚴格屢遭詬病。更嚴重的是,某些特定商品需要銷售資質方可銷售,擅自利用微信平台銷售已涉嫌違法,嚴重者構成犯罪。

1、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2、銷售香煙

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煙,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

3、代購醫療物品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今年2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凈網2018」專項行動,本著對社會、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路社會治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努力建設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平安網路,為廣大網民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同時,廣大網民應知法、懂法、守法,時刻謹記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並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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