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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量刑

發布時間:2022-09-23 11:32:23

A.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最高量刑

關於拒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有關認定問題

為了保障網路系統安全和網路信息安全,網路安全法和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必要的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為督促有關網路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好監管責任,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義務,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解釋》特別注意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銜接和協調,對拒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有關認定問題作了明確: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本罪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認定問題。網路服務提供者,一般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服務的機構和個人。本條根據其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將其分為三類:一是網路技術服務提供者,即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提供者;二是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即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購物、網路游戲、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三是網路公共服務提供者,即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提供者。

《解釋》第二條明確了本罪中「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認定問題。網路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結合執法司法實踐情況,本條明確了三方面問題:一是監管部門的范圍,包括網信、電信、公安等依法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二是責令整改的形式,必須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作出。三是對是否「拒不改正」應作綜合判斷,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對於確實因為資金、技術等條件限制,沒有或者一時難以達到監管部門要求,不能認定為「拒不改正」。

《解釋》第三條至第六條明確了本罪的四類入罪標准。第三條明確了「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入罪標准,主要從違法信息傳播數量和傳播范圍兩個角度規定了數量標准。第四條明確了「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入罪標准,主要從用戶信息數量和造成後果兩個角度作了規定,特別注意與「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持銜接和協調,將用戶信息區分為高度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一般信息,數量標准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標準的十倍掌握。第五條明確了「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入罪標准,主要考慮涉及刑事案件的重大程度、證據滅失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因素作了規定。第六條明確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入罪標准,主要考慮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打擊網路黑灰產業鏈條的需要以及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等因素作了規定。特別是為了落實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路日誌和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將「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情形規定為入罪標准之一。

B. 買個人信息多少條定罪

買個人信息50條以上就可以定罪。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網路安全法量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C. 買賣實名微信,和不實名有什麼分別量刑標准

近日,某公司以「提供賬號密碼,授權後即送手機」的手段獲取被害人的微信賬號密碼,登錄後便修改密碼,同時刪除微信好友,解綁銀行卡。通過上述手段,該公司共非法獲取400餘個微信號,隨後將這些微信號出售給國內外的買家,在短短的20天里成功售出200餘個微信號,銷售額高達10萬余元。目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在網上以「微信號買賣」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在搜索結果出現了不少賣微信號的網站。隨機點進其中的一個網站,網站的首頁上就寫著「批發零售各種微信號」「國內號、國外號、私人號、滿月號」,五花八門。是否實名制、注冊時間長短等不同種類的微信號價格也各不相同。正常使用微信號的客戶會自己去注冊,不需要購買,買微信號的大多是互聯網黑產從業者。而倒賣微信號只是地下黑灰色產業鏈中的一環。
我: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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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需明確何為公民個人信息。《網路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在《刑法》領域,《刑法》保護的范圍更廣。基於此,《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從而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那麼,微信號中是否包含公民個人信息呢?微信不僅作為一種通訊工具,同時還具備社交、支付等功能。按照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實名的個人支付賬戶通過微信收錢、使用零錢發紅包等功能會受到限制,無法正常使用。所以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的微信號都會進行實名認證,那麼實名認證的微信號中就包含了許多個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等。此外,根據《解釋》的規定,若能從用戶分享的朋友圈動態中識別特定人身份、反映特定人活動情況的,也視為公民個人信息。所以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微信里其實已經包含了用戶的個人信息。故大量倒賣個人微信號將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該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
為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切實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兩高出台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常見的行為即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從實踐來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竊取、購買、收受、交換和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較易理解,即將真實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並獲得利益的行為。
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向不特定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基於信息技術發展的現實需要,現有法律為個人信息交易和流動留有一定空間。《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以及《解釋》第3條第二款都明確了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據此,經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處理,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不能納入刑事規制范圍。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向被害人謊稱提供微信賬號密碼供其授權即可贈送手機,被害人因利誘如實提供了微信賬號密碼。公司以該種方法獲取了被害人的微信賬號密碼,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該公司獲取密碼後便登錄微信號同時修改密碼,刪除微信好友,解綁銀行卡後進行出售。若在解綁銀行卡時,對微信號的實名信息也進行了刪除,且清空了朋友圈,則該種無好友、無朋友圈、無實名信息的微信號被稱為「白號」。「白號」中並未包含原微信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出售「白號」並不會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不構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故出售的行為不能評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若出售的微信號中仍含有原微信持有人的實名信息,未進行匿名化處理,則可能構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簡而言之,若買賣的微信號中包含了原始持有人的個人信息且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若買賣的是不包含個人信息的「白號」,則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下游買家購買微信號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用於微信賭博、詐騙等。若行為人在售賣微信號時即知曉下游買家購買微信號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則還可能構成下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3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D. 關於追訴期:25年才破案的殺人案,對起訴判刑有影響嗎

人25年破案被捕,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當時已經報案就不是追訴時限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編輯於 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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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侵犯公民信息3萬條判多少年

侵犯公民信息3萬條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網路安全法量刑擴展閱讀

案例: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湖北省巴東縣農村商業銀行沿渡河支行徵信查詢員)的徵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沖、耿健美(提供的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的銀行專用網路,在該行附近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3萬余條。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連光輝的徵信查詢ID號、密碼及被告人李楠、盧惠生(德州銀行濱州金廷支行行長)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的銀行專用網路,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分兩次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2萬余條。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利用李濤(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商業銀行徐溜支行職工)的銀行徵信查詢ID號及密碼及被告人李楠、盧惠生提供的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專用網路,在該行南面的停車場內,使用電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近3萬條。

被告人韓亮、鄧佳勇獲得徵信查詢ID號、密碼並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韓世傑等人使用,雙方通過被告人陳莎莎中轉租金、傳遞密碼。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將查詢獲得的上述公民個人銀行徵信信息出售給他人,向被告人韓亮、李沖、李楠支付了相關費用。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韓世傑、曠源鴻、韓文華、韓亮、鄧佳勇、李楠、陳莎莎、盧惠生、李沖、耿健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韓世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曠源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韓文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韓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F. 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將受到處罰嗎

據報道,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指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即使尚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網路安全法》予以處罰。 即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G. 《密碼法》、《網路安全法》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何指導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講,《密碼法》是用於調整密碼技術應用管理的法律規范,而《電子簽名法》是用於調整密碼技術在某一方式上進行應用管理的法律規范。因此,前者是一般法,後者是特別法,前者是上位法,後者是下位法。有了《密碼法》,《電子簽名法》得到了上位法源的支撐,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在基礎性法律上取得了明確的依據。

《密碼法》的出台意味著國家政策重點開始轉變、監管環境愈發趨嚴,將更重視社會影響和風險控制,以法規、文件、窗口指導等方式加強對電子合同平台的管理。

《網路安全法》:隨著《網路安全法》及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實施後,以用戶敏感信息牟利的行為有了法律依據的量刑標准。

因此,企業保護用戶信息的意識應當增強,尤其是在選擇電子合同服務商時,盡量選擇安全等保級別高、技術資質多的服務商,否則,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企業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數字認證的電子合同基於國產密碼演算法的高安全級加密防護,能夠阻斷任何未授權的操作行為,確保合同簽署過程中身份信息安全、合同文件安全、數據傳輸安全、業務信息安全。數字認證在身份認證方面的深厚技術積累,也可以有效地保障用戶個人隱私信息不被泄露。

H. 網紅天佑為什麼判刑了

沒有判刑,被封殺了。

2018年2月12日,李天佑在直播當中用說唱形式,詳細描述吸毒,被《焦點訪談》點名,國家網信辦將其納入黑名單,並實施跨平台封禁。

李天佑,又名MC天佑,1994年8月10出生於遼寧省錦州市,中國內地MC男歌手、影視演員、網路主播。

早年經歷

1994年8月10日,李天佑出生在遼寧錦州一個普通工人家庭。李天佑初中未畢業就輟學,之後被父母送去職高,但最終也沒有讀下去,開始在社會上「瞎混」,此後李天佑賣過烤串,倒騰過二手車,開過檯球廳,做過網吧里的收銀員。

從2011年開始閑暇時喜歡聊天的他,就坐在電腦前跟幾十個網友「胡咧咧」,期間交了一個女朋友,但沒過多久,女朋友跟著一個開寶馬的「成功」男人走了,這段經歷後來就成了他喊麥作品《女人們你們聽好了》的靈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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