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㈡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特征如下: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㈢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哪些权利特征出现了淡化或弱化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在交易中,除商业秘密等极小一部分外,绝大多数是产权人控制不了的。而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又只有在广泛的传播中才能获得利益。如有人盗版或作品被随便传播,又控制不了。
㈣ 网络知识产权是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着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
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的保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
1、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
2、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
3、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
4、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
5、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网络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一部份内容: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国互联网合法的网络产权资源,由国家权威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推出,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先注先得”原则,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且与已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和网络资源的注册实施对接,对每个申请注册的网络资源进行查询比对,审核中出现与工商登记名称、商标信息产生相关性,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各省授权机构进行告知跟进处理。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识产权局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知识产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网店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范围是怎样的
㈤ 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
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2、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哪些权利特征出现了淡化或弱化现象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着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着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中国是缺位的。例如,着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㈦ 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着作权作为新型的着作权,很多人对它都不了解,我们想要了解网络着作权首先要从它的特征入手,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网络着作权的特征。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着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着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着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着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方面着作权的地域性是指着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着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着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着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着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着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着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方面着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着作权。[5]由于着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着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着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着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着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着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着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着作权类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