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网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其只是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出的采用竞价方式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互联网上采用竞价方式的电子商务类型有两种: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另一种即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即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向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交易平台,让其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拍卖公司独立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拍卖法》。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市场,其本身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交易的一切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因为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状态,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而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答案补充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较普遍的观点是: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网络拍卖活动中,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其基于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这种居间只起信息传递的作用,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 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
2. 竞价与拍卖有什么区别吗 法律上面或者备案方面
你问的是竞买会和拍卖会吧?举办拍卖需要有拍卖资质!需要到工商,文物等部门去备案!竞买会不用!当然档次也比不上拍卖会
3. 竞拍、竞买、拍卖有什么区别
我觉得这三个都一样,都是竞争性的去参与,拍卖传统意义上就是 谁给的钱多 东西就给谁,这是高价拍卖 或者是高价竞拍,是设定一个起步价,慢慢往上叫,价越叫越高!
那么有高价竞拍,也有低价竞拍,低竞拍也有两种玩法,一是 像淘宝 易趣的 一元竞拍 即起步价很低,如果没人往上叫 那么这个东西就一元拍得。第二种玩法,是规定在一个竞拍范围内 谁给的价格最低并且是唯一 这个东西就归谁。这个和淘宝的一元竞拍一样是有时间限制,即在某一规定时间内。如果商品竞拍时间是 9月1日到9月5日,也就是如果你出的价格到9月5日结束你的价格还是唯一最低 那你就获胜!
目前这种模式在国内网上不是很多,报纸上和电视上到是经常见 ,都是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出价。
央视网站曾经好像玩过这个,目前千龙网好像开了一个低拍频道
在千龙网上没看到连接,但域名是千龙的 http://51dipai.qianlong.com 应该是刚上线不久
他们现在可以免费竞拍
4. 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较而言有哪些优势
最主要的优点是:公正、透明度更高、传播的受众更多更广。
5. 互联网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有哪些好处
近几年来,中国互联网高速发展,传统行业的经营模式变得岌岌可危。为了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优化合理,“互联网+”的新概念孕育而生。在此大时代背景下,国内发展历史悠久的拍卖行业也自然逃不掉变革的宿命。网络技术进入拍卖所引起的变革,已经影响了拍卖行业和拍卖市场的进程。为各拍卖公司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拍卖行业将现新格局。
那么,互联网拍卖到底能解决哪些痛点?
1、准入门槛降低,可以使更多的普通人参与到拍卖行业中,原来的拍卖行,对拍品的要求很高,很多藏家/权属人很难参与进来,同时对于竞拍人的要求也比较高,主要面对的还是中产阶级以及富人阶级。互联网拍卖平台的建立,一端打通了卖家,让那些手里有资源的人,把资源放到平台。另一端打通了买家。让稀有资源让更多人看到,并且参与到拍卖中来。
2、资源流通速度加快,配置更加合理化。在传统的拍卖行业中,资源的流通配置速度相对较慢,一些罚没/处置的资源需要很长时间才可以变现,导致了这一块资源变成了经济发展的阻滞。互联网拍卖平台的建立可以加快资源的流通速度,是其配置更加合理化。
3、互联网的发展是透明的,全名参与的,所以在过程监管方面,相比传统的拍卖行,会更加的严格。促使相关行业的正规发展。
当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互联网拍卖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随着科技的发展,如何结合新技术为我所用,提高用户体验,同时保障交易安全,都是需要下足功夫的。
6. 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买的区别,举例说明下
古玩市场本身就是炒起来的,你想在网上卖出拍卖价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网上拍卖的出手渠道只局限于一些普通百姓,一些高端买家根本不会再网上去竞拍这些藏品,否则实体拍卖公司早就已经倒闭破产了,实体拍卖公司跟多的是用炒作方式把藏品炒到天价让那些高端买家购买,说白了就是人家有人脉,藏品只面对有质量的有钱人,而网拍则是面向大众,就好比人家买辆法拉利跟小孩买个玩具一样,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法拉利还不如一辆几万或十几万的车来的实在。
7. 竞卖和拍卖有什么区别
拍卖只强调卖方,强调把东西卖出去着一个过程
竞卖强调买方,且强调买方的激烈竞争状态,不但有一个买卖的过程,还强调了这一个过程的状态
8. 比较司法拍卖和拍卖会的异同
您好,司法拍卖和拍卖会还是不一样的,拍卖会可以拍卖任何东西,拍卖师是拍卖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拍卖会包括司法拍卖,但不是所有的拍卖会都是司法拍卖,也有个人委托处置的。
而且现在也从原来的线下拍卖,现在转到了线上拍卖为主了,公正透明,而且受众面积大
9. 网上拍卖与现实拍卖有什么异同,作为拍卖者如何进行风险规避
目前,国内有很多人的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只是利用了网络这一媒介,只是拍卖活动载体的改变,至少其本质上是具有传统拍卖的特点的,所以网络拍卖应该属于拍卖,是可以或应该适用《拍卖法》的。但事实是:这两者无论是从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还是拍卖程序上都有着极大的差别。 网络拍卖的交易模式采取的是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在网络拍卖中,由卖方在网络服务商(指技术平台提供商或网络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登录商品,在竞价(出价)截止时间前,买方通过在线递交价格(买方愿意出的价格)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物品进行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正向竞价和逆向竞价,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另外还有其他交易方式,如: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等②,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
10. 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劣势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缺点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
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
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