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政府網路監管
您好!各地政府紛紛開通官方網站、微博,群眾通過網路平台監督政府工作和行為。對於這種網路監管政府的形式,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對此,我們應該怎樣看待呢?
網路監管政府,是在互聯網技術迅速發展以及廣泛普及的社會背景下出現的一種新型監督政府的形式。任何新事物的出現都會成為人們熱議的對象,對這種形式的褒貶之聲,從它出現之時起就未曾停止過,因此支持和反對兩種聲音的對峙也是極其正常的。但我認為,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網路監管政府這一現象。從目前的社會事實看,網路監管政府,利弊共存,但總體來看,利大於弊。
從積極的一面來看,首先,網路監管政府,能夠增強對政府監督的輿論壓力,規范政府行為。網路具有強大的聚合力,普通公眾藉助網路擁有了表達權,能夠在短時間內形成強大的輿論。因此,通過網路,政府的行為將處於億萬民眾的監督之中,這會在無形中加大政府背負的輿論壓力,從而自覺規范政府行為,減少不合理、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其次,網路監管政府,能夠真實地反映民意,促進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眾性。透過網路平台,公眾的意願和看法可以更真實、充分地表達。傳統的媒體會存在曲解民情、民意的行為,而真實輿論、呼聲卻得不到傳達。同時,網路的匿名功能使得網民在表達個人意見時不必有所顧忌、有所擔憂。這種「無記名投票」式的寬松、自由環境,便於人們暢所欲言、直抒胸臆。政府如能夠充分利用網路平台了解民眾心聲,就能廣泛獲取真實民意,確保各項決策的制定更切合實際、更符合民心。
此外,藉助網路平台的互動性,政府可以將其作為虛擬的服務大廳,及時做好政務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網民監督,以維護政府形象和提高政府公信力,從而促進服務性政府建設。
但網路監管政府,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虛假信息的泛濫。它妨礙人們獲得真實信息,導致人們形成與現實不相符合的意見,嚴重的還會使人們產生思想上的混亂和極端的行為。網上存在不少發泄情緒的偏激言論。如果在「監督」的過程中,偏激或者極端的情緒化觀點佔了上風,無主見的群體成員的情緒就會受到影響,被偏激的觀點所感染,造成人多勢眾的局面,原本的輿論監督就會變成非正常的輿論暴力。
因此,為了使網路這種新型監督政府的形式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我們必須揚長避短,採取措施消除網路監督中存在的問題。為此,政府要做好網路平台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維護好網路言論環境,對於不真實信息以及惡意煽動性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同時,網民也要增強自律意識和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發表、不相信、不傳播虛假信息,避免成為別有用心之人的輿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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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6種: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
①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②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
③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
①對行政機關適用的;
②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2)政府監督網路模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監督的具體表現
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的方式有五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二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的過程實行監督;
三是通過推薦優秀黨員幹部擔任政府重要職務來實現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四是通過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來實現黨對政府公職人員的領導和監督;
五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實行監督。
㈢ 目前我國針對網購平台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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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網上零售額逾9萬億元,網購投訴同比增長126.2%
網上買買買 安全第一條(大數據觀察)
核心閱讀
一年一度的「雙11」電商大促、「雙12」購物節銷售火爆,拉近供需對接,凸顯市場強大活力。在網路消費快速發展的同時,產品虛假宣傳、泄露用戶隱私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針對這些新問題如何實現有效監管?未來還需採取哪些措施減少消費者煩惱、進一步釋放網路消費潛力?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路購物用戶規模達6.39億,較2018年底增長2871萬,占網民整體的74.8%。據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網上零售額90065億元,比上年增長23.9%。網路消費發展至今,出現了哪些新現象?針對網購中的新問題,監管跟上了嗎?
790多萬條
「雙11」期間中消協收集消費維權類信息
「退貨早已寄出,但退款遲遲不到賬。」楊先生在某網店購入一台顯示器,收貨後發現功能達不到預期,便提交退貨處理。在完成退貨3天後,楊先生還沒收到退款,便咨詢電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將1930元退回網店。
楊先生聯系網店要求退款,但是網店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託。楊先生無奈之下向「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台」投訴,終於拿到了退款。
楊先生的經歷並不是個案。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受理網路購物投訴168.20萬件,同比增長126.2%。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顯示,退款、退換貨等問題是全國網路消費投訴的熱點。特別是在6月、11月、12月,受電商平台「6·18」「雙11」「雙12」營銷活動影響,消費者退款難、退換貨難等投訴明顯增多。
根據商務大數據監測主要電子商務平台的數據,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國網路零售額超過87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6.7%。與此同時,今年「雙11」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共收集相關消費維權類信息790多萬條,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預售、退貨霸王條款、價格套路和促銷陷阱、信息騷擾等方面。
「社群電商、小程序、網紅直播銷售等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發生消費糾紛的概率相對較高,各種電商平台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院長李鳴濤認為,新業態、新模式給網路消費維權工作帶來新挑戰。特別是今年,直播帶貨在「雙11」全面爆發,成為各大電商重點營銷板塊。但同時,網紅帶貨「翻車」,引發了對直播虛假宣傳、質量問題、售後服務跟不上、數據造假等問題的質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設立了「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專章,正在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擬對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細化。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院長荊林波表示:「未來應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時,還要發揮中消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網路交易服務商的治理等。」
㈣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1.政府集中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由政府專門設立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交易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與管理的一種證券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參與和干預證券市場的活動,國家設置有一個或多個專門的政府機關作為證券主管機構,由其代表國家對證券市場依法行使全面的管理職權。美國是採用政府集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一個以美國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為核心,以若干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協會為基礎的雙層次的監管組織體系。美國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直屬於美國總統,兼有立法、執法和准司法權,獨立行使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職權;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協會則通過自律性規則的落實來行使輔助監管權。採用這種體制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日本、韓國、以色列、菲律賓、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灣等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也基本採用這種模式。
證券集中監管模式,以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強調全國統一的立法,建立有一套全國統一的行政監管機制。其優點主要有三個方面:(1)立法、執法全國統一,促使證券行為有法可依,提高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威性;(2)能公正、公平、高效、嚴格地發揮其監管作用,有利於協調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的成本;(3)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別獨立,監管機構及其人員超脫於被監管利益之外,有利於保證監管的公正性,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此外,國家設立專門、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方便了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這種監管模式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1)證券法規的制定者和監管者超脫於市場,從而使得市場監管可能脫離實際,造成監管效率下降。(2)對市場發生的意外情況反應比較遲緩,可能處理不夠及時;(3)監管機構的權利與監管范圍非常廣泛,權力相對集中,有可能導致監管權力的濫用和監管機構的膨脹。
2.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是指國家不設置獨立的政府主管部門,而由非政府監管機構和證券業自律組織主要依照自我監管規則,對證券市場予以監督管理的一種證券監管機制。英國是自律型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愛爾蘭、挪威、瑞典以及原英聯邦國家受這種模式影響較大。英國證券市場的管理幾乎完全是由證券商協會、證券交易所協會等自律機構負責完成,政府對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採取放任政策。英國自律型監管模式的形成,與英國歷史上的倫敦證券交易所擁有嚴格的交易規則和高水準的專業性證券商隊伍,以及長期執行一套嚴格的注冊制度與公開說明書制度,能夠實施有效的自律管理是分不開的。
在立法方面,英國沒有專門的《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證券單行法,其證券立法散見於各種具體法律規范中,如1948年《公司法》中的公開說明條款,1958年《防止欺詐投資法》中的防止欺詐條款,以及1973年《公平交易法》與1986年《金融服務法》中的規定等。除此之外,英國的證券監管主要靠自我監管規則。
英國證券市場的自我監管體制主要由英國證券交易所、金融服務局(鼢氣)、收購與合並委員會、證券業理事會等機構組成。根據1984年英國政府頒布的《交易所上市規則》,交易所為證券市場的法定主管機關,負有審核上市公司的上市說明書和監管上市公司持續公開的義務。金融服務局成立於1997年10月,其前身是英國的證券與投資委員會(SIB),其職能主要是建立集中、統一、高效的自我監管體制。收購與合並委員會是一個研究性的機構,它制定有《收購與兼並守則》及《大量購買股份規則》,其中有專門用於調整公司股份收購的一系列條款。證券理事會是1978年為協調非法定證券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而成立的一個機構,它是由十多個專業協會代表組成的自願性組織,其職能是制定、解釋和執行有關條例等。
自律型監管模式,以自律管理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無統一的全國性行政監管機構。其優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監管人員通常都是證券行業專家或具有豐富監管經驗者,故對違法違規行為反應靈敏,應對措施可行性較高;(2)監管規則與措施大多是在長期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實用性與靈活性都較強;(3)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故監管措施易於被接受和理解;(4)因專門的監管機構少、監管人員也較少,故監管成本較低。其缺點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①立法、執法不統一,地區分割特徵較明顯;②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不超脫,容易導致濫用職權、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發生;③無全國統一、專門的監管機構,國際合作受到一定影響。
3.綜合型監管模式。
綜合型監管模式又稱中間型監管模式,它是指既注重自律監管,又強調立法監管,或者說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並重的監管模式。德國是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國在證券監管上,一方面非常注重自律的傳統,另一方面又不斷加強行政監管。在德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較多,立法也較多,如《股份法》、《財務報表公布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在自律管理方面,德國股票交易政府專家委員會制定的《自願行為准則》對各種違法交易行為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該准則得到所有工商協會的認可,具有較強的約束力。此外,由於德國歷史上國內產業資本積累較少,所需資金主要由銀行提供,故其證券業從屬於銀行業的特點較明顯,其《銀行業務法》也明確賦予銀行以投資者角色進行證券業務的獨占權,其證券市場的運作也是由銀行組織進行的,其銀行也因此被稱為全能銀行。德國證券法及政府監管權力高度分散,但其發達程度仍然較高,證券市場也未出現過大混亂的局面。有學者將其原因歸納如下:(1)銀行作為德國證券市場的主體,始終以銀行家的道德水準參與證券發行、上市與交易,並藉此維持著證券市場上的經濟秩序;(2)當人們養成遵守規則的習慣後,交易信用也得以發揚。
綜合型監管模式,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並重,可謂是較好地結合了前二者的優點,彌補了一些不足。但是在實踐中,比較難以把握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實施的程度,在大多數情況下總是一種監管力量為主,另一種為輔。
上述三種監管模式的差異主要來自於不同國家對證券市場監管理念的不同。比如,英國一貫崇尚市場自由,盡量減少或避免政府對市場不必要的干預,故著重強調證券業的自律性管理。美國,在1923--1933年的經濟危機之前也是崇尚市場自由,但危機的沉重打擊使之認識到政府監管的必要性,並轉而逐步強化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干預。德國崇尚社會市場經濟,希望在市場的自由與國家的干預中尋找一條中間道路,故採取了自律與政府監管並重的措施。
盡管不同的監管模式之間存在著不小的差異,但各國都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的必要性,並且隨著國際合作的進行,不同監管模式之間也在發生相互影響與作用。例如,1996年英國政府宣布,要徹底改變證券市場的傳統監管方式,加強政府監管力量,並於1997年成立金融服務局,以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機制。德國也在1996年設立了一個金融監管局,享有較大的證券市場監管權。其他如義大利、泰國、約旦等國家也逐步從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逐步向集中監管模式靠攏,開始加強政府監管的力度。
㈤ 政府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㈥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行政監督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根據監督活動開展的持續時間不同,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㈦ 我國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這是我們黨首次把「四個監督」作為一套完整的監督體系明確提了出來,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探索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方面重要經驗和實踐成果的總結,是立足新時期我國權力運行現狀、從權力的結構和運行機制上作出的創新性探索,表明我們黨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監督體系。「
(7)政府監督網路模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各自有著不同的職能和優勢,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黨內監督是整個監督體系的核心,民主監督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和程序性的監督,輿論監督是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這四種監督,既目標一致又相對獨立,既各司其職又優勢互補,既相互制約又共同作用,各有各的特點,相互不可替代,彼此構成了一個縱橫交錯、嚴謹周密的監督網路體系,形成了監督的整體合力,發揮出監督的整體優勢。
㈧ 政府監管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監管方式主要通過對特定產業和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進入、退出、資質、價格及涉及國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續發展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來實現。政府監管,學術界一般稱之為政府規制或管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實現某些公共政策目標,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的規范與制約。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㈨ 政府權利的監督方式有哪些效力如何
一、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權力機關監督政府行為的基本形式。這一形式包括三個層次:1、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會議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政府的專題工作報告;3、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