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實習人員在東方律師網在線培訓的問題
網民幫人發帖,被控誣陷罪受審 修改國家賠償法是價值重構的過程 圈地無妨,撿球有罪? —&mdash,北京律師事務所;失地農民和高爾夫球場之爭
專家稱,在誹謗罪中,以徇私枉法追究辦了錯案的人員,有很多難關
作為“被誹謗罪”的“主人公&rdquo,北京走私辯護;,重歸自由的河南沁陽八位農民決定依法“復仇”。
今年3月,北京刑事案件辯護,8位被以“誹謗”治罪的農民脫離囹圄之苦後,拒絕與司法機關“和解”,他們不僅拒絕了所謂的國家賠償,還對17名辦案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提出了枉法裁判的控告。
他們的依據是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的,情節嚴重的處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對於近幾年層出不窮的“誹謗官員案”,刑法中的這一條款到底能不能制裁膨脹的公權力?此類事件的關注者正拭目以待最後的結局。
“他們想用國家賠償的名義私了”
誹謗案發生在2008年3月盆窯村村委會換屆前夕。盆窯村農民趙滿倉、鄭可元等人為了阻止村支書吳小寶連任,編寫了“盆窯村老百姓反腐斗爭專集”、“村賊吳霸天的罪行”在村民中廣為散發。
這個舉動惹惱了吳小寶,他向公安報了案,經過公檢法一系列流程,8位農民分別因誹謗罪獲刑一到兩年。
2009年國慶節前夕,媒體的介入改變了此案的走向。沁陽市公安局以“被害人撤回告訴”為由撤案,沁陽市檢察院也隨即撤訴。
很快,重獲自由的幾個農民接到了領取國家賠償的口頭通知。對至今還睡在借的窯洞里的趙滿倉來說,被羈押500多天,獲得6萬多元的賠償金是一筆巨大的數額,然而他拒絕了。不約而同和他一起拒絕的,還有其他五位被誣農民。
&ldquo,專業刑事辯護;我們沒有看到正式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沒有看到他們把這個案子定為錯案,他們這樣做就是想用國家賠償的名義私了,北京專業辯護律師。”“誹謗者”張中芳的弟弟張保證說。8人出事之後,他一直幫助這些五六十歲的農民上訪。
政府派人一對一地說服六農民接受賠償的工作一直在進行,農民強力抵制數月後,終於想到了一個法律維權的方法。
今年3月,張中芳等人依據刑法第399條前往沁陽市檢察院,對17名涉案官員提出控告。這些被控告人包括:三王莊鎮辦案民警、沁陽市公安局局長、常務副局長和刑警,沁陽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和沁陽市法院的審判員。
8位農民請求檢察機關以“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追究13人的刑事責任。
“我們這樣做能敦促沁陽公檢法機關承認自己的錯誤,為我們恢復名譽。”張保證說,其實公檢法內部已承認這是一起錯案,但卻不願以正式方式認可和賠償。
公安部今年1月下發的文件明確無誤地認定了沁陽錯案。文件中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深刻吸取“沁陽市公安局錯誤辦理誹謗案件”的教訓。該文件表示,沁陽警方“對於農村換屆選舉期間個別群眾對民主權利和民意訴求的過激表達行為,濫用刑事司法權力處理”;“盲目迎合領導意圖,在沒有對小字報內容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以誣告陷害罪立案,並對多人採取強制措施,在缺乏充分證據情況下,又變換罪名以誹謗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執法監督不落實,在該案辦理的多個環節,沁陽市公安局多個部門及分管領導都進行了書面審核把關,但均沒有認真負責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
“既然公安部都認定這是個錯案,為什麼沁陽公檢法還不肯認錯?為什麼辦案者不能受到追究?”張保證反問記者。
證明“枉法”難關很多
根據刑法第399條控告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是否可行?
數位法律專家指出,六農民的控告行為將面臨諸多法律障礙。因為對公權力機關動輒將公民以誹謗罪入刑的行為,法律上的制約機制相當缺乏。
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和徇情枉法情節有三種,一是“對明知無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訴”,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rdquo,北京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法律專家稱,司法實踐中,因第二個情節入罪的較多,而因第一條入罪的卻相當罕見。
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明知”是一條彈性因素,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對案情有一個調查過程,所以就算後來認定是錯案的,也不一定是“明知他無罪”,很可能是過失辦錯了案。
阮教授同時表明,在我國定罪的門檻比較高,即使“明知無罪”成立,也需要有較嚴重的情節才能追究刑責。
中國社科院刑法學者劉仁文認為,誹謗罪不牽涉單位犯罪,只能針對個人,所以徇私和徇情只能是辦案人員的個人動機,比如貪圖錢財、女色或者袒護親友同事,專業販毒辯護,或者挾私報復等,專業辯護律師。但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吳小寶給辦案人員什麼物質和情感上的好處,似乎缺乏這個要件。
“如果沒有徇私、徇情的證據,本案就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劉仁文說。
劉仁文表示,誹謗罪的立法漏洞也使類似案件很難被定性為“枉法裁判”。誹謗罪原則上是自訴案件,但是如果&ldquo,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提起公訴。“這一‘但是’條款的存在,你就很難證明司法機關用誹謗罪亂抓人是枉法。你說是自訴,他說是公訴,他可以說是對法律不同的理解。”
劉承認,這個漏洞的存在,使公權力機關濫用誹謗罪這一條款成為可能,從而濫用權力,販毒辯護,並且可以逃避刑責。
然而即便如此,學者認為沁陽農民的控告有積極意義,“至少是對枉法者是一個警告。”
8位農民的代理律師卻表達了不同看法。他認為,自訴還是公訴沒有爭論餘地,程序錯誤就已暴露枉法是否基於“明知”。對來自公訴環節的誹謗案,偵查機關只有滿足舉證責任,證明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受到了“嚴重危害&rdquo,北京走私辯護;。否則便不能立案抓人,檢察院也不得批捕起訴,法院更不得開庭審判,否則便是“明知”。因此,他認為,“沁陽公檢法機關的行為無可置疑地是枉法”。
4月5日,南方周末記者向沁陽市檢察院檢察長聶全武了解案件進展情況,聶未予回應。該院投訴科科長史艷曾向張保證表示,控告材料已經交由有關部門調查,但“這僅僅是調查,北京專業刑事辯護,不能被理解為已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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