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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披露義務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06 12:15:06

『壹』 網路平台該如何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作者:高亞平律師團隊

引 言

基於互聯網平台內經營者數量龐大,交易信息復雜,相關部門很難實現直接有效的監管。因此,作為平台的搭建者以及數據信息的掌控者,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負有協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稱「市監部門」)與稅務部門監管的責任,以提高其監管效率。對此,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及已經頒布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作為對平台重要的監管法律依據,分別針對平台經營者制定了與市監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協作義務。

然而,基於平台數據涉及平台自身、平台內經營者與公眾等多元利益,平台數據報送義務與責任邊界在哪裡?平台履行數據報送義務是否需要獲得平台內經營者授權?如果發生數據安全問題平台又該如何應對?

對此,本文就《電子商務法》及《管理辦法》中針對平台經營者向市監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報送義務進行梳理並作深入評析,明確平台經營者的信息報送義務及具體途徑,引導平台聚焦「報送」責任,合規 健康 發展。

01 市監部門報送義務要點

第一, 身份信息報送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平台經營者需要按照規定向市監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

具體報送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報送對象為住所地省級市監部門。

第二, 交易信息報送

針對交易信息報送,《管理辦法》規定平台經營者需報送的信息為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報送對象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總局授權的省級市監部門。

第三, 違法行為報告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平台經營者負有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監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義務。

對此,平台經營者需就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即一經發現平台內經營者及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有違規定情形的,平台經營者需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

對於為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主機、雲服務、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經營者而言,其亦負有違法行為報送義務,應及時協助市監部門依法查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按照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四, 配合措施

除上述報送義務外,《電子商務法》《管理辦法》亦制定了平台應當配合律師的措施,如配合市監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同時,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市監部門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有關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消費支付、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數據信息。

而市監部門亦鼓勵平台經營者與其建立開放數據介面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02 稅務部門報送義務要點

平台經營者需向市監部門報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及違法行為信息;需向稅務部門報送的信息則主要為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及納稅相關信息。但針對稅務部門報送義務細則,目前尚未出台對應的管理辦法。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在報送內容方面,平台經營者需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在配合措施方面,平台經營者應當提示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

03 評析

第一,監管方向正確,責任劃分應明晰。 無論是市監部門亦或稅務部門,真正有效落實市場主體/納稅主體登記及監管等相關職責的前提,是掌握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交易等相關信息,而平台經營者則是最重要的抓手之一,只有賦予平台經營者及時報送或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相關登記及監管規定才可實現「靴子落地」。

然而,要求平台履行相應法定義務,並不意味著相關政府職能可以「缺位」,讓平台經營者成為監管機關「唯一」的抓手。政府相關部門與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劃分應當明晰且邊界分明,做到「不越位」也「不缺位」,在發揮平台經營者協同監管的作用的同時,加強對平台自身及平台內經營者的監管力度,以形成高效有序的監管體系。

第二,監管細則要夠細,足以實操。 從前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對於平台經營者需向市監部門履行的報送義務已較為詳細,其中較為落地的規定是鼓勵採用自動化報送模式,即「鼓勵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市監部門建立開放數據介面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只有真正做到介面的開放,為報送提供便利,才能鼓勵平台去對接,同時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三,平台報送的數據安全風險不可忽視。 平台經營者數據報送涉及政府、平台自身、平台內經營者及公眾等多元利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同時,個人信息及企業信息的安全與利益保障亦不容忽略。因此,平台報送/政府索要數據的具體內容及范圍、報送/索要數據的具體規范流程及方式、報送/索要數據的安全保障及責任邊界,都是當前亟需明確與規范的問題。唯有如此,方能實現政府、平台、公眾等多元利益的均衡。

第四,稅務信息的報送細則缺位。 我們看到目前除了《電子商務法》中對平台提及報送義務,並未見相關的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或管理制度與之匹配對應,而《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報送義務又較為寬泛,缺乏實操性及可執行性,從而將該點報送義務劃為盲區。

相比之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20年7月發布全球稅收報告框架,專門針對共享零工經濟平台經營者對於平台內經營者的稅務報送義務制定了較為詳盡的報送指引(即《平台運營商針對共享零工經濟中的賣方進行報告的示範規則》(「MRDP」),我們確信,稅務部門將很快借鑒此類規則指引,制定針對國內平台經營者的稅務信息報送義務管理辦法。

(如需獲取更多資訊,請聯系:[email protected]

『貳』 網路平台的責任與義務

從法條和司法判例來看,網路平台並不會就發生在其平台上的所有網購承擔兜底性責任,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承擔直接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叄』 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說來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較嚴格,而對於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相對較少,在此我們著重說一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概括來說,信息披露應遵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五大基本原則。具體來說:真實是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准確是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及時是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平是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肆』 網路平台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有幾個方面

1、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2、採取技術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加強對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5、配合網信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伍』 思考網路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哪些基本要求

網路服務商的責任規范應有基本要求具體內容。
1、應當區別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模式而確認不同的責任。
2、網站是交易當事人的,應當對所交易的行為負責;即若是網站自己與客戶進行交易,網站應對客戶承擔責任。
3、網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披露義務,則對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不負責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違法的商品,則應承擔責任。

『陸』 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有哪些義務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柒』 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是什麼

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是:
1、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
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捌』 簡述經營者承擔的重要信息披露義務是什麼

具體如下:

根據《融資融券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8)網路平台披露義務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徵: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保障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

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

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

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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