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網路安全 > 不動產登記網路安全意識形態

不動產登記網路安全意識形態

發布時間:2022-05-09 20:35:08

A. 不動產登記中心,可以網簽備案的樓盤,有的顯示已監管有的沒有,有什麼區別

區別是看首付款有沒有打入監管賬戶。

現在賣房基本都是期房,之前買期房就容易出現首付款掏了,開發商也不施工,直接拿著首付款跑路,這可不行。於是就設立資金監管賬戶,這樣賣預售房屋有保障,開發商用錢都受這個監管賬戶監視,就安全多了。

如果首付款沒有打入監管賬戶,是不能網簽備案的。

B. 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網上辦理業務,身份識別並上傳所需資料後,最後一步電子簽名時提示「創建簽署文件失敗.

摘要 系統問題.請到窗口辦理

C. 中國房地產品牌價值研究成果有哪些

房地產不應該成為意識斗爭的工具,而應該就事論事進入經濟與金融的軌道中來,進行探討。
目前如果房地產價格失速,對於中國經濟相當不利。形勢正是如此,據最新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顯示,2014年1-7月份,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50381億元,同比名義增長13.7%,增速比1-6月份回落0.4個百分點,商品房銷售面積56480萬平方米,同比下降7.6%,降幅比1-6月份擴大1.6個百分點。7月當月,房產銷售面積同比下滑16.3%,環比6月下滑34%,為今年單月下滑幅度的最大值。「70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顯示,7月二手房價格環比下降的城市增至65個,4個城市持平,上漲城市僅西寧1個。環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0.1%,最低為下降1.5%。分類型來看,住宅銷售下降明顯,辦公樓銷售小幅下降,商業用房仍保持同比增長。
中國的房地產起到三個方面的作用,既充當了分稅制不公平背景下,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民間資金進入投資領域最重要的管道,更充當了中國急劇分化的貧富差距下財富再分配的重要任務。換句話說,正是因為中高收入階層以購房的方式在國內沉澱了大量資金,中國的財政、金融、民生等工程才得以正常運轉。
中國中高收入家庭財富增值,房地產功莫大焉。根據西南財經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甘犁在「2014中國財富管理高峰論壇」的表述,「中國家庭資產的分布非常的不均,最高資產10個百分點的中國家庭擁有63.9%的資產」,中國中高收入階層財富升值,從2011到2013年,中國家庭資產增加19.6%(未經CPI調整),其中,房產增加了26.8%,房產是資產增長的核心。資產排在30%和70%之間的中等資產家庭,由於房地產因素,資產升值。房產在總資產當中比例的排序最高的是北京,北京市民當中總資產83.8%是房子,上海是76.5%。如果向這部分中等收入人群徵收重稅,中國的中等收入人群將遭受巨大打擊。
有人因此指責,房地產加劇中國貧富分化,這樣的指責不盡合理,大部分人並沒有用房地產套現,他們擁有的是只是紙面財富,而這些人進入房地產市場的現金則作為開發資金、稅費等,到了地方政府與開發商手裡,很大一部分體現在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數據中,也即體現在GDP中,也有一部分進入了舊城改造等民生工程。
如果中高收入人群集體看空房地產,大部分人將手中房產同時套現,中國目前的發展模式將瞬間崩潰,目前房價維持穩定甚至略有上升,說明進入市場的人比套現退出市場的人要多,我們應該覺得慶幸,中國經濟、中國房地產還有軟著陸的機會,而不是拍腿大罵,恨不得第二天市場傾覆。
房地產價格只有保持穩定,人均收入超過房地產價格的增幅,泡沫也就被做實了。目前馬上挑破房地產價格,是激進的經濟自殺術。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土地出讓金收入超過3.9萬億元,再創歷史新高,佔地方本級財政收入近六成。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地方政府不靠賣地生存,而靠稅收生存,房產稅與消費稅是其中兩大支柱。房產稅佔地方財政收入的70%左右,美國為75%,世界最窮的國家肯亞也佔到69%,公立學校、醫療等設施運轉依靠房產稅貢獻。上海、重慶兩地的經濟證明,房產稅佔地方財政的比重可以忽略不計,即使未來全國徵收以滬、渝標准徵收,最多不過每年1000億稅收,與將近4萬億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可同日而語。我們不得不承認,土地出讓金在中國的地方財政中,起到了國外房產稅的作用,逐漸培養房產稅基,降低土地財政規模,同時建立嚴格的公共財政體系,中國土地財政才可全身而退,這個過程可能需要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不僅地方財政,房地產是中國信用不彰的金融體系,最重要的抵押品。根據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底,有的地方債務率最高達189%,債務償還過度依賴土地收入,直接承諾用土地來償還地方政府負債的權重為37%,4個省和17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負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有55%承諾以土地收入償還,但這些地方2012年需還本付息額已達其可支配土地收入的1.25倍。如果是間接的金融抵押換取銀行貸款信託融資,幾乎90%抵押品與房地產有直接間接關系。
目前,堅硬的房地產抵押品出現了一道可怕信用裂縫,如果房地產市場繼續下行,這道裂縫將越來越寬,最終吞噬中國以房地產為支柱的抵押貸款市場。據《財經國家周刊》報道,2013年8月以來,溫州「棄房」數量呈大幅增長趨勢。據溫州銀監分局調查統計,受商品房價格下跌影響,當前溫州「棄房」數量已達1107套,涉及不良貸款64.04億元,這說明溫州房價下跌使資產成本遠低於收益。
經過壓力測試的銀行審慎樂觀,房地產抵押估值50%的放貸率,理論上可以承受房地產價格下跌50%,因此才有學者表示中國房地產即使大跌50%,風險也不會傳導至銀行。這些人現在應該到溫州等地實地考察,才會明白大跌50%意味著崩盤,此時銀行手中握有大量物業,有報價卻無交易,相當於一文不值。銀行成為房東,擁有賬面資產卻無現金可用,將被逼得走投無路。在A股上市的銀行現在已進入再融資狂潮期,地方商業銀行排隊等待上市,如果銀行成為最重要的房東,中國的A股市場與債券市場將隨房地產市場一起崩盤。
有必要釋放出明確的信號,房地產市場的黃金時代已經過去,白銀時代仍然存在。
黃金時代伴隨著廣義貨幣發行量的大幅上升,十年內貨幣發行量擴大5倍,房地產均價大致也上漲了5倍。未來房地產市場進入白銀時代,貨幣大規模發行的可能性不大,但貨幣購買力隱性縮水,依然支撐著房地產的底盤,隨著預期的模糊,以及房產信息聯網等利空消息的出台,房地產市場出現區域性和結構性分化。
雖然溫州、鄂爾多斯、神木等地,由於資源價格下降、傳統製造業轉型艱難、民間高息借貸瘋狂房價下挫,與此同時,鄭州等城市開發商賺的盆滿缽滿。一些城市則受益於高鐵時代航空時代,因地利之便成為高鐵時代的中轉中心、航空樞紐,成為國內重要經濟引擎,鄭州、武漢最為明顯。京滬等大城市周邊的一些小城鎮,則受益城市群概念,與大城市軌交半小時,迅速融入大城市經濟圈,房價得以提升。
目前的政策多空均衡,2014年上半年,繼「兩會」上中央提出「分類調控」後,地方政府紛紛自主出台調整政策,主要包括放鬆限購、購房落戶、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等地方救市制度再次開閘;但在在資金層面,穩健的貨幣政策與房貸緊縮,以及隨著不動產登記而來的房產稅預期,卻抵銷了地方救市的努力。取消限購,明確房貸趨勢,推出不動產登記最終改革房產稅,照樣能夠讓市場理智,而且不損害效率、更公平。取消限購如果出現房價上漲,只要掌握房貸利率節奏,房價上漲就是溫和可控的,這是好事。
對中國復雜的房地產市場動手術,牽一發而動全身,保護中產收入階層、逐步擠除泡沫、實現房地產市場軟著陸是關鍵步驟。
中國中產收入家庭,房地產資產增長的速度超過了其他資產,這也是近兩年最高收入階層與中產收入階層財富差距略有縮小的根源,以中產收入家庭可接受的方式推出房產稅,可以防止中產收入家庭因為房產成為「負翁」,重新淪落為社會低收入階層。不要過於讓銀行脫離房地產這架戰車,這是不現實的烏托邦,最好的辦法是地方經濟發展、民眾收入增長,超過房地產增速,房地產價格與收入之間過大的裂縫,被經濟增長填平,地方政府、銀行與居民,才能三方得益。
以意識形態的觀念對待特定市場,以為市場存在原罪,必欲除之而後快,這是不理智的年少輕狂。中國經濟已經成熟,不應再走數據忽上忽下、政策忽左忽右的老路。平穩順利過度,是上上之選。
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 中國房地產信息化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D. 建議式批評法的例子

摘要 一、現行物業管理模式下的物業糾紛日趨激化:

E. 不動產登記網路實名登記什麼意思

那就是讓你填寫真實的姓名和其它信息

F. 不動產登記查詢電腦狀態顯示有效

查詢不動產證的辦理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網上查詢

一般可以到房屋所在城市的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房產證查詢,一般查詢需要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提供房屋產權信息查詢,並非所有城市都可以)。

2、房產局查詢

若要查詢的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就必須產權人配合了。

一般可以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等,各地叫法不統一)檔案館或查詢窗口進行房產證查詢即可。

3、官方微信查詢

申請人網上查詢業務進度可先登錄市國土資源局微信、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微信、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網站,在不動產查詢欄目中輸入受理通知書上業務編號和權利人身份證號碼,即可看到業務辦理進度。

(6)不動產登記網路安全意識形態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證的改革——簿證統一

不動產登記作為物權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動產物權主體、客體和內容等都記載在登記簿、反映在證書上,只有簿證內容統一,物權變動情況能夠得到統一規范的反映,物權才能夠得到統一嚴格的保護。

簿證統一後,無論哪個地方登記不動產,交易當事人有統一的依據,不動產交易良好秩序才能有效建立。登記簿不僅是物權歸屬根據,也是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查詢的主要內容。登記簿統一,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才有基礎。

統一證書,消除分散登記模式下證書不統一、不同物權頒發不同的證書的弊端,便民利民,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重要目的之一。

據介紹,目前全國已有30多個市(州)、70個縣(市、區)完成了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基本具備了啟用新的登記簿和新版證書條件。

不動產登記從分散走向統一有一個過程,今後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版證書,還是因沒有完成職責和機構整合,不具備頒發新版證書條件,繼續頒發的各類舊版證書以及「條例」實施前,分散登記時已經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

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

G.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2021如何講課

摘要 您好,由於今年有些修改,您可以重點講一下修改了哪些內容。

H. 我國現行物權變動模式的研究

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選擇的歷史比較考察

吳天

發布時間:2006-5-21
【字體:大 中 小】

[摘 要]立法的選擇關鍵在於與社會演進、觀念轉變相暗合,超出社會現實,與文化背景和民眾觀念相脫離的法律,只是游離於社會之外的法律文本,不能作為融入現實社會的規范,難以發揮實效。本文從歷史比較的角度,總結法、德立法經驗,考察我國物權行為理論的立法取捨。

[關鍵詞]物權變動 意思主義 形式主義 法律繼受

一、概說
物權變動模式即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對基於合同行為的物權變動進行法律調整的具體方式。當今大陸法系主要存在法國意思主義和德國形式主義兩大物權變動模式立法例。

(一)大陸法系兩大物權變動模式

法國意思主義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否定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其民法典並未明文意思主義,但從如下法條可判斷其主旨是交付義務的產生使債權人成為所有人:①第938條:「適法的承諾贈與,僅以當事人的合意完成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無需任何交付而轉移給受贈人」 ;②第1138條「交付物的債務僅以契約當事人的單純合意而履行,即使標的物未交付,自應交付時起,債權人為所有權人,風險隨之轉移,但債務人遲延交付者不在此限」 ;③第1583條「即使標的物未交付、價金未支付,只要就物及價金成立合意,買賣在當事人間即告完成,所有權為買方取得」 ;④第1703條:「交換以和買賣相同的方式僅以合意而完成」 。由此可見法國民法典在物權變動立法上的方針,即物權變動只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既不需有物權行為,也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即使標的物尚未現實交付,只要合意形成,債權人即被視為所有人,就承擔標的物意外受損的風險。依債權合同設立、轉讓物權時,物權變動是債權效力的當然結果,不承認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賦予契約具有債權發生和所有權轉移的雙重效果。

與法國式意思主義相對立的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德國形式主義,它肯定債權行為之外有物權行為的存在,物權的變動須符合法定形式。其民法典接受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說,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讓與和內容的變更,以物權合意和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原則。民法典第873條第1款規定:「為轉讓一項地產所有權,為在地產上設立一項物權以及轉讓該項物權或者在其上再設立他物權,如法律未另行規定,必須有權利人和因該權利變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權利變更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第875條第1款:「為放棄一項地產的權利,如法律未另行規定,必須有權利人放棄其權利的意思表示,以及該權利在不動產登記簿的注銷登記」。第929條:「為轉讓動產所有權,所有人必須將其交付給取得人,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須達成關於所有權轉移的合意。取得人已佔有該物的,只需所有權合意即可。」從法律條文可見,依債權合同設定、轉讓物權時,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原因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只在另有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時,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故不動產物權變動依登記而生效,動產物權變動依交付而生效。

(二)物權變動模式問題的研究方法

過去中國學者對物權變動模式研究,大多集中在介紹和評價一國的法律制度,且著重對德國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探討,分析其利弊,並在理論上建議立法對此理論的取捨。但是法學研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制度的選擇不能輕易地因主觀判斷而做出。每一項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歷史背景和逐漸適應現實社會的完善過程,對他國法律制度的研究不能流於表面化,要深入其法律制度的內部,全面了解其歷史發展概況,動態把握物權變動制度在該國形成、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只有全面把握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價,並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選擇。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國家和地區社會狀況與時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其特定的法律傳統為前提和基礎。因此,特定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狀況與時代精神、業已形成的法律傳統,通常會構成特定時代法律規范據以形成的前見。它們之間存在著互相滲透、彼此影響的關系,這種互動關系就是馬克斯·韋伯所謂的「有選擇的親和性」。(1)在此點上,無論是作為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代表的《法國民法典》,還是作為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代表的《德國民法典》都不例外。

基於上述認識,本文對法德兩國物權變動立法背景、形成、發展和完善的歷史進程進行解析,對其做出確切評價,以期對我國的物權變動制度選擇提供參考。

二、法國的物權變動模式——意思對抗主義

(一)法國的意思主義的立法歷史背景

1804年《法國民法典》展現給人們的社會景觀更多的是農村風景,而非都市風景。(2)法典起草者們幾乎未考慮即將誕生的工業社會,所以里珀特才把《法國民法典》稱為18世紀規范農業經營的法。(3)法典制定時,參與市場交易的主體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手工業者,僱傭少數工匠的小業主和小作坊主。此時的商品生產,生產規模和社會化程度水平較低。該法典就物權變動所確立的意思主義模式,就著眼於此時與特定生產力水平相適應、依然盛行的特定物交易。

就時代精神而言,法國大革命前夕,批判封建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宗教神學的思想啟蒙運動在法國如火如荼地進行。伏爾泰從功利主義出發認為好政府應保護每個人的自由權、平等權和私有財產權,國家任務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平等權和私有財產權」;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說,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不僅要分離,而且還要使三權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以權力約束權力」;(4)盧梭認為,按照自然法原則,人們要在完全平等基礎上,自願聯合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自由、生命和財產。啟蒙運動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作好了思想和輿論准備。大革命時代,自由精神高於一切,契約被作為當事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實現自由和擺脫等級身份制的手段,因此當時法國出現了民法典立法與高漲的革命熱情相結合的情形。(5)《法國民法典》在自由精神的渲染下頒布並實施,以自由思想為基礎,主張個人意思及自由的絕對權威,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干預必須是最低限度的,從而實現了市民階層追求自由、平等的要求。

(二)法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1.法國意思主義的確立

繼受羅馬法的法國古法承認各種假裝交付,以書面交付和佔有改定代替交付,同時在契約公證書中加入已交付條款(實際上未交付),到16、17世紀已成為法國的交易習慣,即羅馬法上交付的觀念化。在物的二重轉讓時,第一買主是假裝交付,第二買主是現實交付,時間在先的假裝交付優先,在事實上承認以意思表示轉移所有權。

法國古法法系的重要部分之一的教會法也間接影響了意思主義的形成。隨著商業發展,法國法原則上堅持契約要式性,但在一定范圍內也承認諾成契約。自17世紀起單純合意產生訴權已成為教會法的原則,同時合意必須遵守的法諺也逐步滲透到法國法基礎中。雖教會法推動了契約諾成主義形成,但所有權僅以合意而轉移的理論仍未完全確立,其形成還得到了自然法學派的進步完善。

法國的自然法學派學者戈羅烏斯從自然法則出發,認為所有權是與客體佔有完全不同的觀念存在,所有權轉讓無需交付,自契約成立時所有權轉移乃是最單純的形式,從只以當事人間的合意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觀念出發,批判羅馬法交付主義,並在自然法中為不要交付觀點尋找理論依據。
可見法國古法傳統、教會法的影響以及私法學者的理論貢獻都為法國意思主義的最終形成打下了基礎。

法國意思主義的確立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為標志。意思主義原則與法國民法典總體精神相一致,是大革命個人主義自由思想的產物。法國民法典首次確立契約自由原則,尊重個人意思自由,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於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以及契約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6)法國民法典把合同視為當事人間的法律,將契約自由的民法精神發揮到了極至,將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契約視為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法律,那麼自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發生轉移便成為自然之理。

2.法國意思主義的發展與完善

1848年法國第二帝國開始時,法國已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大工業生產已佔主導地位,機械化飛躍發展,商業發展促成借貸業發展,到1850年法國已有長期借貸銀行,但借貸機構無法在不動產秘密轉讓情況下保證抵押權的安全,故公示制度的呼聲開始高漲。於是1855年對民法典進行補充,規定所有權、抵押權要公示,將不為抵押權標的的權利如不動產質權、地役權、使用權、居住權、18年以上租賃權等納入公示權利范圍,但法定抵押權仍不以登記為必要。這次修訂在保持意思主義原則不變的基礎上,確立了大多數所有權及其他不動產物權設定、移轉,以登記為第三人對抗要件,擴大登記范圍,為公示制度在法國最終確立邁出了決定性一步。其後法國對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如1935年對登記事項作出很大修正,首次規定了幾乎所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都應登記,擴大了登記事項。1955年1月4日《土地公示制度改革統令》及同年10月14日《關於土地公示制度改革之1955年1月4日適用的統令》在以往公示制度原則下進行整體重編,規定法律行為及判決產生的權利,登記以前不能對抗依法律規定保有不動產上權利的第三人,登記成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從而構成法國現行公示制度。

(三)法國物權變動模式總體評價

綜上所述,法國物權變動的發展過程是意思主義形成流程和公示主義相互影響與排斥的互動過程,並最終妥協與調和,合流為意思對抗主義。總體而言,法國法對物權變動發生依據的規定還是較完備,通過法律自身的解釋和補充使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滿足交易安全的要求,因此其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意思對抗主義也沒有什麼太多可爭議的地方。

雖當今大多數學者並不認同法國意思對抗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並提出各種批評,許多國家的物權變動模式立法也不主張選擇法國模式,但法國採用的意思對抗主義歷時二百多年漫長歷程,其市場經濟發展良好,不動產交易秩序也並未因此陷入混亂,這就足以說明其存在的合理性。由於法國啟蒙思想對自由主義的過分渲染,因此《法國民法典》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推向極端。這種物權變動模式雖最大限度地實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關於第三人保護上卻顯得較蒼白,但通過強制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最終還是在總體上實現了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基本維護了第三人交易安全。

三、德國的物權變動模式——形式要件主義

(一)德國形式主義的立法歷史背景

19世紀末期,德國工業化生產規模和社會化程度都有很高水平,經濟活動重點從農業向商業、工業轉移,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在國家起主導作用的是具有自由主義傾向的大市民階層。故《德國民法典》起草者心中的民事主體形象是擁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家和農場主。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著眼對信用型契約的規制。它明顯與《法國民法典》將特定物買賣作為規范的一般對象不同,是將種類物及未來物的買賣作為規范的一般對象。(7)這反映出《德國民法典》制定時,信用交易的發展使債權與物權在成立時間和職能上發生分離,並由此引發物權和債權在近代的對立,從而使交易界出現了對於形式主義的要求。(8)

就時代精神而言,《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新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保護經濟弱者。遺憾的是新經濟思想仍未深入私法觀念之中。受新社會經濟思想或多或少的影響,《德國民法典》確立的物權形式主義兼具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和新社會經濟思想。一方面,物權變動的基礎仍建立在當事人物權合意之上,體現自然法思想的影響;另一方面,要求物權變動具備一定外部形式,以響應保護交易安全的社會政策要求。立法將觀念所有權通過交付和登記公示有形化。《德國民法典》將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轉換成對第三者的公示手段,統一了物權變動中當事人的對內對外關系。

(二)德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1.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確立

1872 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對德國近現代民法發展具有承前啟後的意義。該法率先規定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藉以摒棄登記實質審查主義。這直接成為1896年德國民法典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的立法基礎。為排除土地(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實質審查主義,1872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采物權契約無因性。此前,登記官既審查當事人申請書的法律形式,又審查申請書背後的事實關系。使得交易時間延長,成本增加,效率降低。故除舊立新,改采形式主義登記制度成為眾望所歸。依物權契約無因性,物權變動效力應與基礎關系的債權行為相分離,使登記審查僅限於物權契約本身。此後約霍夫起草的德國民法典物權編及1896年德國民法典均繼承了1872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

1874年德國聯邦議會成立民法典編纂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民法典第一草案(物權編)第828條規定:「(1)依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設定或移轉其他權利及設定擔保,如法律未特別規定,依登記權利人與取得人締結的契約,並在土地登記簿進行登記而發生;(2)第一項所稱契約,須由同意在土地登記簿冊登記權利變動的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對該同意的承諾的意思表示構成……」依該條規定,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把物權契約納入民法典條文中,無庸置疑,是對薩維尼、溫德沙特等人的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理論的忠實法律條文化。(9)

民法典第一草案於1888年1月31日公布,不久受到許多批判,但對采物權合意及其無因性基本上未有批評意見。此後第二委員會總體上維持了第一草案所規定的物權合意和登記形式審查主義,並用「物權合意」代替「物權契約」。兩稿審議後,第三草案經帝國國會討論通過,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最終確立——不動產權的設定、讓與、變更,原則上以物權合意和土地登記簿登記進行;動產物權的設定、讓與原則上以物權合意和交付進行。

2.德國對形式要件主義不足的自我完善

每一項制度都有相應的分工、制度界限和內在局限,都不可能或不能完全通過該制度本身解決其自身的缺憾。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也不例外。

德國形式要件主義,使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會出現債權契約無效而物權合意有效,買受人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這無疑使出賣人遭受不利益。德國立法者在確立形式要件主義時,當然考慮到了其有失交易安全與公平的一面,於是為完善這一缺憾,補救出賣人利益,在編纂法典時確立了不當得利制度。出賣人在喪失標的物所有權時,可提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彌補損失。德國民法典第812條規定:「無合法原因而受領他人的給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負有返還義務。雖有合法原因但後來消滅,或者根據法律行為的內容未發生給付目的所預期的結果時,上述義務仍成立。」
正由於德國法中採納物權行為,使部分債權行為無因化,使因債權行為無效仍發生物權轉移的不當得利情形在德國極為普遍,因此不當得利制度成為彌補無因性制度缺陷而存在的必然調整機制。德國法學家Ernbury更是強調不當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來治療自創的傷痕——物權行為無因性。

(三)德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總體評價

德國民法典在法國民法典頒布將近100年後公布,其立法社會背景與法國大相徑庭——交易頻繁化、時空化,信用經濟迅速發展,所以德國立法者根據現實需要,從維護交易安全形度出發,側重保護第三人利益,採納物權行為理論,最終確立了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主義。
從薩維尼創設物權行為理論到德國民法採納此理論至今,物權行為理論的存廢問題一直都有較大爭議,但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贊同物權行為理論的觀念在德國最終成為主流。我們可從當代德國最著名的民法學者集體編纂、並被認為是德國最權威的法典注譯《慕尼黑人〈德國民法典〉注譯·物權編》(第六卷)中看出來:「物權行為原則的產生並被立法所採納,根本上不是純粹的想像和典型的法學思維的結果,這一點不但表現在該原則所提出的一般要求和根據該原則建立的無可指責的法律技術上,而且也表現在它深刻的法理智慧上。尤其重要是,該原則建立的法律制度產生後的歷史表明,它一直能順利地實現法律功能目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相分離的法律結構從來沒有給法律交易製造困難。」

民法各項制度在追求自身特定製度價值時,不免存在價值上的失衡和沖突,這是「合理」的。只要通過承載相應價值的制度來解決,實現價值與制度的融合,也不失為「善」的民法制度。物權形式要件主義雖非盡善盡美,但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完善了價值上的失衡,最終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交易公平,為德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四、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當前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和生產力發展水平並不均衡,但社會化大生產仍是生產的主要形式。流通領域內,信用經濟高度發展。事實表明,種類物、未來物的交易等信用交易是經濟交往中的主流形式。其次,純粹的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從未在中國大陸土地上真正生根、發芽、成長。在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指導下,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各種社會政策,構成了民法自由原則的界線。在法律傳統上,清末改制以來,取法歐陸的法律繼受思想一直占據的主導地位,即使1949年以後對蘇聯法制的學習,也未偏離這一主線。繼受過程中,中國大陸接受了物權與債權的區分,主張區分物權與債權的取得根據,物權變動采公示原則,並最終將物權與債權區別的一個側面定位在權利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上。

(二)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法律制度的繼受過程

我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就接受了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民國初期,就採納物權行為理論,法律制定及司法普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並加以運用。如,大理院上字第8號判決:「物權契約以直接發生物權上變動為目的,與債權契約異。契約成立同時履行,更無存留義務之可言。」上字第2359號:「不動產物權移轉,其買價曾否交足及稅契過割遲早皆與不動產物權移轉並無關涉,……」 (10)可見,民國早期民法典尚在制定時,我國司法部門就明確且准確使用了該理論。我國舊《民法》(1930年)第118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是對「區分原則」的明確肯定。其中物權法部分,都是建立在物權行為理論之上的。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的第758條,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的第761條,不論是條文設計,還是立法者編纂的立法理由,都明確地採納物權行為理論。從這些資料可以推出,采物權行為理論是我國近代以來民法傳統。

新中國,我國司法部門為適應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在立法之先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行為理論的規則。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交付後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提出撤消並返還的問題,最高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文件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當事人的合同爭議,可用債權關系來解決。(11)2000年底,最高院召開我國「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文件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物權意思表示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12)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2款物權行為理論應用條款幾乎沒有區別。

現法工委物權法草案第二稿已出台,通觀草稿可看出立法機關已部分接受物權行為理論。如草案總則中第4條採納了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制度;在不動產物權變動部分可看到區分原則的影子。如第16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僅涉及物權效力,不影響合同效力。」草案採納了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的公示原則(草案第10條和第29條)。

(二)總結——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態度

法德兩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制度設計和選擇,無疑各具歷史的合理因素。法國依大革命時已紮根的自由主義思想,確立意思主義,後為適應現實經濟需要進行修正,並最終確立意思對抗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法國民法典制定後將近二百多年時間里發揮著巨大作用。德國受薩維尼的影響,將物權行為理論運用到民法典中,開創性地確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其確立既滿足德國交易安全的客觀需求,又符合信用經濟的發展需要,實現了交易公正。可見,每一項法律制度的確立都有其歷史因素和社會現實,孰優孰劣需在各自法律制度中去評判。

各民族的法律發展史表明,一些法律進化模式會在不同的社會秩序中或在相似的歷史情勢下不斷重復出現。從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社會經濟背景很類似於德國制定民法典時所處的歷史狀態——交易頻繁,信用經濟急速擴張,對維護交易安全的呼聲日益增長。鑒於我國早有采物權行為理論的法傳統,加之我國正建設市場經濟的現實情勢,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采德國立法例,是切實可行,也有現實客觀需要。

[注釋]:
(1)鄭戈 著《韋伯論西方法律的獨特性》第49頁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卡勃尼埃語 轉引[日]大木雅夫著 范愉譯《比較法》第180頁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里珀特語 轉引《月旦民商法研究2》第102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孟德斯鳩 著《論法的精神》上冊 第154頁 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5)[德]茨威格特和H·克茨 著《比較民法總論》潘漢典等譯 第162頁 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梁慧星 著 《民法總論》第36頁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朱岩 編譯 《德國新債法》 第59頁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稻本洋之助 著 《民法Ⅱ物權》 第95頁 青林書院新社1983年版
(9)參見[日]廣瀨捻《無因性理論的考察》載《法學論叢》第72卷
(10)楊洪烈 著《中國法律發達史》第1202頁
(1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參考書目]:
(1) 於海涌 著 《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 茵 著 《不動產物權變動和交易安全》 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
(3) 田士永 著 《物權行為理論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孫憲忠 著 《中國物權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王文傑 主編 《變動中的物權法》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 [美]E·博登海默 著《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簡介:吳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4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I. 網路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推進落實"兩個所有","兩個所有"是指什麼

「兩個所有」,即所有從事新聞信息服務、具有媒體屬性和輿論功能的傳播平台都要被納入依法管理范圍,所有新聞信息服務和相關業務從業人員都要實行准入管理。

面對網路安全與意識形態安全的種種現實,在新時代做好網路意識形態工作必須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才能不斷增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凝聚力引領力。



(9)不動產登記網路安全意識形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隨著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人民的精神需求程度進一步提高,社會化媒體也隨著人民的精神追求在不斷壯大和豐富,在壯大和豐富的同時也存在著偏離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的意識形態的存在。

例如:網路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出現了新形式,網路謠言、惡搞信息污染著公共信息環境,虛假信息、言過其實等擾亂著人們的視聽……面對新時代意識形態建設與斗爭的新情況和新特點,我們要始終抓住意識形態建設與斗爭的根本點和著眼點——以人民為中心。

「以人民為中心」強調的是在互聯網與社會化媒體中的經濟行為、技術發展,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要,以人的發展統領社會化媒體發展。

J. 找一篇文章,作者是季衛東,名字叫《法律程序的意義》,要文章哦,不是書~~~

法律程序的意義(上)
作者:季衛東

目錄:

一、序言:作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二、現代程序的概念與特徵
1. 對於恣意的限制
2. 理性選擇的保證
3. 「作繭自縛」的效應
4. 反思性整合
三、現代程序的結構與功能
1. 基本的構成因素
2. 類型分析
3. 功能要件
四、程序與現代社會
1. 程序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興起
2. 程序與言論自由
3. 程序與民主
4. 程序與權威
五、中國法律程序的缺陷
1. 傳統程序與現實問題
2. 變動期的非程序化傾向及其批判
3. 與程序有關的法律形式上的弱點
六、結語∶程序建設的程序
1. 程序與正統性問題
2. 中國法制的程序化
3. 程序再鑄的若干設想

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威廉姆·道格拉斯[1]

夫聽訟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歸於義。
——《孔叢子·刑論》

一、序言:作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英國,1687年,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法則,其結果導致了以力學為基礎的產業革命。兩年後,議會頒布《權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權、規定王權繼承程序、確立立法的至高無上性。與產業發展相配合的組織和制度也陸續完備起來,例如,英格蘭銀行成立於1694年,又過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倫敦創設。

而在中國,1687這一年,孟子廟落成於鄒縣,主張民貴君輕的「亞聖」被置於治道的守護神的地位。也是兩年後,《大清會典》完成,重新認可強化君權的非常申訴(「登聞鼓」)之制。與宮廷體面相配合的大規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輝煌的紫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開始營造極盡奢華的圓明園。至1709年寧波、紹興等地的商船販米活動才終於得到官府的許可,不言而喻,在這種情形下工商業發展的組織、制度條件當然極其匱乏。

一個多世紀之後,中英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其結果是我國慘敗,被迫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此後,居廟堂之高的大人們不能不從兵工文化的角度來認真考慮西方的挑戰。但是對於保障器物技術發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依然普遍認識不足。比較中日兩國在面臨西方文明的沖擊時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可以清楚地看到:與當時的我國同樣,日本也力求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和連續性;但又與我國不同,日本自始至終非常注意適時建立與經濟發展配套的新型組織和制度。兩國的差距固然取決於很多原因,但無論如何,我國一味強調經濟技術先行而輕視制度層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後來革命時期一味追求「畢其功於一役」的激變而輕視點點滴滴的制度建設的偏向,可以說是問題的症結所在。

對照表1所羅列的產業化和制度化的重大事件可以發現,在興產殖業方面我國與日本可以說是同時起步,重要的經濟發展進程先後差距不過數年之內而已。然則在制度建設方面,我國一般比日本落後大約三十年上下。況且1898年以後清政府所頒布的「獎勵工藝」的各種章程措施也多流於形式、了無實效。

現在又到了一個世紀之交的關口。1992年底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建立新型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想,這是順應時勢和民意的重大決斷。然而,我們能否避免重犯歷史的錯誤呢?在有了長期政治動盪的慘痛教訓之後,我們能否把握時機建立起一整套合理而公正的制度呢?事關國運,不可不做亡羊補牢或者未雨綢繆的研析應對。

表1-a 中日經濟產業化初期過程的比較

日本 中國

1865 橫濱制鐵所橫須賀造船所開工 1865 江南製造機器總局開工
1872 富岡繅絲工廠開工 1872 繼昌隆繅絲工廠開工
1872 新橋橫濱間鐵道通車 1876 上海吳淞間鐵道通車
1874 高島礦山採掘 1875 湖北興國礦山採掘
1878 東京中央電信局開業 1882 上海電氣公司開業
1879 千住制絨所創立 1878 甘肅機器氈呢廠創立
1887 東京電燈株式會社開業 1888 廣州電燈公司開業

表1-b 中日制度現代化初期過程的比較

日本 中國

1872 派遣使節團赴歐美考查法制 1905 派遣五大臣赴歐美考查法制
1874 司法省法學校開講 1906 京師法律學堂開講
1877 共同法律事務所出現 1912 律師組合出現
1878 株式交易所建立 1920 證券交易所建立
1886 不動產登記法制定 1930 土地法制定
1890 商法公布 1903 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布
1898 民法典公布 1930 民法典公布完畢

我國並非沒有市場經濟和契約精神的傳統。實際上,在帝制之下基本不存在世襲的固定的身分制度,從生業選擇到土地的買賣、租賃,經濟活動的廣大領域至少在形式上取決於個人間的自願的契約關系。然而,由於一直不具備適應市場自由競爭的組織-制度條件,不能形成均衡的、可預測的機制、這種無規范的討價還價只能產生類似韋伯所說的那種既缺乏倫理自覺、又缺乏職業尊嚴、且極具鋌而走險之心的「賤民資本主義」。為了減輕競爭的殘酷性和風險性,商賈在獲利之後往往傾向於購田置產、變成地主,或者捐官買爵、混淆仕商。基於經濟競爭不安定性的危機感與傳統的倫理觀結合在一起,形成、進而強化了重農抑商的國家政策及意識形態。在投機性營利的亂局之中,庶民為求安全保障,便通過血緣或地緣的社會團體形成了連環保證的「承包秩序」。其結果,我國歷史上盡管「封建性」身分關系比較薄弱,但相互扶助、連帶責任的「封建性」利益共同體關系卻無所不在;盡管早就有自由競爭的經濟活動,但自由主義的經濟思想體系卻得不到發展,合理性的資本經營方式更無從生根。現在我們要推行市場體制,當然決不是要回歸到上述經濟模式。

但是不能不指出,1980年代以來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卻是以個人承包責任制為特徵的,尚未擺脫傳統的經濟秩序的窠臼。首先當然要肯定,承包責任制打破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條條專政 」,激發了基層的活力,在農村和企業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也要看到,一個「包」字遮蓋了事物的發展過程,只問結果、不計手段和方式,並不具備制度建設的優勢,更何談「包醫百病」呢?!目前引起廣泛討論的所謂「諸侯經濟」、「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等問題正好表明:承包責任制的局限已經顯然,該適時提出合理的制度創新的課題了。否則,我們將無從走出四十年來放權與收權循環不已的動態迷宮。

實際上,許多改革的實際工作者、經濟學家、政治學家、歷史學家乃至哲學家都已經或多或少地意識到目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法律體系合理化的關鍵意義。但是迄今為止,對於建立什麼樣的法制以及怎樣去實現這一目標等重大問題,意見仍然很不一致,有些場合甚至連問題之所在也如墜五里霧中。對於社會變革時期推行法治的深刻兩難,例如法律的規范強制性與認知調適性、法律關系的組織化與自由化、守法與變法、法律的效用期待與負荷能力等一系列的矛盾,也缺乏必要的剖析處置。基於現實的急切需求而正在大力移植或創制的新法規,只有在具備了一定的功能前提條件之後才能順利運作,其實際效果還將取決於各種法律措施之間及其與外部環境的協調整合。立法技術的改進也迫在眉睫。民事訴訟第一審受理案件數逐年遞增,法院在現有條件下已感覺力難從心。律師供不應求,但在資格授予上採取「放低門檻」的政策又不免濫竽充數之憂。法制建設的確是百端待舉、頭緒紛紜。那麼、從何處著手才能綱舉目張呢? 在發展中國家,推動社會改革的權勢精英(power elite)集團一般都把立憲工作放在首位。 因為這既是自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以來西方諸國建立資本主義法治秩序的傳統路數,也比較適合自上而下貫徹國家意志的現實需要。 但是有兩點必須注意:

第一、西方是在有城邦自治(political- military autonomy)、教會抗衡、商人造反(the merchant as rebel)[2]等歷史條件下簽訂城下之盟,憲法原則是市民社會與國家主權妥協的結果。但是在非西方社會,所謂「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其實存在著一種暗默的前提:被變革的對象不是國家行使權威的機會結構,而是民眾的傳統行為方式。無怪乎,盡管「開發行政(developmental administration)」的病態擴張長驅直入,而許多頗具自由主義激進色彩的知識分子也能寬恕為懷;其原因概由此而起。所以,在這里憲法的基礎不是社會契約的精神,而只能是國家機關自我限制的統治良心和反思理性。因此,怎樣才能使國家機關確定一套公正合理的辦事程序的問題就顯得尤其重要。

第二、憲法被認為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規范效力的金字塔型體系中的頂端。但是就其實質意義而言,憲法也不妨理解為關於制定規范的規范形態。因此其重點可以移到確立關於法律變更的選擇方式上來,而不必成為法規序列中的特定典章。[3]換言之,立憲不等於起草一份最高綱領,而是建立一個可變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產的有機結構(constitution)。正是由於這個道理,現代西方立憲主義的核心是「正當過程」條款(the e process clauses)。按照W·道格拉斯的有權解釋,「公正程序乃是『正當過程』的首要含義。」[4]美國憲法最突出的特徵體現在互相監督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分權體制上,[5]各個權力之間的關系的協調更主要是通過程序進行的。如果把美國憲法發展史看作「自由的行進過程」的話,那麼著名大法官F·福蘭克弗特的這一命題十分值得記取:「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6]

比較而言,中國憲政研究多注重國體政體、權利義務等實體部分,而於程序問題則不免有輕視之嫌。從中國現行憲法條文上看,需要改進之處的確不在少數,但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性宣言倒未見得與西方的章句相去多遠。問題在於,這些權利義務根據什麼標准和由誰來確定、對於侵權行為在什麼場合以及按照什麼方式進行追究的程序規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項具體內容和實體法中的程序性配件,以下籠而統之簡稱「程序要件」)卻一直殘缺不全。至於超法的政治問題這里姑且存而不論。僅就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而言,其實既不必強求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從來無本無源的自然法信仰,也不必援引某種特定的意識形態,甚至毋須正當化的復雜論證,只要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權利(哪怕它們只是差強人意而已)得到切實施行也就可以額手稱慶、進而可以「俟河清之有日」了。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對於憲法精神以及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來說,程序問題確系致命的所在。

很難斷定中國法學家中不曾有人對程序的意義有充分的認識。早在本世紀初,沈家本等人就引用「西人之言」指出過:「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7]他們還強調:「刑事訴訟雖無專書,然其規程尚互見於刑律。獨至民事訴訟因無整齊劃一之規,易為百弊叢生之府。若不速定專律,曲防事制,政平訟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無阻礙。」[8]程序法當然遠不能涵蓋本文所考慮的程序之內容。不過,沈家本們關於程序法的見解與傳統觀念相比已有革命性的變化,並且觸及了中國法制的症結。當今法學的進步與那個時代顯然不可同日而語了。程序法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關於程序法的解釋學研究也已有一定的積累。盡管如此,還是不能不遺憾地指出,在近幾十年已經發表的著述文獻中,我們看不出對程序正義和程序合理性的特殊關注。更惶論有體系的思考和闡發。

從1980年代初期開始的人治與法治討論到最近的權利與義務爭議都反映了一種傾向,即在考慮法制建設時,我國的法律家更多地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而對在現代政治、法律系統中理應占據樞紐位置的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偶有論及者,也並未把程序看作一個具有獨立價值的要素。1987年以來有借鑒判例制度一議,本來理應誘發對於程序問題的深入探討。但是,實際上主流的觀點多側重於法院的規范創制功能、判決的比重及其強制性方面。後來,一些地方法院的官員和青年研究者發表文章,更把加大審判在解紛方式中的比重與提高辦案效率進行「短路」聯系。僅此一端,足見他們無非將判決與有強制力的命令等量齊觀,對判例制度的精華和審判程序的原理卻並無透徹的理解。

然而,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作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應當成為中國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

概而言之,現代化的社會變革需要通過意識形態、貨幣流通和權力機構這三大媒介系統來促進其實現。從國情出發,有必要特別強調的與上述媒介機制相對應的操作杠桿是:1)言論自由、2)證券市場、3)公正程序。至今為止,信息和思想的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已經引起了社會價值體系的深刻變化,契約關系和市場組織條件的發育給經濟帶來了空前的活力;在這種情形下提出程序問題是合乎時宜的。通過中立性的程序來重建社會共識、整頓競爭秩序,既是過去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又是今後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只要中國仍堅持國家主導型的變革模式、同時又希望避免劇烈的社會動盪,那麼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程序正義問題就具有特殊的和緊迫的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的中心課題是優化選擇機制的形成,而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選擇的條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在一定條件下,把價值問題轉換為程序問題來處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個明智的選擇。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權、維持法的穩定性和自我完結性,另一方面卻容許選擇的自由,使法律系統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適應能力。換言之,程序具有開放的結構和緊縮的過程;隨著程序的展開,參加者越來越受到"程序上的過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機也由此形成。程序開始於高度不確定狀態,但其結果卻使程序參加者難以抵制,形成一種高度確定化的效應。因此,如果我們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的話,那麼,程序可以作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二、現代程序的概念與特徵

閱讀全文

與不動產登記網路安全意識形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手機可以連wifi電腦連上無網路 瀏覽:595
網路購物哪個更便宜 瀏覽:624
米家列印機連接無線網路 瀏覽:232
網路安全宣傳周小知識 瀏覽:684
網路經濟運行所遵循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瀏覽:510
紅米手機在哪裡設置網路 瀏覽:219
網路電視正版軟體下載 瀏覽:37
怎麼樣把自己的網路給其他手機用 瀏覽:715
公用網路怎麼設置信號 瀏覽:181
日版蘋果官換機能不能解網路鎖 瀏覽:357
電腦網路波動斷網是路由器問題嗎 瀏覽:336
深度還原網路營銷號 瀏覽:102
美版帶鎖的蘋果手機能還原網路嗎 瀏覽:778
移動初始網路密碼一般是什麼 瀏覽:301
美版xsmax怎麼關閉某個軟體的網路 瀏覽:622
開發者模式設置網路 瀏覽:708
家用網路ip地址設置多少 瀏覽:300
電腦登錄qq一直顯示檢查網路情況 瀏覽:41
張家灣移動網路復蓋哪些村 瀏覽:969
蘋果怎麼開共享網路 瀏覽:33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