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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幾項原則幾項主張

發布時間:2025-08-21 03:13:55

Ⅰ 目前大國網路安全博弈不單是技術博弈還是

博弈如下:

目前,大國網路安全博弈,不單是技術博弈,還是理念博弈、話語權博弈。我們提出了全球互聯網發展治理的四項原則、五點主張,特別是我們倡導尊重網路主權、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贏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贊同。

網路安全博弈的背景: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數據資源成為新生產要素,信息技術成為新創新高地,信息網路成為新基礎設施,數字經濟成為新經濟引擎,信息化成為新治理手段,網路安全成為新安全挑戰,深刻影響著全球經濟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為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增添了新的內涵。

如何構建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

要構建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必須要遵守四項原則和五點主張
一、四項原則:
1、尊重網路主權
2、維護和平安全
3、促進開放合作
4、構建良好秩序
二、五點主張:
1、加快全球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互聯互通。
2、打造網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進交流互鑒。
3、推動網路經濟創新發展,促進共同繁榮。
4、保障網路安全,促進有序發展。
5、構建互聯網治理體系,促進公平正義。
互聯網已成為現實生活的重要延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愈加成為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命題。除了網民自律外,可將網路表現納入個人、企業誠信記錄體系,與銀行貸款、招投標等實現關聯,通過法治手段約束網上行為。

Ⅲ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楊萬明: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進行規制。

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

伴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豐富,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社會各界對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將人臉識別作為住戶身份驗證方式,是一種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準識別出入小區人員,讓小區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見認為,在錄入人臉信息時,小區物業要求人臉信息和詳細住址、身份信息相綁定,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給公民個人隱私造成損害。那麼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是如何看待的,繼續來看報道。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小區物業強制「刷臉」的問題,社會普遍關注。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鋒: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眾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為此,《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最高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 須徵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伴隨著人臉識別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被採集的場景也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一旦泄露,侵權影響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新司法解釋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鋒:按照告知同意原則,根據第2條第3項的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關於具體年齡,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以及將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認定。

最高法表示,從責任認定角度看,新規結合當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現狀,明確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

長期以來,部分移動應用程序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此類處理人臉信息的新規則。

最高法表示,由於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設定較高標准,以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對自己權益的後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 陳龍業:《規定》第2條第3項引入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徵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而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徵得個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紹,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只要處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圍,原則上該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自願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個人的同意必須是基於其自願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特別是對人臉信息的處理,不能帶有任何強迫因素。如果信息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模式,會導致自然人無法單獨對人臉信息作出自願同意,或者被迫同意處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臉信息。

為強化人臉信息保護,防止信息處理者對人臉信息的不當採集,《規定》第4條對處理人臉信息的有效同意採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於信息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徵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確五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

剛剛我們了解了很多對禁止使用人臉識別和限制使用人臉識別的規定,那麼是不是人臉識別一律不能用呢?什麼情形下,信息處理者可以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個人信息,新規也進行了列舉。

新規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Ⅳ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國家關於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 主要目的:保護國家網路安全。
    • 核心內容: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應急等措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 主要目的: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 核心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處理、保護等環節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個人信息泄露、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主要目的: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
    • 核心內容: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准入門檻、信息內容管理、用戶信息保護等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
  4.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 主要目的:維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的健康和秩序。
    • 核心內容:規定了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有害信息、實施網路暴力等行為,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

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對於維護國家網路安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益、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以及維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的健康和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Ⅳ 如何構建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

「四項原則」:推進全球互聯網治理體系變革

  1. 尊重網路主權,作為中國向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貢獻的一個重要概念,『尊重網路主權』體現了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秉持在尊重各國網路主權基礎上開展國際互聯網治理意願。

  2. 維護和平安全

  3. 促進開放合作

  4. 構建良好秩序

「五點主張」:共同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

1.加快全球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互聯互通

2.打造網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進交流互鑒。

3.推動網路經濟創新發展,促進共同繁榮。

4.保障網路安全,促進有序發展。

5.構建互聯網治理體系,促進公平正義。

推動全球治理:讓世界變成地球村,共同推動網路空間互聯互通、共享共治,以互聯網治理推動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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