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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第四條第三項

發布時間:2025-09-22 21:49:03

Ⅰ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網路安全法第四條第三項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未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在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或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拒不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前款第四至六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或者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Ⅱ 販賣手機卡怎麼定罪

對於出售或出租手機卡給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開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例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3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從2019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155台「多卡寶」及多個電話號碼出租給「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電話號碼、設備進行詐騙活動,致使被害人盛某剛等人被騙。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繳獲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寶」、電話卡、銀行卡等物品。經查,被告人陳某出租「多卡寶」及電話卡違法所得共計95480元。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詐騙罪

案例二: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2017)內03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經營電腦耗材、手機、手機卡及配件的小商戶。2015年12月底,為謀利其購進一批不記名電話卡,通過QQ群及淘寶網店發布其銷售手機卡的信息。從2016年1月份起,陳某以高價向其大量購買電話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來實施電信詐騙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電話卡供陳某使用,累計251張。經核查,陳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賣的電話號碼詐騙巴彥淖爾市7人得逞,詐騙數額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傳喚,接受詢問。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詐騙的共同犯罪論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終207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黃某、蔣某以招兼職為由組織學生在各地營業廳實名辦理手機卡,共計辦理1200餘張,並且黃某從他人處購進100張手機卡,出售給趙某獲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黃某、蔣某組織學生成某辦理的一張實名手機卡,經趙某售出後,被犯罪分子撥打電話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張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蔣某以自己身份證辦理的一張手機卡在賣給趙某後,被轉手給陳某、林某等人進行多次販賣後,被犯罪分子用於詐騙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蔣某、趙某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或共同向他人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二審中,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私人買賣電話卡,違反了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更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但是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建議在定性上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犯了二個法益,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對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定性上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王某應該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並沒有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因此對陳某不能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陳某的行為應該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黃某、蔣某並沒有直接將電話卡賣給詐騙分子,電話卡是經過多次販賣之後流轉到詐騙分子手上的,這種情況難以認定被告人黃某、蔣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或者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因此難以將黃某、蔣某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或者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等人獲取或出售的電話卡已實名登記,能夠與特定的自然人關聯,具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被告人黃某等人非法買賣他人實名登記的電話卡,違法所得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千元以上,屬情節嚴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但是,目前已經有不少判例不將裸號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所以這類案件是否還應該再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被告人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買賣電話卡,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相關追訴標准「一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Ⅲ 網路安全法的意義包括哪些

《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作為國家實施網路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網路安全法》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是網路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這部基本法規范了網路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命運共同體」。具體包括,規定網路信息安全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規范網路社會中不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地位;建立網站身份認證制度,實施後台實名;建立網路信息保密制度,保護網路主體的隱私權;建立行政機關對網路信息安全的監管程序和制度,規定對網路信息安全犯罪的懲治和打擊;以及規定具體的訴訟救濟程序等等。
此次《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從根本上填補了我國綜合性網路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和專門法律的三大空白。該法的推出走進了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目標,走進了《國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進了網路強國的快車道,走進了大數據的新天地,走進了為人民謀福祉的總布局。

三是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現如今,網路空間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我國作為一個擁有大量網民並正在持續發展中的國家,不斷感受到來自現存霸主美國的戰略壓力。這決定了網路空間成為我國國家利益的新邊疆;確立網路空間行為准則和模式成為我國的當務之急。現代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國家行為的規制由法律來決定。而即將出台的《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這有助於實現推進中國在國家網路安全領域明晰戰略意圖,確立清晰目標,釐清行為准則,不僅能夠提升我國保障自身網路安全的能力,還有助於推進與其他國家和行為體就網路安全問題展開有效的戰略博弈。

四是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也為網路空間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國,正蹄疾步穩地落到實處,融入到國家行政、社會治理與公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已經相對成熟的領域和行業相比,互聯網領域可以稱得上是蠻荒之地,因為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許多監管、治理手段都是後知後覺地根據問題進行後期的補充。但此次《網路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礙,撥雲見日,高舉依法治國大旗,開啟依法治網的嶄新局面,成為依法治國頂層設計下一項共建共享的路徑實踐。依法治網成為我國網路空間治理的主線和引領,以法治謀求網治的長治久安。《網路安全法》還考慮到網路的開放性和互聯性,加強法治工作的國際合作協調,讓人類共同面臨的網路犯罪無處遁形,通過科學有效、詳細的法律進行懲罰和約束,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為網路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則和依據。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安全法》為各方參與互聯網上的行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則,所有參與者都要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要求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同樣所有網路行為主體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國家管理、公民個人參與、機構在網上的參與、電子商務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網路安全法》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有了明確的規定,將現行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成為了法律,強化了安全審查制度。通過這些規定,使得所有網路行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為個人利益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網路空間治理,護航「互聯網+」。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名符其實的網路大國。截至2016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10億。但現實的網路環境十分堪憂,網路詐騙層出不窮、網路入侵比比皆是、個人隱私肆意泄露。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63.4%的網民通話記錄、網上購物記錄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導致的總體損失約805億元。但此前其他關於網路信息安全的規定,大多分散在眾多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因此無法形成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體系。《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將成為新的起點和轉折點,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進入正軌,網路暴力、網路謠言、網路欺詐等「毒瘤」生存的空間將被大大擠壓,而「四有」中國好網民從道德自覺走向法律規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網路空間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將得到大幅度提升,營造出良好和諧的互聯網環境,更為「互聯網+」的長遠發展保駕護航。市場經濟本質是信用經濟,其精髓在於開放的市場+完善的法律,從這種意義上講,「互聯網+」必須帶上「安全」才能飛向長遠。

Ⅳ 我們瀏覽網路的行為都被監控了嗎

是監控的。就如同現實中的警察,如果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後果,一般查不到。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越來越多的企業高管使用網管家電腦監管軟體來對員工上網行為進行約束。

網管家電腦監管軟體是企業用於對員工上網行為進行約束的一款軟體,安裝在員工電腦上,根據軟體的不同功能管理者電腦能看到員工的上網瀏覽記錄。

比如瀏覽網站管控,是為了防止員工在工作期間玩游戲,聊天,網購,炒股,瀏覽不健康或者非法的網站。員工在公司處理個人事務,看電影、上京東、刷淘寶,私自亂列印公司重要資料帶走。

網管家電腦監控的應用:

網管家電腦監管軟體是石家莊安企神網路有限公司企業量身打造的一款文件管理軟體。可以幫助企業很好的管理上傳下載的文檔,更好的保護文檔的安全。

而且軟體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協同編輯,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對將離職員工設置刪除前備份策略,防止離職人員把重要文件刪除。管控用戶對重要文檔的訪問、修改和刪除等使用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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