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大電信提速降費 具體政策有哪些
廣東聯通在2018年推出了提速降費四項措施,包括:
一、加快網路演進升級(如當前的光纖化改造);
二、加快釋放網路提速降費紅利(如取消流量「漫遊」費);
三、助力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如中小企業降費等);
四、做好提速降費宣傳及輿論引導。
感謝您的支持!
⑵ 請問中國電信推出的「提速降費」有哪些優惠政策
您好,2019年中國電信重磅出擊,推出七大惠民惠企新舉措,其中包括大幅降低套餐外流量資費,最高達到90%。另外,還將降低中小企業的通信成本。
具體措施如下所示:
舉措一:全面下調套外流量價格。針對用戶擔心產生高額套外流量費的情況,2019年1月,中國電信全面下調套餐外流量資費至不超過0.03元/MB,套外流量資費降幅最高達到90%,確保用戶知情、敢用、放心用。
舉措二:推出更加優惠的「達量放心用流量包」。針對套餐流量使用飽和度較高或有溢出的暢享套餐用戶,中國電信將於2019年6月推出「達量放心用流量包」。用戶訂購後,不達量不收費,達量後直接疊加5元/GB或3元/GB流量包,解除大流量用戶手機上網的後顧之憂。
舉措三:推出港澳台方向優惠流量包。中國電信將於2019年6月,針對出訪港澳台方向的人群,推出更優惠漫遊流量包,如:68元/3天等。針對經常往來粵港澳大灣區的廣東用戶,推出粵港澳一體化流量包,用戶可以在三地共享使用流量。
舉措四:推廣「無憂卡」套餐。面向不喜歡受套餐約束、希望簡單消費的用戶,中國電信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地板價」、階梯計費、越用越便宜的「無憂卡」套餐。
舉措五:降低中小企業通信成本。2019年5月,中國電信全面下調互聯網專線標准資費15%,同步啟動中小企業「提速惠企」活動,開展中小企業免費提速。
舉措六:提升遠程教育和醫療網路。推出廣覆蓋、高質量、高性價比的教育和醫療專網產品,開展數字校園天翼行,助力學校聯網攻堅行動,將中小學寬頻網路接入速率提升至百兆以上。
舉措七:套餐消費,主動提醒。主動以簡訊形式向用戶告知套餐消費情況,重點對套餐使用達量、使用期限、消費賬單等情況進行及時提醒,讓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⑶ 國家對5g的政策支持
1、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深入開展差別化探索;
2、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加大開放力度,開展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制度型開放;
3、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強化原始創新、技術創新、開放創新、協同創新優勢能力,形成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制度創新成果,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累實踐經驗。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56條第五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條例。
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規定,電信用戶依法行使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具體信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法律效力位階:行政法規
制定機關:國務院
修訂版公布日期:2016-02-06
現行版本: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訂
目的: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
屬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規定,電信用戶依法行使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 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於2022年9月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1]
第一條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加強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信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三條打擊治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活動,適用本法。
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
第四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加強社會宣傳教育防範;堅持精準防治,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便利。
第五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路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範、懲治電信網路詐騙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
第七條有關部門、單位在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實現跨行業、跨地域協同配合、快速聯動,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有效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活動。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4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第六條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二章電信市場第一節電信業務許可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第八條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招標方式。第十三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