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安全法46條處罰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保障網路的安全,進一步保障大家的利益不受損。網路安全立法是從法律層面上約束了網路中的個人行為,加大了對網路的管控力度,確保網路安全有法可以有法必依,從法律上降低犯罪和遏制犯罪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2. 對網路空間不文明或違法行為應怎樣制裁
1、加強網路監管,對網路不文明行為進行有效處置,對發布不實、虛假、誹謗信息的人追究責任,加強網路立法,用法律約束人們的行為;
2、增強社會對網路用語的規范認識,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文明行為規范倡導,增強人們網路的自律意識;
3、建立社會輿論的有效通暢反映和處理渠道,讓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得到圓滿的解決
3.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
一,網路安全立法的首要目的: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網路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4. 互聯網利用各種平台發表時應遵守哪些法律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在網路侵權領域,包括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
對於如何判定互聯網平台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在於判定互聯網平台對於侵權行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立法方面,對於此類合理注意義務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互聯網電子服務公告管理規定》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平台不得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平台所需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標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侵權行自由裁量。互聯網平台作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有可能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互聯網平台應該在追求商業利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囿於技術的發展,平台還不可能有能力對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審核,但對於明顯違法內容卻是可以通過設立關鍵詞進行監控和屏蔽,即如果網友發布的內容包括這些關鍵詞,則將被禁止發布。所以,對於此類內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況下,就應當認為平台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判定平台具有過錯。
第二,不要發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肖像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等。
第三,需要對網路平台的服務性質盡到事先的告知義務
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在平台明確標示「平台為廣大網友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這個與侵權成立與否並無直接關系,其主要目的在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其行為性質能夠進行初步舉證。另外,要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等,主要目的在於便於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向該服務提供者發送通知,否則在權利人無法發送的情況下,則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無法主張免責,否則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對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內容及時刪除。雖然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通知刪除程序,但對於具體通知的要求並未明確。如果權利人所發通知內容,本身就不構成侵權,則即使不刪除也不構成侵權。如果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刪除了,但是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刪除而是在通知幾個月後刪除,也應構成侵權。所以,可以要求對權利人所發的通知內容進行明確,通知同時必須提供初步的權利證明並明確所刪除的內容,否則,有權不予刪除。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進行互聯網化的變革,在金融行業領域已經形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而其中爭議較大的應為股權眾籌。因為,我國對於股權眾籌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僅有的為證券業協會的關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徵求意見稿,尚未實施。各國對於證券發行都應該是施行嚴格監管的,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違法與守法的邊界並不清楚,對於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應該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我國對於特定對象沒有明確定義,因此,通過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時,作為眾籌方和提供眾籌渠道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違法。為避免風險,股權眾籌平台應該注意:
第一、對於注冊用戶實行實名注冊制
股權投資有風險,無論是作為眾籌方還是投資方都應實名注冊,且還應對投資人設立相應的投資門檻,比如《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人(個人)金融資產方面不低於
100 萬元,或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以做到風險可控,這就有別於傳統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
第二、對於眾籌項目不能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的方式去進行項目推介
平台對眾籌項目不做實質性判斷,只是對經過核實後的真實的眾籌項目作展示。當然,現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為完成眾籌後,從眾籌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傭金,所以,平台可能為完成眾籌,而對項目做一定的包裝,但平台需注意保證項目真實性,不能虛假宣傳。
第三、對於眾籌資金要進行第三方監管
作為網路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合作,對於眾籌資金必須匯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匯入項目方或平台賬戶,以保障資金安全。
第四、對於回報不能承諾,而是由投資人作為股東自擔風險。
股權眾籌一般是投資人對於企業項目本身感興趣而選擇投資,對於投資收益是風險自擔,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非法集資一般都是集資人會承諾遠高於銀行的利息來吸引投資人,因此,兩者從回報方式來看,具有明顯區別。
5. 國際對於網路安全方面有哪些立法
現在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頻繁,網路作為一個犯罪空間開始出現一些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現象,它成為了一些變異後犯罪行為獨有的溫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國法律對於網路犯罪刑法規制主要分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制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節和相關的幾個司法解釋。這就需要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進行懲治,並對懲治網路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專家也認為,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於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看法:安全與發展並重
中國日報社就制定網路安全法的原因和該法的亮點和特色等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楊合慶表示,網路已經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網路安全法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誕生。
楊合慶認為,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楊合慶同時表示,網路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路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這樣一個目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
網路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終於出來了,雖然不完美,但總比沒有好,歷史性事件。三審稿對於我發文提出的特定情況下域外效力問題已經採納了,接下來我們認真研究實施問題,為企業和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單位如何做好合規,進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實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預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現在實施中的被商業性維權就超出立法者預期。
對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還必須謹慎專業進行准備,大意不得。
6.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27條,處多少罰款
不構成犯罪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6)網路違法如何立法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